Upheld
阿塞拜疆亞美尼亞人
January 28, 2021
監察委員會決定維持 Facebook 以違反 Facebook《社群守則》中有關仇恨言論的規則為由,移除一則以詆毀性字詞貶低他人的帖子之處置決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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個案摘要
監察委員會決定維持 Facebook 以違反 Facebook《社群守則》中有關仇恨言論的規則為由,移除一則以詆毀性字詞貶低他人的帖子之處置決策。
關於此個案
2020 年 11 月,一位用戶發佈了幾張歷史久遠的相片,並說明相片中的地方是位於阿塞拜疆巴庫(Baku)的教堂,隨附的俄文說明文字表示,巴庫是由亞美尼亞人所建,而包括這些教堂在內的文化遺產都已遭摧毀。該用戶使用「тазики」(taziks)一詞形容阿塞拜疆人,並稱阿塞拜疆人是游牧民族,與亞美尼亞人相比毫無歷史文化可言。
該用戶還在帖子中使用主題標籤,呼籲終止阿塞拜疆的侵略與破壞。另外一個主題標籤則呼籲承認「阿爾察赫共和國」(Artsakh,「納戈爾諾卡拉巴赫」(Nagorno-Karabakh)地區的亞美尼亞文名稱),這也是造成亞美尼亞與阿塞拜疆衝突的導火線。該帖子是在這兩國近期的武裝衝突期間所發佈,觀看次數超過 45,000 次。
重要發現
Facebook 表示該帖子針對受保護的特徵(國籍)使用詆毀性字詞來描述特定族群的人士,已違反《社群守則》中有關仇恨言論的規範,因此移除該帖子。
該帖子使用「тазики」(「taziks」)一詞形容阿塞拜疆人,雖然該詞可從俄文直譯為「洗臉盆」,但也可理解為俄文「азики」(aziks)的文字遊戲,此字詞有貶低阿塞拜疆人的意味,並列於 Facebook 內部的詆毀性字詞清單中。由監察委員會委託進行的獨立語言學分析研究確認 Facebook 將「тазики」視為攻擊他人國籍的侮辱人格詆毀性字詞之判定正確無誤。
該字詞含有明顯表露侮辱其目標對象人格之意圖,因此監察委員會認為該帖子確實違反 Facebook《社群守則》。
監察委員會亦認為 Facebook 移除該內容的處置決策符合該公司的價值理念。雖然 Facebook 將「言論自由」視為非常重要的價值理念,但該公司也同樣重視「安全性」和「尊嚴」。
自 2020 年 9 月至 11 月間,因為納戈爾諾卡拉巴赫的領土糾紛而起的戰事造成數千人死亡,而此個案討論之內容是在雙方達成停火協議前不久所發佈。
有及於該詆毀性字詞的侮辱人格之本質,以及此類侮辱性字詞可能引發肢體暴力之風險,我們允許 Facebook 在此案例優先保護用戶的「安全」和「尊嚴」,而非該用戶的「言論自由」。
監察委員會大部分成員都同意,移除該帖子的處置決策符合國際人權規範中限制言論自由的部分。
監察委員會認為,使用「тазики」一詞形容阿塞拜疆人之行為,對於用戶來說明顯可歸類為針對特定國籍族群使用侮辱人格之標籤,因此 Facebook 具正當理據移除該帖子。
大多數監察委員會成員亦認為 Facebook 移除該帖子的處置有其必要性,符合保護他人權利的正當依歸。侮辱人格的詆毀性字詞可能製造出充滿歧視和暴力的環境,導致其他用戶不敢發言。而在武裝衝突期間,民眾的平等權利、人身安全,甚至是其生命所面臨的風險尤其明顯。
雖然大多數監察委員會成員均認為 Facebook 面對此風險所採取的處理方式符合比例原則,但仍有少數成員認為 Facebook 的行為不符合國際規範和比例原則,少部分成員認為 Facebook 應考慮移除帖子以外的其他處置方式。
監察委員會的判決
監察委員會決定維持 Facebook 移除內容的處置決策。
在政策建議報告中,監察委員會給了 Facebook 以下建議:
- 確保用戶每次都會收到內容政策違規處置原因的通知,包括 Facebook 所執行的規定。在此案例中,Facebook 告知發文用戶其帖子違反了 Facebook《社群守則》中關於仇恨言論的規範,但並未告知細節原因其實是因為帖子使用了攻擊國籍的詆毀性字詞。由於 Facebook 提供的資訊不夠透明,導致其處置決策遭人誤解為 Facebook 移除內容的理由是因為 Facebook 不贊同該用戶表達的觀點。
*個案摘要為提供個案概覽,不具先例價值。
個案判決全文
1.判決摘要
監察委員會決定維持 Facebook 以違反《社群守則》中有關仇恨言論的規範為由,移除用戶宣稱阿塞拜疆的教堂遭到摧毀的帖子之處置。
由監察委員會委託進行的獨立分析研究證實,Facebook 認為該帖子包含貶低阿塞拜疆國籍的詆毀性字詞,因而違反《社群守則》的判斷正確無誤。雖然該帖子包含政治性言論,但我們允許 Facebook 以移除帖子的做法來保護用戶的安全和尊嚴,特別是在亞美尼亞和阿塞拜疆的武裝衝突仍持續不斷的背景脈絡下更應謹慎為之。
移除該帖子的做法也符合允許為了保護他人權利而對言論自由設下某些特殊限制的國際人權規範。
監察委員會亦建議 Facebook 針對帖子遭移除的原因提供更詳細的說明,以提高資訊透明度,幫助用戶瞭解詳細原因。
2.個案說明
2020 年 11 月,一位用戶發佈了幾張歷史久遠的相片,並說明相片中的地方是位於阿塞拜疆巴庫(Baku)的教堂,隨附的俄文說明文字表示,巴庫是由亞美尼亞人所建,而包括這些教堂在內的文化遺產都已遭摧毀。該用戶使用「т.а.з.и.к.и」(taziks)一詞形容阿塞拜疆人,並稱阿塞拜疆人是游牧民族,與亞美尼亞人相比毫無歷史文化可言。「Tazik」一詞在俄文中意為「洗臉盆」,在該帖子中似為「azik」的文字遊戲,後者為稱呼阿塞拜疆人的貶低性詞彙。
該用戶還在帖子中使用主題標籤,呼籲終止阿塞拜疆的侵略與破壞。另外一個主題標籤則呼籲承認「阿爾察赫共和國」(Artsakh,「納戈爾諾卡拉巴赫」(Nagorno-Karabakh)地區的亞美尼亞文名稱),這也是造成亞美尼亞與阿塞拜疆衝突的導火線。該帖子是在這兩國近期的武裝衝突期間所發佈,觀看次數超過 45,000 次。Facebook 以違反《社群守則》中有關仇恨言論的規範為由移除該則帖子,該發文用戶就此向監察委員會提出審查要求。
3.權限與範疇
監察委員會有權根據監察委員會章程第 2 章(「審查權限」)的規定審查 Facebook 的判決,並可根據第 3 章第 5 條(「審查程序:章程決議」)的規定維持或逆轉該項判決。Facebook 並未根據監察委員會規章制度第 2 章第 1.2.1 條(「無法交由監察委員會審查的內容」)的規定提供將內容排除的原因,也並未根據規章制度第 2 章第 1.2.2 條(「法律義務」)的規定指出他們認為此個案不符合資格。
4.相關標準
監察委員會在判決中考慮了以下標準:
I.Facebook 的《社群守則》:
Facebook《社群守則》中對於仇恨言論的定義為:「針對他人的種族、民族、國籍、宗教、性取向、種姓、性別、性別認同、嚴重疾病或殘障進行直接攻擊。」違禁內容包括「描述或以負面言論詆毀特定用戶的內容,所謂『詆毀』是指常帶有侮辱意味的字詞」。
Facebook 的政策宗旨中嚴禁發表仇恨言論,因為這「會使環境中充滿恐嚇和排擠的氛圍,在某些情況下甚至可能引發真實世界的暴力行為」。
II.Facebook 的價值理念:
與此個案相關的 Facebook 價值觀已列於社群守則簡介中。第一條即為保障用戶的「言論自由」,這是 Facebook 「最重要的」理念:
《Facebook 社群守則》的目標始終都是開闢表達意見的園地並給予用戶發言權。[…] 我們希望用戶能公開討論自己所重視的議題,即使可能無法得到認同或招致反感也無妨。
Facebook 會為了顧及另外四個價值理念而限制「發言權」。監察委員會認為其中兩個價值理念與本次判決相關:
安全:我們致力於將 Facebook 創造成安全的環境。威脅性的言論可能會使他人覺得受到脅迫、排擠或不敢表達意見,因此 Facebook 不允許出現這類內容。
尊嚴:我們認為每個人都享有同等的尊嚴和權利,也期望用戶能尊重他人的尊嚴,不騷擾或貶低其他用戶。
III.監察委員會所考慮的相關人權標準
在 2011 年獲聯合國人權理事會背書的聯合國工商企業與人權指導原則(UN Guiding Principles on Business and Human Rights,簡稱 UNGP),針對私人工商企業的人權責任定出了適用的自願架構。負責監督 UNGP 實行狀況的聯合國人權與跨國公司工作小組(UN Working Group on Human Rights and Transnational Corporations),已針對 UNGP 在衝突情況下的適用性做出說明(A/75/212,,2020 年)。有鑑於 UNGP,監察委員會在此個案中考慮了以下國際人權標準:
- 自由表達的權利:《公民與政治權利國際公約》(International Covenant on Civil and Political Rights,簡稱 ICCPR)第 19 和 20 條,依第 34 號一般性意見之解釋,聯合國人權事務委員會(2011 年)(第 34 號一般性意見);聯合國意見和表達自由特別報告員的報告:A/69/335(2014 年);A/HRC/38/35(2018 年);A/73/348(2018 年)、A/74/486(2019 年)以及 A/HRC/44/49(2020 年);以及拉巴特行動計劃(Rabat Plan of Action)、OHCHR(2012 年)。
- 不受歧視的權利:ICCPR 第 2 和第 26 條;《消除一切形式種族歧視國際公約》(International Convention on the Elimination of All Forms of Racial Discrimination,簡稱 ICERD)第 1、4 與第 5 條,依消除種族歧視委員會之解釋,第 35 號一般性意見(2013 年)(GR35)。
- 生存的權利:ICCPR 第 6 條;依人權事務委員會之解釋,第 36 號一般性意見(2018 年)(GC36)。
- 人身安全的權利:ICCPR 第 9 條第 1 節,依人權事務委員會之解釋,第 35 號一般性意見,第 9 節(2014 年)。
5.用戶陳述
發文用戶在向監察委員會的陳述中宣稱,其帖子並非仇恨言論,而是為了說明巴庫的文化和宗教遺產遭到摧毀。該用戶亦宣稱該帖子遭到移除完全是因為「憎恨亞美尼亞和亞美尼亞人」的阿塞拜疆用戶不斷舉報亞美尼亞用戶發佈的內容。
6.Facebook 的判決解釋
Facebook 表示該帖子針對受保護的特徵(國籍)使用詆毀性字詞來描述特定人士或族群,已違反《社群守則》中有關仇恨言論的規範,因此移除該帖子。Facebook 表示該內容遭到移除是因為使用「тазики」(taziks)一詞形容阿塞拜疆人。該詞可從俄文直譯為「洗臉盆」,但也可理解為俄文「азики」(aziks)一詞的文字遊戲,Facebook 向監察委員會表示,他們曾向區域專家和公民社會組織諮詢並編列了一份內部詆毀性字詞清單,此詞彙正列於該清單中。在評估整篇帖子和發佈背景脈絡後,Facebook 判定該用戶發佈詆毀性字詞以侮辱阿塞拜疆人。
7.第三方提出的意見
監察委員會考慮了有關此個案的 35 則大眾意見。其中有 2 則來自中亞和南亞,6 則來自歐洲,24 則來自美國和加拿大地區。
大眾提交的意見涵蓋以下主題:使用詆毀性字詞和貶低性語言已違反《社群守則》、該帖子所宣稱內容的真實準確性、該帖子是否構成正當的政治性或歷史性討論,以及評估包括納戈爾諾卡拉巴赫地區武裝衝突在內等背景和文意脈絡的重要性。
8.監察委員會分析
8.1 恪遵《社群守則》
該用戶的帖子違反 Facebook《社群守則》中有關仇恨言論的規範。《社群守則》明文禁止針對民族或國籍使用詆毀性字詞。監察委員會委託進行的獨立語言學分析研究亦支持 Facebook 將此詞彙視為詆毀性字詞的判斷。此語言學分析報告證實,該帖子確實暗示「тазики」(洗臉盆)和描述阿塞拜疆人的常見貶低性詞彙「азики」之間存在關係。
在某些例子中,在特定情境下帶有貶低意味的字詞,在其他情境可能較不具負面意義,甚至還有鼓勵含義。Facebook《社群守則》中有關仇恨言論的規範亦承認在某些情況下,「用戶使用這些違反 [Facebook 守則]的字詞或言語,其實是在自我指涉或是帶有鼓勵含義。」然而此帖子中「тазики」的使用背景脈絡將阿塞拜疆人與洗臉盆連結,顯然是意圖要侮辱其目標對象的人格。
8.2 恪遵 Facebook 價值理念
監察委員會認為移除內容的處置符合 Facebook 的「安全性」與「尊嚴」理念,且這些理念在此案例中的重要性高於「言論自由」。
Facebook 堅信平台用戶必須能夠自由表達意見,因此在 Facebook 的價值理念中「言論自由」最為重要。但是 Facebook 的理念也包括「安全性」與「尊嚴」。若在 Facebook 平台保留此等內容或其他類似的帖子會影響平台用戶安全,並連帶損害用戶之尊嚴或平等權利,則本應受到保護之言論則可能受到限制。Facebook 禁止針對國籍使用詆毀性字詞旨在防止用戶發佈意圖使其他用戶受到排擠、騷擾、貶低或因此不敢表達意見的內容。若不加以處置,此等內容在日積月累之下,可能會造成容易發生歧視與暴力行為的環境。
就此案例,我們允許 Facebook 將使用詆毀性字詞視為嚴重違反「安全性」和「尊嚴」理念的行為。位於高加索東南區域的亞美尼亞和阿塞拜疆雖為鄰國,但兩國之間長期存在著衝突對立關係。最近一次在 2020 年 9 月至 11 月期間,因納戈爾諾卡拉巴赫領土糾紛而起的戰事造成數千人死亡。此個案討論之內容是在停火協議即將生效前夕所發佈,此相關背景對於監察委員會的判決參考尤為重要。雖然在衝突情況下的人際互動特別容易出現尖銳語言,但過度使用侮辱人格之詆毀性字詞可能助長暴力行為的風險,故 Facebook 必須嚴肅看待。
8.3 恪遵人權標準
- 表達自由(ICCPR 第 19 條)
Facebook 深知自身必須依據《聯合國工商企業與人權指導原則》尊重人權的責任,並表明在處置內容(包括武裝衝突狀況下)時,會以(《公民權利和政治權利國際公約》(ICCPR)與拉巴特行動計劃等權威性條文作為參考依據。
監察委員會同意聯合國表達自由特別報告員的看法,雖然「公司企業沒有和政府相同的義務,但公司企業的影響力使它們必須評估和政府面臨的相同問題,以保護其用戶的表達自由權。」(A/74/486,第 41 節)。本監察委員會的主要任務即在釐清這些問題的本質,並判斷 Facebook 的回應方式是否符合《聯合國工商企業與人權指導原則》之規範。
監察委員會的基本看法是表達自由權所涉及的範疇非常廣泛。的確,ICCPR 第19 條第 2 節已針對政治議題,以及討論包括宗教性地點和民族文化遺產在內的歷史主張賦予加強保護。即使此等主張有不正確、遭到質疑或甚至冒犯他人的可能性,表達自由權受到的保護仍然適用。ICCPR 第 19 條第 3 節要求針對自由表達權的限制必須通過合法性、正當性,和具有必要性且符合比例原則的三部分檢驗。
大多數監察委員會成員均認為 Facebook 移除該帖子的處置決策通過此檢驗。
a.合法性
任何針對表達自由設定限制的規範都必須清楚明瞭並公諸於世,方可符合「合法性」之要求。個人必須擁有足夠的資訊來判斷其言論是否及如何受到限制,從而作為調整其行為之依據。此項要求旨在防範任意言論審查(第 34 號一般性意見,第 25 節)。
Facebook《社群守則》中有關仇恨言論的規範明令禁止使用「詆毀性字詞」,其定義為針對包括民族和國籍等部分「受保護的特徵」在「本質上具有冒犯性,且對上述特徵的稱呼帶有侮辱意味的字詞」。
監察委員會認為此案例的處置決策符合合法性要求。在某些情境下,詆毀性字詞可能擁有多重意義,或可能不會被視為具有「攻擊性」。在較具爭議的情境中,所謂「本質上具有冒犯性」以及「帶有侮辱意味」之描述可能太過主觀,而使得合法性遭到質疑(A/74/486,第 46 節);但在此案例引用此規則並未引起質疑。發文用戶的用字遣詞完全適用禁止侮辱人格之言論的規範,且監察委員會認為該規範內容清楚明確且用戶可輕易取得。使用「т.а.з.и.к.и」一詞連結國籍與無生命的不潔物品,顯然符合「侮辱意味的字詞」之定義。
雖然該用戶對於此規則的主觀瞭解並不能決定此處置決策之合法性,但監察委員會注意到該用戶在詆毀性字詞的每個字母間加入標點符號,試圖規避 Facebook 的自動偵測工具。此行為應可證明該用戶確知其所使用之字詞遭 Facebook 禁止使用。
b.正當性
任何針對表達自由之限制應同時符合「正當目的」。這些正當目的明列於 ICCPR,其中包括保護「他人權利」之目的(第 34 號一般性意見,第 28 節)。Facebook 禁止詆毀性字詞的目的旨在保護用戶的平等權和不受歧視的權利(ICCPR 第 2 條第 1 節),以便用戶能在平台上行使表達自由權且不受騷擾或威脅(ICCPR 第 19 條),保護人身安全免於可預見及蓄意的傷害(ICCPR 第 9 條、第 35 號一般性意見,第 9 節),甚至是保護生存權(ICCPR 第 6 條)。
c.必要性和比例原則
依據必要性和比例原則的要求,Facebook 必須說明為因應威脅而限制表達自由有其必要性(在此案例中為對他人權利造成威脅),且該限制必須有憑有據(第 34 號一般性意見,第 34 節)。監察委員會指出,若表達內容針對種族、膚色、血統、國籍或民族「明顯做出等同於煽動仇恨或歧視之行為」時,國際人權法律禁止「侮辱、嘲笑或誹謗個人或群體,或為仇恨、藐視或歧視之行為辯護」(A/74/486,第 17 節;第 35 號一般性意見,第 13 節)。
Facebook《社群守則》中有關仇恨言論的規範,禁止包括詆毀性字詞在內的歧視性表達內容,即使該內容未煽動暴力或歧視行為亦然。雖然此等禁止措施若由政府大規模實施(A/74/486,第 48 節),特別是在透過刑事或民事訴訟實施的情況下將可能引發疑慮,但特別報告員指出 Facebook 等從事內容審核的實體可規範此類言論:
處理仇恨言論問題所牽涉的範圍極廣且相當複雜,長期以來都是一項難題,即使在此等言論與負面結果無明顯關聯時,亦可能導致公司企業設以限制(依據《公民與政治權利國際公約》第 20(2)條所述之導致煽動行為的仇恨言論)。但公司企業應闡明實施此等限制之理由,並說明任何針對內容採取處置之必要性和比例原則。A/HRC/38/35,第 28 節)。
大多數監察委員會成員均認為此案例中使用的詆毀性字詞具有仇恨和侮辱人格的性質。雖然此字詞並未構成煽動行為,但仍存在帶來負面結果的可能性。背景脈絡至關重要。對於 Facebook 向當地專家和公民社會組織諮詢以瞭解該字詞在此背景脈絡下的用法,進而判定此字詞為詆毀性字詞的解釋說法,監察委員會抱持支持的態度。大部分委員會成員皆指出,以整體來看的話,該帖子明確顯示該用戶選擇詆毀性字詞並非偶然,而是該用戶刻意主張所針對之目標族群為次等族群。此外,此個案討論的帖子在武裝衝突的高峰期間廣為散佈,造成該用戶所屬國家與該帖子攻擊的國籍人士之間嚴重對立。在此背景下使用侮辱人格的語言可能會在網絡上造成影響,包括造成侵害他人表達自由的歧視性環境。侮辱人格的仇恨表達內容在平台上累積並散佈,從而導致用戶在現實世界採取行動並影響人身安全權,或甚至可能影響生存權,這樣的風險在武裝衝突的狀況下特別明顯。針對此特定案例,大多數監察委員會成員均認為,此類風險的存在和 Facebook 需維護人權以避免助長風險擴大之責任,均可支持 Facebook 移除該詆毀性字詞之必要性。
此外,監察委員會亦認為移除處置符合比例原則。若採用較輕微的介入手段,例如加入標籤、警告畫面或其他降低流通率的措施,都將無法提供同等保護。值得注意的是,雖然該用戶似乎多次重新發佈冒犯他人之內容,Facebook 並未採取停用帳戶等該公司亦可運用的更嚴厲措施。此舉顯示,雖然特定內容遭到移除,但只要在《社群守則》容許的範圍內,該用戶仍可自由參與相同議題的討論。
少數監察委員會成員認為 Facebook 刪除該帖子的處置不符比例原則,理由是大多數成員引述的風險微乎其微且無法預見,故 Facebook 應考慮採用較不具侵入性的其他處置方式。可行做法包括在該內容加上警告或敏感性內容警告畫面、降低帖子流傳、推廣反對性訊息或其他方法。此少數觀點認為,以該帖子使用詆毀性字詞為由而將整篇帖子移除,導致與公共議題有關的言論遭到移除,並不符限制的必要性和比例原則。
另外,亦有少部分人認為,以無生命的物品稱呼某族群確實具有冒犯性,但不構成侮辱人格。此觀點認為該詆毀性字詞不會助長軍事或其他暴力行動。
9.監察委員會的判決
9.1 內容處置
監察委員會決定維持 Facebook 移除用戶帖子的處置決策。
9.2 政策建議聲明
監察委員會對 Facebook 提出以下建議:
- 確保用戶每次都會收到內容政策違規處置原因的通知,包括 Facebook 所執行的規定。這樣做可使 Facebook 促進符合其《社群守則》的表達自由,而非針對用戶採取對抗行為。在此案例中,Facebook 告知發文用戶其帖子違反了《社群守則》中關於仇恨言論的規範,但並未告知該帖子之所以違反規則,是因為使用了攻擊國籍的詆毀性字詞。在此例中,Facebook 遵守了合法性的原則,但由於 Facebook 提供的資訊不夠透明,導致其處置可能使人誤解 Facebook 移除帖子的理由是因為用戶在討論爭議性話題或表達了 Facebook 不贊同的觀點。
*程序備註:
監察委員會的判決書是由五人團隊所備製,且必須獲得監察委員會大多數委員的同意。監察委員會的判決未必代表所有委員的個人意見。
此個案在作出判決的過程中,已委託某他方代表監察委員會進行獨立研究。這間總部設在哥德堡大學的獨立研究機構組成了一個團隊,成員包括六大州超過 50 位社會科學家,以及 3,200 位來自世界各國的專家,在社會政治和文化領域具備豐沛的專業素養。Lionbridge Technologies LLC 公司的專家精通超過 350 種語言,在全球 5,000 個城市提供服務,並貢獻語言專業知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