Anulado
提倡將氯胺酮應用在非 FDA 核准的療法
17 de Agosto de 2023
監察委員會推翻了 Meta 的處置決定,認為不應保留用戶討論其使用氯胺酮治療焦慮和抑鬱之經驗的 Instagram 帖子。
個案摘要
監察委員會推翻了 Meta 的處置決定,認為不應保留用戶討論其使用氯胺酮治療焦慮和抑鬱之經驗的 Instagram 帖子。委員會認為,該內容違反了 Meta 的《品牌置入內容政策》(該政策適用於創作者從第三方「企業合作夥伴」獲得報酬的內容,而不適用於 Meta 通過向用戶展示廣告而獲得報酬的廣告)以及公司《Facebook 社群守則》中的「管制商品和服務」政策。此案例表明,對於促銷藥物以及企圖購買、銷售或交易藥物的品牌置入內容,Meta 的強制取締方式可能有所矛盾。
關於本案
2022 年 12 月 29 日,一名通過驗證的 Instagram 用戶在單一帖子中發佈了 10 張相關圖片,並附上一段說明文字。一位著名的氯胺酮治療供應商被標記為該帖子的共同作者,且該帖子被標記為「品牌合作」。根據 Meta 的《品牌置入內容政策》,Meta 的企業合作夥伴必須在其內容中添加此類標籤,以誠實披露與第三方的商業合作關係。
該用戶在說明文字中表示,他們在氯胺酮治療供應商的兩個美國營業據點中服用了氯胺酮以治療焦慮和抑鬱。雖然該用戶表示氯胺酮為一種藥物,但該帖子並未提及任何的專業診斷,也沒有明確證據表明該療程是在有執照的診所中進行的,更沒有任何證據顯示該療程是在醫療監督下進行的。用戶在帖子中將其療程描述為「很神奇地進入了另一個維度」。該帖子還傳達了一種信念,認為「致幻劑」(該帖子暗示包括氯胺酮在內的一種藥物類別)是一種重要的新興心理健康藥物。用戶以十張圖畫(其中一些包括迷幻圖像)用故事板的方式描繪了自己的體驗,表示自己接受了數次針對「難治型抑鬱症和焦慮症」的「療程」。描述該體驗的用戶帳戶擁有約 200,000 名粉絲,該帖子的瀏覽次數約有 85,000 次。
有 3 名用戶舉報了帖子隨附圖像中的其中一張或多張圖像,結果 Meta 也依據《Facebook 社群守則》中的「管制商品和服務」政策移除又復原了該內容 3 次。該帖子第三次被刪除後,內容建立者引起了 Meta 的注意。隨後,該內容被上報給政策或主題專家進行進一步的審查,並在最初發佈的大約 6 個月後獲得恢復顯示。然後 Meta 也將本案轉介給監察委員會審查。內容建立者的「合約合作夥伴」的身分,有助其帖子在 Meta 中獲得升級審查。「合約合作夥伴」是來自各行各業的實體,其中包括名人等個人以及企業或慈善機構等組織。他們能獲得不同程度的強化支援服務,包括由專屬的合作夥伴經理提供服務。
重要調查發現
如下文更詳細的解釋,此案例表明,對於其平台上促銷藥物以及企圖購買、銷售或交易藥物的品牌置入內容,Meta 的強制取締方式可能有所矛盾。
由於本案的內容是以「品牌合作」名義發佈的,因此應適用《品牌置入內容政策》。對於 Meta 並未在其轉介或初次提交的資料中說明本案的這項性質,監察委員會認為有所不妥。反之,委員會是在向公司提出問題後,才得知該帖子的付費合作性質。Meta 的《品牌置入內容政策》規定:「特定商品、服務或品牌不得利用品牌置入內容來推廣」,其中包括「藥物及藥物相關產品,包括違法或娛樂用藥」。由於本案內容屬於「品牌合作」,明顯是在推廣氯胺酮的使用,且不適用於例外情況,因此違反了這些政策規定。在回答監察委員會的問題時,Meta 承認,並非所有帶有「品牌合作」標籤的內容都會根據其《品牌置入內容政策》進行審查,負責大規模審查作業的審查人員無法看到此標籤,而且審查人員也無法將內容轉交給專門負責執行《品牌置入內容政策》的團隊。這會大幅提高對此類內容執法不力的風險。因此,監察委員會敦促 Meta 應務必根據所有相關的政策(包括《品牌置入內容政策》)來審查內容。
此外,監察委員會也認為該內容違反了《Facebook 社群守則》的「管制商品和服務」政策。該政策允許推廣「處方藥(需要有處方或醫護人員才能開出的藥物)」,但禁止推廣「非醫療用藥品(非用於指定醫療用途,或是用於產生快感的藥品或物質)」。然而,正如本案的情況,某些藥物同時屬於這兩類範疇。通過強調醫療專業人員在開立處方或管理藥物方面的重要作用,最適合用於解決這種難題。正如前文所述,付費內容需要遵守的標準更為嚴格。由於本案的內容明顯出現用戶使用藥物來達到「快感」的陳述,但卻沒有直接提及醫學診斷,也沒有提及醫務人員(例如「醫生」、「護士」、「精神科醫生」),所以監察委員會認為,本案的用戶並未充分說明自己是在醫療監督下使用氯胺酮。因此,該內容違反了此《Facebook 社群守則》,所以應被刪除。
監察委員會同時也擔心 Meta 的毒品相關政策有執行不一致的可能性。《華爾街日報》最近根據 2022 年下半年為期 4 週的廣告審查進行了一項調查,調查發現「Facebook 和 Instagram 上有超過 2,100 個廣告描述了處方藥的好處,卻沒有提及風險;推銷未經批准之用途的藥物,或分享使用見證,但沒有透露這些見證人是否來自演員或公司員工」。監察委員會從「全國藥事理事會協會」(National Association of Boards of Pharmacy, NABP)收到的公眾評論還指出,Meta 平台上經常可以看到明顯違反 Meta《Facebook 社群守則》「管制商品和服務」政策的內容。NABP 指出:「隨便搜尋短短不到 1 分鐘」,他們就發現了多則推薦氯胺酮的帖子,且內容明確表明為娛樂用藥。
監察委員會的判決
監察委員會推翻了 Meta 保留該內容的原始處置決定,並要求移除該帖子。
監察委員會對 Meta 提出以下建議:
- 在所有出現「品牌合作」標籤的地方(包括在審查品牌置入內容的過程中),澄清這些標籤的含義。其中包括解釋企業合作夥伴在批准付費內容及添加「品牌合作」標籤方面所扮演的角色。
- 在《Facebook 社群守則》的「管制商品和服務」政策中澄清,「承認使用或推廣使用藥物」的內容是被允許的,但如果這種用藥情況可能會導致產生「快感」,則只能在「受監督的醫療環境」中用藥。
- 改進其審查流程,以確保以「品牌合作」名義建立的內容都必須根據所有適用的政策(即《Facebook 社群守則》和《品牌置入內容政策》)進行審查。Meta 應確保內容在涉及《品牌置入內容政策》時,能轉交到經過培訓並有權執行政策的審查人員或自動化系統。
- 審核與藥物銷售和/或付費促銷相關之《品牌置入內容政策》和《Facebook 社群守則》「管制商品和服務」政策的政策條文的執行情況。然後,Meta 應該填補執行方面的任何漏洞。
* 個案摘要為提供個案概覽,不具先例價值。
個案判決全文
1.判決摘要
監察委員會推翻了 Meta 的處置決定,認為不應保留用戶討論其在氯胺酮治療供應商的美國辦公室使用氯胺酮治療焦慮和抑鬱之經驗的 Instagram 帖子。該帖子設有「品牌合作」標籤,表明用戶發佈該帖子可獲得第三方「企業合作夥伴」提供的報酬。此類帖子必須符合 Meta 的《品牌置入內容政策》。這些政策禁止推廣「藥物和藥物相關產品」,包括非法藥物和娛樂性藥物,但可以在符合嚴格標準的情況下推廣藥房和處方藥,然而監察委員會認為本案並未達到這個標準。因此,委員會得出結論,該帖子違反了《品牌置入內容政策》。
即使這則帖子不是品牌置入內容,監察委員會依然認為其內容違反了 Meta《Facebook 社群守則》的「管制商品和服務」政策。《Facebook 社群守則》允許用戶推廣藥品,但禁止用戶推廣用於誘發「快感」的藥物。氯胺酮是一種會產生「快感」的藥物,氯胺酮既有重要的治療用途,也有常見的娛樂用途。監察委員會認為,《Facebook 社群守則》應被理解為允許發佈推廣氯胺酮的帖子,即使氯胺酮會產生「快感」,但前提是該帖子必須明確表示是在醫療監督下用藥。監察委員會認為,以本案而言,沒有足夠的證據證明有醫療監督的情況。
除了推翻 Meta 的處置決定之外,監察委員會也建議 Meta 應修改其《品牌置入內容政策》,以澄清「品牌合作」標籤的含義,並確保內容審查人員有能力在適用的情況下執行《品牌置入內容政策》。委員會還建議 Meta 應在《Facebook 社群守則》「管制商品和服務」政策中澄清非醫療用藥品的定義,以反映如果藥物的醫療用途會伴隨著產生「快感」,則只有在明顯具備醫療監督的用藥情境之下,才能允許發佈推廣該藥物的帖子。最後,除本案之外,監察委員會也表達想進一步了解 Meta 的《品牌置入內容政策》,並要求 Meta 與委員會分享更多有關政策執行情況和/或相關企業合作夥伴的資訊。
2.個案說明與背景資訊
2022 年 12 月 29 日,一名通過驗證的 Instagram 用戶在單一帖子中發佈了一系列共 10 張相關圖片,並附上一段說明文字。一位著名的氯胺酮治療供應商被標記為該帖子的共同作者,這意味著兩個帳戶中的粉絲都可以看到該帖子,並且該帖子會永久存在於這兩個帳戶之中。該帖子被標記為「品牌合作」。根據 Meta 的《品牌置入內容政策》,Meta 的企業合作夥伴必須在其內容中添加此類標籤,以誠實披露與第三方的商業合作關係。這些標籤會以文字形式(寫著「品牌合作」)直接顯示在發佈內容之用戶的用戶名稱下方,標籤後面則是顯示企業合作夥伴的名稱。
在系列圖片下方的一段說明文字中,用戶表示他們在氯胺酮治療供應商的兩個美國營業據點中服用了氯胺酮以治療焦慮和抑鬱。用戶還在說明文字中再次標註該供應商的 Instagram 帳戶,以便其他用戶通過點擊進入該帳戶。雖然該用戶表示氯胺酮為一種藥物,但該帖子並未提及任何的專業診斷,也沒有明確證據表明該療程是發生在有執照的診所中,更沒有任何證據顯示該療程是在醫療監督下進行的。用戶在帖子中將其療程描述為「很神奇地進入了另一個維度」。該帖子還傳達了一種信念,認為「致幻劑」(該帖子暗示包括氯胺酮在內的一種藥物類別)是一種重要的新興心理健康藥物類別。
這 10 張系列圖片中,每一張都是專業級別的繪圖,各自附有獨立的疊壓文字,分享用戶使用該供應商的體驗。用戶採故事板的方式,按照時間順序描述自己的體驗,表示自己接受了數次針對「難治型抑鬱症和焦慮症」的「療程」。有幾張圖片描繪了迷幻的圖像,例如從頭上出現了彩虹、星星和其他物體,以及外太空背景下出現了一些日常物品。該系列圖片中還有一部分反映了用戶遭遇的生命困頓時期,這也反映了他們尋求治療的動機。其他圖片則依次描述了接受治療前的準備(涉及放鬆的過程)、療程本身(包括兩劑氯胺酮),以及「重新融入社會」(涉及治療後的反思過程)。還有一部分的系列圖片是在讚揚這種治療方式,包括描述「感覺自己從我的身體中被抽出來,同時卻又更接近我的內在核心」。用戶將該療程比喻為「一次愉快的旅行」。其中一張圖片是 Meta 轉介的主要圖片,是對營業據點的正面評價和文字描述,並推薦了其中支持該用戶的「傑出員工」。然而,該系列圖片並未描述任何正規的醫療監督環境,例如,內容沒有直接提及抑鬱症或焦慮症的醫學診斷,也沒有直接提及由醫療專業人員進行的治療。內容也沒有具體說明治療供應商是否為持有執照的醫療診所。
這則帖子獲得約 10,000 次讚好、回應數不到 1,000 則,而瀏覽次數約 85,000 次。分享自身經歷的用戶的帳戶約有 20 萬個粉絲。
總共有 3 名用戶舉報了帖子隨附之 10 張圖像中的其中一張或多張圖像,結果 Meta 也依據《Facebook 社群守則》中的「管制商品和服務」政策移除又復原了該內容 3 次。在第一次舉報後的不到 30 分鐘內,該內容就被審查人員刪除了。隨後,發佈該內容的用戶對刪除處置提出申訴。提出申訴後,審查人員在內容最初被刪除之後不到 5 個小時就恢復顯示了該內容。過了大約 1 小時後,該內容又遭到第二次舉報,幾乎立即就被刪除了,但是在不到半小時內又再次恢復顯示,這些反覆作為全都是來自審查人員。過了幾週之後,該內容再次遭到舉報。這第三次的舉報是由自動化系統執行,該自動化系統是根據內容審查人員之前做出的處置決定而採取行動。自動化系統判定該內容違反了《Instagram 社群守則》(具體為《Facebook 社群守則》的「管制商品和服務」政策),然後刪除了該內容。
該刪除內容的處置完全是根據 Meta《Facebook 社群守則》中的「管制商品和服務」政策執行。監察委員會詢問 Meta 為什麼該內容並非因違反《品牌置入內容政策》中禁止付費推廣藥品的規定遭到刪除,因為這些政策對外公開的資訊表明這些規定應該適用於所有具有「品牌合作」標籤的內容。Meta 回應稱,這些政策並未套用的原因,是因為公司只會將這些政策套用於「品牌合作夥伴實際審查和批准之『品牌合作』標籤所披露的品牌置入內容」。Meta 進一步解釋說,企業品牌「可以為某些創作者提供帳戶級別的權限,讓創作者在品牌置入內容中標註他們(因此無需批准每個帖子的標籤)」,所以這就表示標籤可以獲得自動批准,而無需相關品牌合作夥伴執行任何形式的審查。在這些情況下,這些內容不會交由 Meta 負責《品牌置入內容政策》的專門團隊進行審查。另外,Meta 還表示,負責大規模審查作業的審查人員無法看到「品牌合作」標籤,他們也無法將內容轉交給專門團隊進行審查,因此這些審查人員不會參考《品牌置入內容政策》來處置內容。
該帖子第三次被刪除後,內容建立者引起了 Meta 的注意。隨後,該內容被上報給政策或主題專家進行進一步的審查,然後獲得恢復顯示,並轉介至監察委員會。內容第三次獲得恢復顯示的時間,距離最初發佈的時間大約間隔 6 個月左右。
創作者的「合約合作夥伴」的身分促成了這次升級審查。「合約合作夥伴」是來自各行各業的實體,其中包括名人等個人以及企業或慈善機構等組織。此類實體可以從 Meta 獲得不同程度的強化支援服務,包括接受如何使用 Meta 產品的培訓,另外還有專屬的合作夥伴經理可以幫助他們「優化其網絡據點,並最大化他們通過 Meta 的平台和服務所創造的價值,以確保這些合作關係能達到合約合作夥伴和 Meta 的戰略目標」。
Meta 將此案轉介至監察委員會,並表示該案意義重大,因為在美國,迷幻藥物的廣泛討論和使用情況越來越多,醫療、自助和娛樂用藥之間的界限也變得越來越模糊。Meta 表示,這種模糊性導致公司很難判斷該內容是否在推銷藥品(Meta 平台上通常允許這種內容),又或是在描述將藥物用於非處方目的或獲得「快感」(通常不允許這種內容) 。
就本案做出判決時,監察委員會注意到以下的背景資訊:
- 監察委員會諮詢的專家解釋說,美國的食品和藥物管理局(FDA)僅核准將氯胺酮作為麻醉劑使用。然而,與許多其他的藥物一樣,在遵守聯邦和州級法規的前提之下,醫生和其他醫療專業人員可以採藥品仿單標示外使用。
- FDA 已核准鼻內注射型的氯胺酮「艾氯胺酮」(通常以其品牌名稱「Spravato」稱之)作為抑鬱症的治療藥物。有別於通用氯胺酮藥物的廣告,Spravato 的廣告直接受 FDA 監管,這意味著這些廣告必須遵守各項規定。舉例來說,FDA 規定 Spravo 等處方藥的廣告都必須列出「使用該藥物的所有風險」。Spravato 的網頁底部還設有一個無法移除的彈出視窗,其中設有警告清單,包括有關濫用和誤用的相關警示。這些規定明顯反映了 FDA 對藥品廣告的擔憂,這些擔憂也影響了監察委員會處理相當於是藥品廣告的帖子的方式。
- 對於氯胺酮的藥品仿單標示外使用有望治療抑鬱症和其他情緒障礙的可能性,醫學界進行了大量的探討。在美國持續發生心理健康危機之際,有越來越多的同行評審研究都在探索以氯胺酮治療情緒障礙的可能性。世界衛生組織(WHO)發現抑鬱症是導致身心障礙的全球主要原因。WHO 關於自殺的情況說明書中解釋說,全球每年有超過700,000 人死於自殺,導致自殺成為15 至 29 歲人群的第四大常見死因,其中未經治療的抑鬱症更是一大自殺危險因素。
- 醫學界也指出了使用氯胺酮治療所帶來的風險。美國醫學協會雜誌(JAMA)上發表的 2017 年共識聲明中強調,濫用氯胺酮會導致認知障礙和泌尿道損傷。根據 2022 年的文獻綜述:「氯胺酮的濫用風險似乎與其他成熟且具有濫用可能性的常見處方藥物(例如興奮劑或苯二氮卓類藥物)沒有什麼不同」,但該研究也指出,這不應該阻止醫生在適當的情況下開立氯胺酮處方,並敦促「應在適當的情況下採取類似的謹慎處方方法,而不是完全禁止開立處方」。根據 2023 年專家對氯胺酮毒性的審查,氯胺酮用藥過量的情況相對來說比較不常見。另一項研究指出,在美國的治療環境中,沒有因使用氯胺酮治療抑鬱症而導致用藥過量或死亡的案例。
- 監察委員會諮詢的專家指出了氯胺酮的非醫療用途所帶來的風險。專家指出,氯胺酮(在娛樂用藥人士口中俗稱「Special K」)數十年來一直是夜店和酒吧中的熱門藥物。他們指出,雖然據報導氯胺酮濫用的案例數量相對較少,但也可能有增加趨勢。紐約大學在 2023 年5 月進行的一項研究發現,「從 2017 年到 2022 年之間,美國各地緝毒執法部門緝獲的非法氯胺酮增加了349%」,這「可能表示有越來越多的非醫療和娛樂用藥情況」。該研究還「警告說,近年來媒體和醫療界對處方氯胺酮的宣傳,正在助長黑市的使用和供應。」
- 近年來,氯胺酮診所變得非常普遍。監察委員會諮詢的一位專家指出,無論是線下或線上,有大量的診所都在宣傳氯胺酮對多種症狀的功效,包括強迫症、成癮症和飲食失調。然而,迄今為止進行的絕大多數研究都只集中在抑鬱症患者身上。
- 另一位專家指出,某些氯胺酮診所在 2019 冠狀病毒病疫情大流行期間獲得授權成為了遠距醫療供應商。這些氯胺酮診所可以通過郵寄方式將氯胺酮寄送給患者。然而,鑑於 2019 冠狀病毒病疫情的最新發展,這些遠距醫療供應商的授權可能很快就會終止。2023 年至今,緝毒局已關閉至少一間氯胺酮治療供應商,原因可能與郵購銷售有關。
- 2021 年 7 月,Meta 宣佈該公司「正在更新政策,以澄清並加強我們執行與處方藥相關的[廣告]政策的方式。」Meta 表示,這些更新內容「將在非法藥物和其他不安全的物質的促銷與經批准的廣告客戶對處方藥的有限推廣之間做出重要的區分」,公司將通過建立獨立的新政策來規範網上藥房、處方藥和不安全的物質的推廣行為。同時 Meta 也宣佈將與 LegitScript 合作,以促進其新取得的遠距醫療認證和處方藥的網絡藥房推廣。
- 《醫學互聯網研究雜誌》上發表的一篇 2022 年 3 月的文章指出,「病患 KOL」變得越來越多。所謂的「病患 KOL」是指那些擁有忠實粉絲的社交媒體用戶,他們「試圖通過分享自身的患病經歷,以戰略和策劃內容來與[那些]粉絲建立情感連結。」藥品或醫療公司可能會付錢僱用這些 KOL,而這種金錢交易關係有時對於查看其內容的用戶來說並不明顯。該文章強調需要考慮道德問題,以及 KOL 營銷中可能出現的錯誤資訊。2023 年 3 月的一項研究採訪了病患 KOL ,重申有必要解決這些潛在的道德問題。
- 付費內容和非付費內容之間的區別也引起了監管機構的更多關注。在本案發生的美國,聯邦貿易委員會最近修訂了其「社交媒體 KOL 指南」,對 KOL 提出了更嚴格的規定,例如更嚴格的披露規範。這種監管規定反映並強化了一種觀點:即經濟報酬在很大程度上會改變了言論的特質,因此消費者應該有權知道特定內容是以「品牌合作」的名義而建立的。
3.監察委員會的權限與範疇
監察委員會有權審查 Meta 主動提交的處置決定(根據委員會章程第 2 條第 1 節;規章制度第 2 條第 2.1.1 節)。監察委員會會根據 Meta 的內容政策和價值理念來審查及判決內容(委員會章程第 2 條)。該章程將「Meta 政策」定義為「管理平台內容的 Meta 內容政策和程序(例如《Facebook 社群守則》或《Instagram 社群守則》)」。監察委員會認為 Meta 的《品牌置入內容政策》屬於「Meta 政策」的定義範圍。
監察委員會可以支持或推翻 Meta 的處置決定(委員會章程第 3 條第 5 節),其決定對公司具有約束力(委員會章程第 4 條)。Meta 也必須評估其處置決定套用至具有類似情境之相同內容的可行性(委員會章程第 4 條)。監察委員會的決定可能包括 Meta 必須回應的非約束性建議(委員會章程第 3 條第 4 節;第 4 條)。在 Meta 承諾根據建議採取行動的部分,監察委員會將監督其執行成果。
4.權限與指引來源
以下標準和先例為監察委員會對本案的分析提供了依據:
I.監察委員會的判決
先前監察委員會最相關的判決包括:
- 斯里蘭卡處方藥(案例判決 2022-014-FB-MR)
- 索取 Adderall®(案例判決 2021-015-FB-UA)
- 死藤水釀造(案例判決 2021-013-IG-UA)
II.Meta 的內容政策
除了 Meta 的《品牌置入內容政策》之外,本案還涉及了《Instagram 社群守則》和《Facebook 社群守則》。Meta 的2023 年第一季「社群守則執行情況報告」指出「Facebook 和 Instagram 可共用內容政策。這就表示在 Facebook 上被視為違規的內容,在 Instagram 上也會被視為違規。」
《Instagram 社群守則》規定「不允許買賣非醫療用藥或成藥」。《Instagram 社群守則》中還規定:「我們也會移除企圖交易、策動交易、捐贈、饋贈或要求非醫療用藥的內容,以及承認個人使用(除非是用於康復)、策動或推廣使用非醫療用藥的內容。」《Instagram 社群守則》中也提到:「請記住,販賣或購買其他管制商品時,請務必遵守法律。」然後《Instagram 社群守則》中還提供了連結,該連結可通往《Facebook 社群守則》中的「管制商品和服務」政策。
《Facebook 社群守則》中的「管制商品和服務」政策「嚴禁個人、製造商和零售商試圖在我們的平台上購買、銷售、抽贈、饋贈、轉讓或交易特定商品和服務。」管制商品包括「處方藥(需要有處方或醫護人員才能開出的藥物)」,以及「非醫療用藥品(非用於指定醫療用途,或是用於產生快感的藥品或物質)」。Meta 刪除了有關「非醫療用藥品」的內容:「在未確認或提及康復、治療或其他抗用藥輔助措施的情況下,承認個人可以使用這些藥物。此內容不可正面談論、鼓勵使用、協調或提供製造或使用非醫療藥物的操作說明。」根據《Facebook 社群守則》「管制商品和服務」政策的政策宗旨,其立意是「為了促進安全並遏止疑似有害的活動」。
Meta 的《品牌置入內容政策》則是禁止「違反我們《Facebook 社群守則》或《Instagram 社群守則》的內容。」「違禁內容」清單包括「藥物及藥物相關產品,包括違法或娛樂用藥」和「不安全的產品及保健食品」。此外,推廣「藥房」和「處方藥」的品牌置入內容規定「贊助品牌置入內容的企業合作夥伴必須獲得授權,才能推廣服務。」如果要獲得推廣「藥房」的授權,「企業合作夥伴必須獲得 LegitScript 認證及 Facebook 的書面同意,方可推廣藥房」。如果要獲得推廣「處方藥」的授權,「企業合作夥伴必須向 Facebook 提出申請,方能推廣處方藥物」。「網絡藥房、遠距醫療供應商,以及藥品製造商」等實體才有資格向 Facebook 申請許可。《品牌置入內容政策》此外,推廣處方藥物的品牌置入內容帖子「只可把目標受眾鎖定為美國、新西蘭或加拿大年滿 18 歲的用戶;不得在上述地點以外的地區推廣處方藥物。」值得注意的是,《品牌置入內容政策》適用於內容建立者從第三方「企業合作夥伴」獲得報酬(「金錢酬勞或免費禮物」)的內容;而 Meta 的《廣告刊登準則》則適用於 Meta 向用戶展示的內容,以換取廣告客戶提供的報酬。
監察委員會對內容政策的分析參考了 Meta 的「發言權」價值理念,該公司將其描述為「至高無上」,另外也參考了公司的「安全」和「尊嚴」的價值理念。
III.Meta 的人權責任
在 2011 年獲聯合國人權理事會背書的《聯合國工商企業與人權指導原則》(UN Guiding Principles on Business and Human Rights,簡稱 UNGP),針對私人工商企業的人權責任定出了適用的自願架構。2021 年,Meta 公告了其《企業人權政策》,重申會遵守《聯合國工商企業與人權指導原則》中所述之權利。監察委員會是根據以下國際標準分析 Meta 在本案中所肩負的人權責任:
- 意見和表達自由的權利:《公民權利及政治權利國際公約》(ICCPR)第 19 條;聯合國人權事務委員會(2011 年)第 34 號一般性意見;《殘疾人權利公約》(CRPD)第 21 條。
- 維持健康的權利:經濟、社會及文化權利國際公約(ICESCR)第 12 條;經濟、社會及文化權利委員會(2000 年)第 14 號一般性意見。
5.用戶的提交資料
該帖子的作者收到監察委員會審查結果的通知,並有機會向監察委員會提交陳述,但實際上並未提交。
6.Meta 的提交資料
在向監察委員會提交此案時,Meta 主張,隨著在醫療監督下使用致幻藥物的情況越來越普遍,其政策方針「可能會變得不太站得住腳,因為有越來越多的人都想在我們的平台上談論他們使用合法藥物的經驗。」預計未來還會出現類似的情況,Meta 請求「監察委員會幫助指出該領域的正確發展方向。」
Meta 解釋說,在其《Facebook 社群守則》的「管制商品和服務」政策中,「非醫療用藥品」和「處方藥」的定義「有所衝突:如果醫療專業人員合法使用一種藥物來治療精神疾病,且其目標是為了改變[病人的]精神狀態。」關於如何應用《Facebook 社群守則》「管制商品和服務」政策,Meta 的內部指南允許用戶承認在受監督的醫療環境中使用或宣傳使用處方藥的內容。根據 Meta 的說法,本案的用戶內容是在討論他們「接受安全、合法的抑鬱症和焦慮症治療」的自身經歷。根據 Meta 的說法,該帖子的三個部分都表明了用戶使用藥物來「達到『快感』或改變精神狀態」:1) 將氯胺酮療程描述為「很神奇地進入了另一個維度」;2) 描述「感覺自己從我的身體中被抽出來,同時卻又更接近我的內在核心」;以及 3) 將該療程比喻為「一次愉快的旅行」。
Meta 認為,用戶描述的經歷就是上述「處方藥」和「非醫療用藥品」定義之間的「衝突」範例。Meta 強調,考慮到全球抑鬱症和焦慮症患者人數的攀升,討論新療法的內容具有一定的重要性,,特別是在爆發 2019 冠狀病毒病疫情之後。Meta 也強調,科學和監管部門對使用氯胺酮等致幻劑治療抑鬱症的應對措施正在迅速發展。根據 Meta 引用的 2022 年評論,在美國的治療環境中,沒有因使用氯胺酮治療抑鬱症而導致用藥過量或死亡的已知案例。對於 Meta 來說,該內容「完全屬於我們希望根據我們的政策允許的內容類別」。然而,該公司也承認:「對合法使用氯胺酮的推薦可能會誘使某些人非法嘗試氯胺酮。」
Meta 的結論是,用戶對「氯胺酮醫療用途」的體驗描述並不會對他們自身或他人的安全構成威脅。因此,Meta 才會判定該內容沒有違反《Facebook 社群守則》中的「管制商品和服務」政策。Meta 承認,他們對本案做出的處置決定,與《Facebook 社群守則》一般禁止提倡使用藥物(無論是處方藥或非醫療用藥品)以「達到快感或改變精神狀態」的內容規定有所衝突。儘管如此,Meta 認為該處置決定依然符合《Facebook 社群守則》的目的。Meta 進一步解釋說:「[平台]允許使用或推廣氯胺酮作為醫療用藥的內容,因為這種內容符合[公司]促進醫療討論的整體政策。」Meta 表示,在 Instagram 上保留內容的處置決定並不能算是「政策破例、廢除政策或政策矛盾」。此外,無論是負責大規模審查作業的審查人員或升級審查人員,公司希望「任何審查人員」都能做出這樣的處置決定。
監察委員會向 Meta 提出了 22 個書面問題,這些問題分別有關於合約合作夥伴的狀態,以及可用於申訴審查決定的渠道;用戶和氯胺酮診所之間的合作性質;自動化系統在執行相關內容政策中的作用;Meta 根據相關內容政策對內容和背景資訊進行的評估;秉持「政策精神」所成立的例外情況;以及 Meta 的《品牌置入內容政策》。Meta 回答了所有的問題。
7.公眾評論
監察委員會收到有關本案的 5 則公眾評論,這些評論全都來自美國和加拿大。其中 3 個評論側重於說明氯胺酮療法的醫療益處,以及允許在 Meta 平台上討論該療法的重要性。另外 2 個評論則是強調追求娛樂而使用氯胺酮的危險性。
監察委員會收到了 1 個來自「全國藥事理事會協會」(National Association of Boards of Pharmacy, NABP)的公眾評論,該協會是一個總部位於美國的非牟利機構,其成員包括美國 50 州的藥局委員會,以及哥倫比亞特區、關島、波多黎各、維京群島、巴哈馬及加拿大 10 個省份的藥局監管機構 。該協會強調:「隨便搜尋短短不到 1 分鐘」,他們就發現了多則「推薦氯胺酮的帖子,且內容明確表明為娛樂用藥」。NABP 在監察委員會的「索取 Adderall®」案例中也提出了類似的觀點(PC-11235),認為需要處理明確違反《Facebook 社群守則》中的「管制商品和服務」政策的內容。NABP 在評論中表示:「Facebook 上還是有試圖銷售 [Adderall 和 Xanax] 的內容。」在這次的評論中,該協會敦促 Meta「應優先處理明確的案例,而不是將資源花費在邊緣案例上」,例如本案。
監察委員會也收到了氯胺酮治療供應商 Mindbloom(PC-11234)的評論,其中說明了美國面臨的心理健康危機嚴重程度。Mindbloom 的評論指出了目前抑鬱症治療方法無效的研究。Mindbloom 還指出,民眾必須能夠分享有關氯胺酮等新療法的資訊,因為儘管已經有大量的研究報告發表出來,但許多人依然不知道有氯胺酮療法這個選項。
若要閱讀針對此個案提出的公眾評論,請點擊此處。
8.監察委員會分析
監察委員會藉由揀選 Meta 轉介的這個案例作為機會,在合法化和常態化特定藥物(特別是醫療用途)的背景下檢視和澄清 Meta 的「管制商品和服務」政策。經進一步的審查,監察委員會發現本案還涉及了有關藥品推廣之「品牌合作」內容的重要問題。
除了參考 Meta 的價值理念和人權責任之外,通過分析 Meta 的內容政策(包括公司的《品牌置入內容政策》、《Instagram 社群守則》和《Facebook 社群守則》),監察委員會將檢視是否應刪除這個內容。
8.1 遵守 Meta 的內容政策
I.內容規定
監察委員會認為,本案的內容違反了 Meta 的《品牌置入內容政策》,該政策適用於「品牌合作」內容。
另外,監察委員會還認為,即使該內容不屬於「品牌合作」內容,也一樣違反了《Facebook 社群守則》中的「管制商品和服務」政策。
《品牌置入內容政策》
由於本案的內容是以「品牌合作」名義發佈的,因此本應適用《品牌置入內容政策》。對於 Meta 並未在其轉介或初次提交的資料中說明本案的這項性質,監察委員會認為有所不妥。反之,委員會是在通過多輪詢問有關該帖子的付費性質後,才收到本案這方面的詳細資料。監察委員會對 Meta 回答這些問題的態度表示讚賞,也樂見有機會解決合約合作夥伴使用 Instagram 付費推廣醫學療法的問題。正如上文第 2 節所述,推銷藥品的付費內容帶來的特殊挑戰已引起了醫學界和法律界的關注。監察委員會表示有興趣進一步了解相關主題的更多案例,並要求 Meta 針對委員會正在考慮揀選的案例分享所有相關資訊,包括有關《品牌置入內容政策》和/或相關企業合作夥伴的資訊。
Meta 的《品牌置入內容政策》規定:「特定商品、服務或品牌不得利用品牌置入內容來推廣。」該政策將「藥物及與藥物相關商品,包括違法或娛樂用藥」列為違禁品。本案的內容明顯是在推廣氯胺酮的使用。雖然用戶描述的體驗和療程在美國似乎是合法的,但 Meta 的政策明確規定,此類內容不能通過「品牌合作」方式在 Instagram 上推廣。在這種情況之下,氯胺酮作為「處方藥」和「非醫療用藥品」的定義,與《品牌置入內容政策》的目的無關。因此,在本案這種特殊情況下,Meta 無需考慮《Facebook 社群守則》「管制商品和服務」政策的矛盾之處,應該直接刪除這個內容。
《品牌置入內容政策》指出,特定類別的內容(包括推廣「藥房」或「處方藥物」的內容)規定贊助該內容的企業合作夥伴必須獲得 Meta 的「授權」才能推廣其服務。這項規定僅適用於包括美國在內的少數司法管轄區,並且只有網絡藥房、遠距醫療供應商和藥品製造商才可以申請此類授權。以本案來說,Meta 確認贊助該內容的企業合作夥伴並未獲得此授權。因此,該帖子已經違規,因為它並沒有根據《品牌置入內容政策》推廣「藥房」或「處方藥物」的一般禁令的有限例外情況取得適當的授權。
《Facebook 社群守則》的「管制商品和服務」政策
正如 Meta 承認的那樣,《Facebook 社群守則》的「管制商品和服務」政策條文有所矛盾。一方面,該政策允許推廣處方藥;另一方面,該政策禁止推廣用於產生「快感」或改變精神狀態的藥物。如果處方藥會引起「快感」,這些標準就會朝相反的方向發展。以本案來說,撇除內容是以「品牌合作」名義建立的問題,Meta 認為,秉持著平台對「發言權」的價值理念,加上內容造成傷害可能性較低,Meta 偏向將本案視為允許討論處方藥的個案。
監察委員會認為,根據 Meta 提供給內容審查人員的內部指南,利用「受監督的醫療環境」的定義是解決這些矛盾問題的最佳良方。根據《Facebook 社群守則》中的「管制商品和服務」政策,處方藥的定義是指「需要有處方或醫護人員才能開立的藥物」;而「非醫療用藥品」的定義是「非用於指定醫療用途,或是用於產生快感的藥品或物質」。根據這些定義,由專業醫護人員監督藥物的使用,無論是開立處方或是現場給藥,即是區分這兩種藥物之間的主要差異。可以肯定的是,在「非醫療用藥品」的定義中使用反意連詞「或」,即意味著任何可以用來獲得「快感」的物質都會被歸類為「非醫療用藥品」,即使該藥物同時也是一種「處方藥」。然而,監察委員會認為「處方藥」和「非醫療用藥品」的類別在概念上是不同的,並且應通過專業醫護人員的監督來加以區分。這種觀點的思考邏輯是:能夠達到「快感」的藥物,如果是在專業醫護人員的監督之下使用,仍然應該被視為是「處方藥」。
Meta 應根據本判決修改《Facebook 社群守則》中的「管制商品和服務」政策,以解決其中的定義衝突。《Facebook 社群守則》應更明確地允許發佈非付費內容承認使用可產生「快感」的藥物,只要此類藥物是在醫療監督下使用即可。《Facebook 社群守則》應解釋醫療監督情境可以通過直接提及醫學診斷、提及醫療服務供應商的執照或提及醫務人員等指標來呈現。
將該標準應用於本案的內容,監察委員會認為內容應允以刪除。這樣做才會符合 Meta 提供給審查人員的內部指南,該指南僅允許用戶承認在受監督的醫療環境中使用或推廣使用處方藥的內容,以及將引起「快感」或「改變精神狀態」的藥物列為非醫療用藥品。在 Meta 向委員會提交的材料中,Meta 主張本案的用戶描述了他們「在醫療情境中使用氯胺酮」的經歷。但委員會不同意 Meta 的觀點,因為委員會並未在帖子中找到足夠的指標來證明本案是在醫療監督下使用氯胺酮,即該藥物是由醫療專業人員提供。具體來說,帖子本身並沒有足夠的指標表明用戶已接受抑鬱症的醫學診斷,或者該辦公室是一間持有執照並可使用氯胺酮治療抑鬱症的診所,或者該療程是由醫療專業人士主持的(沒有直接提及「醫生」、「護士」、「精神科醫生」,僅提及「員工」)。監察委員會認為,Meta 一定要向執行《Facebook 社群守則》「管制商品和服務」政策的審查人員提供這項額外說明。
II.政策執行
據 Meta 稱,其自動化工具於 2023 年 1 月 15 日收到第三次用戶舉報後,便「[根據]之前對此內容的處置做法」做出評估,然後判定該內容違反了《Facebook 社群守則》中的「管制商品和服務」政策。Meta 表示,本案涉及的自動化工具是一個「管制商品和服務」政策的分類器。機器學習分類器經過訓練後,可以識別違反 Meta《社群守則》的內容。
Meta 向監察委員會解釋說,他們的「管制商品和服務」政策分類器每 6 個月就會使用「結合申訴結果的最新培訓資料集」重新訓練一次。在本案中,Meta 的分類器尚未根據申訴結果進行重新訓練,所以才會將本案內容評估為沒有違規。因此,成功的申訴結果並未影響自動化工具刪除內容的決定,而根據 Meta 的說法,先前的刪除處置決定則發揮了影響力。
監察委員會對於長達 6 個月的延遲表達憂心,並敦促 Meta 應確保其自動化流程盡快納入成功的申訴結果,同時維護資料集的完整性。儘管自動化工具最終做出的決定符合監察委員會對應用《Facebook 社群守則》「管制商品和服務」政策的分析,但該決定並不符合 Meta 當初做出決定時對政策的解釋。
在回答監察委員會關於 Meta《品牌置入內容政策》適用性的問題時,公司承認並非所有帶有「品牌合作」標籤的內容都會根據該政策進行審查;事實上,負責大規模審查作業的審查人員無法看到此標籤,而且他們也無法將內容轉交給專門負責執行《品牌置入內容政策》的團隊。Meta 解釋說,如果帖子附加的「品牌合作」標籤未經品牌合作夥伴事先審核和批准,他們就不會根據《品牌置入內容政策》評估內容。監察委員會敦促 Meta 應確保其政策執行流程結合自動化工具和負責大規模審查作業的審查人員,以根據所有相關政策(包括 Meta 的《品牌置入內容政策》(如果適用))來審查內容。
本案明顯沒有根據《品牌置入內容政策》處置推廣氯胺酮的付費內容。然而,從更廣泛的角度來看,監察委員會指出,本案似乎是 Meta 毒品政策執行不力的一個例子。《華爾街日報》最近根據 2022 年下半年為期 4 週的廣告審查進行了一項調查,其中發現「Facebook 和 Instagram 上有超過 2,100 個廣告描述了處方藥的好處,卻沒有提及風險;推銷未經批准之用途的藥物,或分享使用見證,但沒有透露這些見證人是否來自演員或公司員工」。監察委員會從「全國藥事理事會協會」(National Association of Boards of Pharmacy, NABP)收到的評論還指出,Meta 平台上經常可以看到違反 Meta《Facebook 社群守則》「管制商品和服務」政策的內容。針對本案,NABP 指出,氯胺酮「明顯是為了娛樂用途而推銷,且在 Instagram 上仍然廣泛出售。」而且這也不是 NABP 第一次提出這種擔憂。在 2021 年「索取 Adderall®」案例中,NABP 就曾指出「Facebook 上還是有試圖銷售 [Adderall 和 Xanax] 的內容。」最後,美國緝毒局最近注意到販毒集團正在利用社交媒體平台銷售其商品。因此,Meta 更應該仔細檢查其有關藥品銷售或付費推廣的政策執行情況。
III.資訊透明度
為了了解本案中的內容是否屬於品牌置入內容,監察委員會向 Meta 提出了幾個澄清問題,結果委員會通過這些問題才發現該內容是「品牌合作」內容。Meta 解釋說,「品牌合作」標籤表明「該帖子屬於品牌置入內容,創作者已獲得企業合作夥伴的金錢或其他有價物品的補償。無論是通過創作者、企業還是個人帳戶發佈,創作者在發佈品牌置入內容時,都必須標註相關品牌或企業合作夥伴。」
然而,在進一步詢問之後,Meta 才澄清,「品牌合作」標籤的存在並不代表被標註的企業合作夥伴批准了該標籤,因為企業合作夥伴「可以為某些創作者提供帳戶級別的權限,讓創作者在品牌置入內容中標註他們(因此無需批准每個帖子的標籤)」。這可能會導致用戶感到困惑。Meta 向監察委員會提供了一篇關於此主題的 Meta 企業商家幫助中心文章,但要從 Instagram 的政策中找到這篇文章卻需要好幾個步驟,而且 Instagram 幫助中心對如何使用「品牌合作」標籤的說明,暗示著所有標籤都有獲得批准。監察委員會建議 Meta 在其政策公開透明平台、幫助中心文章和其他空間中澄清「品牌合作」標籤的含義,並在這些地方以清晰易懂的語言向用戶解釋 Meta 的政策。
8.2遵守 Meta 的人權責任
監察委員會認為,Meta 對推廣藥品的品牌置入內容以及企圖買賣、交易、策動交易、捐贈、饋贈或徵求非醫療藥物的內容實行嚴格限制,符合該公司的人權責任,即根據 UNGP(第 13 條原則 )「避免造成或助長人權影響」和「尋求防止或減輕不利的人權影響」。鑑於本案分析的風險帖子代表的健康權和獲得醫療相關資訊的權利,這一點尤其相關。在下面的分析中,監察委員會將根據 Meta 保護言論自由的責任(ICCPR,第 19 條)評估這項言論限制。
表達自由(ICCPR,第 19 條)
ICCPR 第 19 條第 2 節針對表達提供了廣泛的保障。這項權利包括「尋求、接收和傳遞各種資訊和思想的自由」。人權事務委員會在第 34 號一般性意見中列出了第 19 條所包含的具體言論形式,並指出言論自由權「可能也包括商業廣告」(第11 段,已強調)。監察委員會認為,本案內容的付費性質使其類似於廣告,Meta 為遵守其人權責任,應考慮尊重付費內容,包括廣告和品牌置入內容。
CRPD 第 21 條規定了對殘疾人言論自由的保護,根據第 1 條,殘疾人包括「肢體、精神、智力或感官有長期損傷的人,這些損傷與各種障礙相互作用,可能阻礙殘疾人在與他人平等的基礎上充分和切實地參與社會。」CRPD 確保殘疾人能夠「在與其他人平等的基礎上,通過自行選擇的一切交流形式」行使此等權利(CRPD 第 21 條)。聯合國經濟、社會和文化權利委員會明確表示,「獲得健康相關的教育和資訊」是 ICESCR 第 12 條規定的健康權的重要組成部分(第 14 號一般性意見,第 11 節)。在全球抑鬱症和其他心理健康問題發病率不斷攀升的背景之下,這一點尤為重要。正如監察委員會在之前的判決中所示,社交媒體公司應尊重有關處方藥和非醫療藥品的言論自由(請參閱「斯里蘭卡處方藥」;「索取 Adderall®」;「死藤水釀造」)。
如果是國家要限制表達自由,則這些限制應遵守合法性、合理目的,以及必要性和比例原則的規定(ICCPR,第 19 條第 3 項)。這些規定通常被稱為「三部曲測試」,也適用於對商業言論或廣告的限制。監察委員會會根據這個架構來解讀 Meta 的自發性人權承諾,既攸關正在審查的個別內容處置決定,也關乎 Meta 更廣泛的內容管理做法。根據聯合國表達自由特別報告員的看法,雖然「公司企業沒有和政府相同的義務,但公司企業的影響力使它們必須評估和政府面臨的相同問題,以保護其用戶的表達自由權」(A/74/486,第 41 段)。
I.合法性(清晰易懂且易於取得的規則)
在國際人權法中,合法性原則規定,用於限制表達自由的任何規則都必須清晰易懂並公開提供(第 34 號一般性意見,第 25 段)。該原則還規定限制表達自由的規則「不可賦予執行者不受限制的自由裁量權來限制表達自由」,並且必須「為負責執行限制的人員提供足夠的指引說明,使他們能夠確定哪些類型的表達應受到適當限制,哪些類型不受限制」(同上)。這同樣也適用於管理網上言論的規則,,聯合國言論自由問題特別報告員表示,規則內容應該明確且具體(A/HRC/38/35,第 46 段)。Meta 平台的用戶應該要能夠取得和理解規則,內容審查人員應針對政策執行獲得明確的指導。
《品牌置入內容政策》
監察委員會認為,Meta 的《品牌置入內容政策》足夠清晰,且希望使用「品牌合作」內容的用戶也能輕易取得,使他們能夠了解允許發佈這種內容的規範。監察委員會清楚了解,禁止「藥物及藥物相關產品」的品牌置入內容規定涵蓋了開立藥物的服務。鑑於以氯胺酮治療抑鬱症的療程越發普遍,明確規定禁止在「品牌合作」內容中推廣藥物治療和療法可能有助於澄清規則。
該政策還明確規定,只有在「企業合作夥伴獲得推廣其服務的授權」時,處方藥和藥房才可以出現在「品牌合作」內容之中。儘管可以用更好的方式來解釋一般規則和這種明顯例外情況之間的關係,但該清單已足夠明確清晰。監察委員會指出,網上有兩個版本的《品牌置入內容政策》,其中一個出現在 Meta 的「企業商家幫助中心」,該政策似乎同時適用於 Facebook 和 Instagram(連結出自政策公開透明平台的內容政策清單),第二個位於 Instagram 的幫助頁面,後者似乎適用於 Instagram。雖然這些規則看起來是一致的,但刪除重複的內容將進一步提高政策的清晰度。
監察委員會深感擔憂的是,負責大規模審查作業的審查人員在評估「品牌合作」內容時,無法看出該內容是「品牌合作」內容。因此,除了根據《社群守則》進行評估之外,審查人員無法判斷某個內容是否需要根據《品牌置入內容政策》進行評估。這樣的盲區會導致 Meta 的《品牌置入內容政策》更有可能出現執行不力的情況。如果在 2022 年 12 月下旬首次遭到舉報時,就能根據《品牌置入內容政策》對內容進行適當的審查,那麼本案內容建立者就不必經歷這長達數月的心情起伏了。所有推廣藥物的品牌置入內容都應在發佈之前或發佈後立即主動進行評估。
「管制商品和服務」政策
監察委員會認為「管制商品和服務」政策中採用的「處方藥」和「非醫療用藥品」的定義不符合合法性規定。如上所述,在醫療監督下使用處方藥時,如果這些藥物可能會引起「快感」或「改變精神狀態」,這兩條規則似乎會互相矛盾。「處方藥」的規則似乎允許此類內容,而「非醫療用藥品」的規則似乎禁止相同的內容。
監察委員會認為這些規則不夠明確,審查人員需要更清楚的指南。明確的規則對於言論可能受到限制的人來說特別重要,但對於那些必須執行規則的人來說也很重要。審查人員必須迅速做出決定,所以一定要提供他們可以安心套用的規則。
監察委員會也很擔心《Facebook 社群守則》「管制商品和服務」政策可能有執行不一致的問題,該政策通常禁止「企圖購買、銷售或交易」非醫療用藥品或處方藥。正如監察委員會在「索取 Adderall®」一案中所強調的那樣,如果在網上保留違規內容,「政策執行的不一致可能會導致用戶對 Facebook 允許發佈的內容產生混淆」。
II.合理目的
根據 ICCPR 第 19 條第 3 段,言論可能會因一些明確且有限的原因而受到限制。以本案來說,監察委員會認為,《品牌置入內容政策》和《Facebook 社群守則》「管制商品和服務」政策針對非醫療用藥品的推廣,以及企圖購買、銷售或交易非醫療用藥品和處方藥的政策條文均符合保護公眾健康的合理目的。這些政策也保護著他人的權利,包括健康權和獲得醫療相關資訊的權利(參見「斯里蘭卡處方藥」案例)。
III.必要性和比例原則
必要性和比例原則規定,任何對表達自由的限制都「必須與其提供保障的功用相稱;與其他提供保障的方法比起來,必須是最不擾人的方法;[且]必須與受保障的利益成正比」(第 34 號一般性意見,第 34 段)。
正如上文第 2 節所述,全球抑鬱症病例有所增加,而這樣的現象也導致使用氯胺酮治療抑鬱症的人數也在增加。儘管療效不錯,但這些治療方法仍處於起步階段。此外,出於娛樂目的濫用氯胺酮的情況似乎也變得越來越氾濫。在這種情況之下,刪除內容是對言論採取必要和適當的限制,以保護公共衛生和民眾的健康權以及醫療相關事項的資訊權。
《品牌置入內容政策》
監察委員會認為 WHO 的藥物推廣道德標準具有參考價值。這些標準規定,為了「打擊毒癮和依賴性」,「不應向一般民眾刊登藥物廣告」(特別是麻醉藥品和精神藥物)。 (第 14 段)。雖然這些標準的訂定時間比社交媒體早了數十年,但這些標準如今卻顯得更為重要。來自美國的其他背景資訊也幫助了監察委員會反思《品牌置入內容政策》禁止推銷藥品的必要性和比例原則。根據《華爾街日報》的報告,「在《華爾街日報》報導一些臨床醫生感到有壓力不得不開立興奮劑處方後」,有兩間曾經在 Meta 平台上大肆刊登廣告的遠距醫療公司都遭到美國司法部的調查,部分患者和員工「表示他們的營銷行為導致了管制藥物的濫用。」
因此,監察委員會認為有必要限制氯胺酮療法的「品牌合作」推廣內容,以解決讓 Facebook 和 Instagram 用戶看到推廣娛樂性氯胺酮使用的風險。涉及醫療資訊的「品牌合作」內容,特別是與容易被濫用的藥物相關的內容,有可能會損害用戶獲取醫療資訊和健康的權利。如果社交媒體上的 KOL 獲得巨大誘因,而為企業公司提供可接觸可能處於弱勢健康狀況的廣泛受眾的機會時,這些風險就會劇增。如果付費促銷內容涉及必要的醫療或非法娛樂用途,Meta 有責任正視其平台遭到濫用的可能性。就監察委員會的觀點來看,推銷特定藥物或服務的商業言論應與非商業言論區分開來。限制討論「處方藥」和「非醫療用藥品」的非付費內容可能會被視為不符合比例原則,但如果是限制推廣相同產品或服務的付費內容時,則可能符合比例原則。
監察委員會考慮過採用侵入性較小的方式限制此類付費內容是否會比較符合比例原則,例如限制特定年齡以上用戶的觀看權限,如同 Meta 對酒精和煙草(也會改變個人精神狀態的物質)內容所採用的做法。然而,與此類內容相關的風險並不僅限於年輕受眾。成年人也可能很容易受到「病患 KOL」的見證影響,特別是當 KOL 刻意美化某些可能並不適用於所有人的醫療方法,並且沒有提供適當的安全警告或沒有將風險降至最低的情況。根據 WHO 訂定的道德標準,監察委員會認為 Meta 對本案內容的「品牌合作」性質的嚴格限制是符合比例原則的做法。
雖然監察委員會認為該帖子不應被允許以「品牌合作」名義發佈,委員會同時也對在內容可以推銷成藥或處方藥的狹隘情境下處理此類合作關係的方式感到擔憂。具體而言,監察委員會表示,在這種情況下,「品牌合作」標籤的功能就只是披露財務交易關係。無論是在宣傳新餐廳的帖子上,或是推廣新興或實驗性醫療方法的帖子上,KOL 都可以使用相同的標籤。針對後者的情況,監察委員會擔心這些標籤不夠顯眼,並且缺乏任何可強調風險的自訂內容,或無法提供與這些風險相關的額外資源。
監察委員會指出,「品牌合作」標籤的做法與 Meta 針對特定類別的健康錯誤資訊「告知處理方式」形成強烈的對比。例如,這些標籤可連結到事實查證機構或公共衛生當局的更多資源(請參閱關於 2019 冠狀病毒病錯誤資訊的政策諮詢意見)。監察委員會進一步指出,允許用戶讚好與回應此類帖子,可能會導致他們在 Meta 平台上成為非法氯胺酮或其他物質營銷業者的鎖定目標。在這些用戶當中,有些人可能患有抑鬱症,和/或獲得有效治療的機會有限。因此,他們可能特別容易受到這種剝削對待。
《Facebook 社群守則》的「管制商品和服務」政策
監察委員會認為,《Facebook 社群守則》中對言論施加的限制,對於防止藥物濫用的目標具有必要性且符合比例原則。監察委員會認為此案與之前的「索取 Adderall®」案例不同,委員會認為後者的內容並沒有直接或立即造成傷害的可能性。在「索取 Adderall®」案例中,用戶只是想獲得如何與醫生商量治療方式的相關建議,無意銷售、非法獲取或推廣 Adderall。反之,本案中的用戶積極推廣氯胺酮的使用,而沒有強調醫療監督的必要性,這會對用戶的安全造成實質性的風險,特別是在大規模出現類似內容的情況之下。《Facebook 社群守則》中的「管制商品和服務」政策應允許描述使用氯胺酮的內容,但僅限於在醫療監督下使用氯胺酮的情況。有別於 Meta,監察委員會不認為本案的帖子內容中有足夠的指標可以確認用戶是在醫療監督下接受氯胺酮的使用。
監察委員會考慮過是否應採用更寬鬆的限制,以允許描述在「治療」監督下用藥的內容。委員會有注意到 Meta 引用的評論,其中表示在美國的「治療環境」中,沒有因使用氯胺酮治療抑鬱症而導致用藥過量或死亡的案例。然而,出於多種原因,監察委員會拒絕了採用更寬鬆的限制的立場。首先,委員會觀察到有證據顯示氯胺酮的非法使用情況逐漸氾濫,導致 2022 年的數據已經無法作為打擊濫用行為的可靠基準。其次,委員會指出,「治療」一詞的廣義解讀會讓審查人員難以執行政策。最後,如上文第 8.1 節所述,委員會認為應加強 Meta 在「處方藥」和「非醫療用藥品」的定義中隱含對醫療專業人士的重視。
監察委員會也考慮過「醫療監督」的限制,是否與委員會之前在「死藤水釀造」一案中的判決互相衝突。在該判決中,監督委員會建議 Meta 修訂其規定,以允許用戶通過正面的角度討論非醫療藥物的傳統或宗教用途。委員會並未要求該藥物的使用必須是在醫療監督的情況下進行。
我們認為,「醫療監督」的限制符合「死藤水釀造」一案的分析。藥物的傳統和宗教用途通常都有其背後的發展歷史,可以視作其自身免受傷害的保障。根據專家的說法:「對於傳統的民族植物學,其安全性和有效性是通過悠久的使用歷史得到過證明的。」此外,正如監察委員會在「死藤水釀造」案例中的提示,這些儀式具有尊嚴性,因為這些儀式與某些社群的精神和傳統身分有關。
9.監察委員會的判決
監察委員會推翻了 Meta 保留該「品牌合作」內容的原始處置決定,並要求移除該帖子。
10.相關建議
內容政策
1.Meta 應在其政策公開透明平台和 Instagram 幫助中心澄清「品牌合作」標籤的含義。其中包括解釋企業合作夥伴在批准「品牌合作」標籤方面所扮演的角色。在 Meta 更新《品牌置入內容政策》以反映這些澄清說明後,監察委員會才會將此建議視為已落實。
2.Meta 應在《Facebook 社群守則》的「管制商品和服務」政策中澄清,「承認使用或推廣使用藥物」的內容是被允許的,即使這種用藥情況可能會在「受監督的醫療環境」中產生「快感」也一樣。Meta 應在《Facebook 社群守則》的「管制商品和服務」政策中定義「醫療監督情境」,並解釋可以通過直接提及醫學診斷、提及醫療服務供應商的執照,或提及醫務人員等指標來呈現醫療監督情境。在 Meta 更新《Facebook 社群守則》的「管制商品和服務」政策以反映這些澄清說明後,監察委員會才會將此建議視為已落實。
政策執行
3.鑑於 Meta 目前並未根據《品牌置入內容政策》審查所有的品牌置入內容,Meta 應改進其審查流程,以確保以「品牌合作」名義建立的內容都必須根據所有適用的政策(即《Facebook 社群守則》和《品牌置入內容政策》)進行適當的審查。特別是,Meta 應該為負責大規模審查作業的審查人員建立一條途徑,讓他們將有可能違反《品牌置入內容政策》的內容,轉交到經過培訓並有權執行 Meta《品牌置入內容政策》的團隊或自動化系統。在 Meta 分享其改善審查流程的分配邏輯後,展示如果內容極有可能違反任何上述政策時,Meta 如何允許應用所有相關平台/內容政策時,監察委員會才會將此建議視為已落實。
4.Meta 應審核其《品牌置入內容政策》中政策條文的執行情況(「我們禁止推廣下列 [...] 4.藥物及與藥物相關商品,包括違法或娛樂用藥」),以及審核《Facebook 社群守則》中的「管制商品和服務」政策(「禁止發佈企圖買賣、交易、策動交易、捐贈、饋贈或徵求非醫療藥物的內容」)。監察委員會認為,Meta 採取了明確且站得住腳的方法,可以對藥品的付費促銷內容(根據其《品牌置入內容政策》),以及試圖購買、銷售或交易藥品的內容(根據其《Facebook 社群守則》「管制商品和服務」政策)施加嚴格的限制。然而,委員會發現一些跡象表明這些政策可能會出現執行不一致的情況。為了澄清是否確實有此情況,Meta 應審核其《品牌置入內容政策》及其《Facebook 社群守則》「管制商品和服務」政策針對處方藥和非醫療用藥品內容的執行情況。然後,Meta 應填補執行方面的任何漏洞。當 Meta 分享本次審核的方法及結果,並說明公司將如何填補該審核所發現的執行方面的漏洞時,監察委員會才會將此建議視為已落實。
*程序備註:
監察委員會的判決書是由五人團隊所備製,且獲得監察委員會大多數委員的同意。監察委員會的判決未必代表所有委員的個人意見。
此個案在作出判決的過程中,已委託某他方代表監察委員會進行獨立研究。監察委員會採用了 Duco Advisors 的協助,Duco Advisors 是一間專門提供地緣政治、信任與安全以及技術交叉領域的諮詢公司。Memetica 是一個針對社交媒體趨勢進行開放來源研究的組織,他們也提供了相關的分析數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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