एकाधिक मामले का निर्णय

澳洲選舉委員會投票規定

Meta 在澳洲舉行「向國會傳達原民之聲」公投(Indigenous Voice to Parliament Referendum)之前,刪除了兩則不同的 Facebook 帖子,監督委員會決議支持這項處置決定,這兩則帖子都放上了澳洲選舉委員會在 X 上發佈之資訊的相同螢幕截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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सही ठहराया

FB-0TGD816L

Facebook 上有關預謀傷害和宣揚犯罪的案件

प्लैटफ़ॉर्म
Facebook
विषय
選舉,政府,錯誤資訊
मानक
預謀傷害和宣揚犯罪
जगह
澳洲
Date
पर प्रकाशित 9 मई 2024
सही ठहराया

FB-8ZQ78FZG

Facebook 上有關預謀傷害和宣揚犯罪的案件

प्लैटफ़ॉर्म
Facebook
विषय
選舉,政府,錯誤資訊
मानक
預謀傷害和宣揚犯罪
जगह
澳洲
Date
पर प्रकाशित 9 मई 2024

摘要

Meta 在澳洲舉行「向國會傳達原民之聲」公投(Indigenous Voice to Parliament Referendum)之前,刪除了兩則不同的 Facebook 帖子,監督委員會決議支持這項處置決定,這兩則帖子都放上了澳洲選舉委員會(AEC)在 X 上發佈之資訊的相同螢幕截圖。這兩則帖子都違反了《社群守則》「預謀傷害和推廣犯罪」政策的規定,該政策禁止呼籲非法參與投票過程的內容。從這些案例中可以看出,斷章取義的資訊會如何影響人們的投票權。監察委員會建議 Meta 應公開說明「非法投票」的定義,以便更清楚地解釋其與選民和/或人口普查欺詐相關的規則。

案例背景

2023 年 10 月 14 日,澳洲舉行了「向國會傳達原民之聲」公投(Indigenous Voice to Parliament Referendum)。在舉行公投的幾天前,有一名 Facebook 用戶在群組中分享了 AEC 官方帳戶的 X 帖子的螢幕截圖。該螢幕截圖的資訊顯示:「If someone votes at two different polling places within their electorate, and places their formal vote in the ballot box at each polling place, their vote is counted.」(如果一個人在選區內兩個不同投票所的票箱分別投下正式選票,這一票應列入計算。)此外,該用戶也擷取了同一個帖子串內的另一則回應,當中提到由於投票屬於秘密性質,因此 AEC 無從「knowing which ballot paper belongs to which person」(得知選票的持有人是誰),但同時又表示「the number of double votes received is incredibly low」(實際重複投票的票數極低)。然而,螢幕截圖並未展示 AEC 所分享的完整資訊,例如多次投票屬於違法行為。該帖子的說明文字寫著:「vote early, vote often, and vote NO.」(提早投票、多去投票、投反對票。)

有另一位 Facebook 用戶分享了第二則帖子,其中也附上了相同的螢幕截圖,並以疊壓文字聲明:「so you can vote Multiple times.They are setting us up for a ‘Rigging’ … smash the voting centres … it’s a NO, NO, NO, NO, NO.」(所以原來可以「多次」投票...他們要「操縱選票」陷害我們...摧毀選務中心...絕對要投「反對、反對、反對、反對、反對」票。)

「國會之聲公投」詢問澳洲人是否應該修改憲法,以增加原住民和托利斯海峽島民在議會中的代表性。

澳洲的投票是強制性的,AEC 報告表示,自 1924 年以來,每次選舉和公投的投票率約為 90%。重複投票是非法的行為,也是一種選舉舞弊。

在 Meta 的自動化系統偵測到這兩則帖子後,審查人員便根據 Meta 的「預謀傷害和推廣犯罪」政策刪除了這兩則帖子。這兩名用戶都提出了申訴。

重要調查發現

監察委員會認為,這兩則帖子都違反了「預謀傷害和推廣犯罪」政策的規定,該政策禁止內容「針對非法參與投票或人口普查流程,進行提倡、提供指示或表露明顯意願的陳述」。在第一個案例中,「vote often」(多去投票)一詞與 AEC 關於重複計票的資訊相結合,明顯是在呼籲進行非法投票。根據 Meta 的內部準則,投票兩次就算是一種「非法投票」。在第二個案例中,使用「smash the voting centres」(摧毀選務中心)一詞加上疊壓文字,可以理解為是提倡人們用多張選票淹沒投票站。這兩則帖子都不適用於譴責、提高意識、新聞報導、幽默或諷刺語境的政策豁免用例。具體而言,這些帖子並不符合提高意識的豁免用例,因為這些帖子不只是在討論 AEC 的 X 帖子,而是通過斷章取義的方式,暗示 AEC 允許重複投票。

防止用戶號召選舉舞弊是保護投票權的合理目的。監察委員會認為,政治言論是民主進程的重要組成部分。在這些案例中,兩名用戶都直接參與了由公投引發的公開辯論,但他們呼籲其他人從事非法行為,就會影響澳洲人民的政治權利,特別是投票權。因此,雖然「vote No」(投反對票)的呼籲屬於受保護的政治言論,但使用「vote often」(多去投票)和「smash the voting centres」(摧毀選務中心)等用語卻是另一回事。委員會認為,考慮到經常出現「國會之聲公投」受到操縱的說法,Meta 通過防止選舉舞弊的內容在其平台上散播來保護民主進程,是正確的做法。

監察委員會認可 Meta 在維護「國會之聲公投」方面所做的努力。該公司會根據《社群守則》的「預謀傷害和推廣犯罪」和「錯誤資訊」政策的投票干擾規定,主動識別潛在的違規內容。在本案中,「double vote」(重複投票)和「vote multiple times」(多次投票)是觸發該公司的關鍵字偵測系統的關鍵字。據 Meta 表示,該系統可適應當地的語境。根據 Meta 分享的資訊,監察委員會指出,儘管鼓勵 Meta 制定成效數據來評估關鍵字偵測系統的有效性,但此類舉措應在全球範圍內實行,特別是針對正在舉行選舉的國家。

最後,監察委員會認為《社群守則》「預謀傷害和推廣犯罪」政策對外公開的條文不夠明確。該政策條文中並不包括 Meta 內部指南中可供審查人員參考的內容,即公司對「非法投票」的定義。由於讓用戶得以在社交媒體上討論關乎民主事件的公共利益議題至關重要,因此 Meta 需要明確告知用戶相關規則。

監察委員會的判決

監察委員會裁定支持 Meta 移除這兩個案例內容的處置決定。

監察委員會對 Meta 提出以下建議:

  • 將「非法投票」的定義納入「預謀傷害和推廣犯罪」政策對外公開的條文中,將其改為禁止內容「鼓吹、提供指示或明確表明非法參與投票或人口普查過程的意圖,除非是在譴責、提高意識、新聞報導、幽默或諷刺的語境下分享。」

* 個案摘要為提供個案概覽,不具先例價值。

個案判決全文

1.判決摘要

監察委員會決議支持 Meta 刪除兩則不同的 Facebook 帖子的處置決定,這些帖子都放上了澳洲選舉委員會(AEC)在 X(前身為 Twitter)發佈之帖子的螢幕截圖。這些 Facebook 用戶所發佈的 AEC 螢幕截圖包含以下這段話:「If someone votes at two different polling places within their electorate, and places their formal vote in the ballot box at each polling place, their vote is counted.」(如果一個人在選區內兩個不同投票所的票箱分別投下正式選票,這一票應列入計算。)在第一則 Facebook 帖子中,該螢幕截圖還附上說明文字:「vote early, vote often, and vote NO.」(提早投票、多去投票、投反對票。)在第二則 Facebook 帖子中,用戶在螢幕截圖中附上疊壓文字,寫下:「so you can vote Multiple times. They are setting us up for a ‘Rigging’ … smash the voting centres … it’s a NO, NO, NO, NO, NO.」(所以原來可以「多次」投票...他們要「操縱選票」陷害我們...摧毀選務中心...絕對要投「反對、反對、反對、反對、反對」票。)帖子的說明文字還使用了「停止」的表情符號,後面寫著「Australian Electoral Commission.」(澳洲選舉委員會)這幾個字。

監察委員會認為這兩則帖子都違反了《社群守則》「預謀傷害和推廣犯罪」政策,該政策禁止內容「鼓吹、提供指示或明確表明非法參與投票或人口普查過程的意圖,除非是在譴責、提高意識、新聞報導、幽默或諷刺的語境下分享,則不在此限。」監察委員會認為,這兩個帖子不適用任何一種豁免用例。

這些案例引發了更廣泛的擔憂,在民主進程的背景(例如選舉和公投)下分享斷章取義的資訊,有可能會影響人們的投票權。監察委員會建議,Meta 應更清楚地解釋《社群守則》「預謀傷害和推廣犯罪」政策中與選民和/或人口普查欺詐相關的政策提文,以澄清什麼樣的行為才會構成「非法參與投票或人口普查流程」。

2.個案說明與背景資訊

2023 年 10 月 14 日,澳洲舉行了「向國會傳達原民之聲」公投(Indigenous Voice to Parliament Referendum,以下簡稱「國會之聲公投」)。在舉行公投的幾天前,一名 Facebook 群組管理員在其群組中分享了一則帖子,帖子中有一個螢幕截圖,內容是澳洲選舉委員會(AEC)官方帳戶的 X 帖子。該 AEC 的 X 帖子中寫著:「If someone votes at two different polling places within their electorate, and places their formal vote in the ballot box at each polling place, their vote is counted.」(如果一個人在選區內兩個不同投票所的票箱分別投下正式選票,這一票應列入計算。)此外,該螢幕截圖也擷取了同一個 X 帖子串內的另一則回應,當中提到由於投票屬於秘密性質,因此 AEC 無從「knowing which ballot paper belongs to which person」(得知選票的持有人是誰),並向人民保證「the number of double votes received is incredibly low」(實際重複投票的票數極低)。然而,螢幕截圖並未展示 AEC 所分享的完整資訊,例如多次投票在澳洲屬於違法行為。第一則 Facebook 帖子還附上說明文字:「vote early, vote often, and vote NO.」(提早投票、多去投票、投反對票。)

一天後,另一位 Facebook 用戶在其個人檔案上分享了另一則帖子,並且也附上了同一張 AEC 的 X 帖子的螢幕截圖。該螢幕截圖上含有疊壓文字,其中寫著:「so you can vote Multiple times.They are setting us up for a ‘Rigging’ … smash the voting centres … it’s a NO, NO, NO, NO, NO.」(所以原來可以「多次」投票...他們要「操縱選票」陷害我們...摧毀選務中心...絕對要投「反對、反對、反對、反對、反對」票。)帖子的說明文字還使用了「停止」的表情符號,後面寫著「Australian Electoral Commission.」(澳洲選舉委員會)這幾個字。

Meta 主動偵測到這兩個帖子。在本案中,「double vote」(重複投票)和「vote multiple times」(多次投票)是啟動該公司的「關鍵字渠道行動計劃」的關鍵字。該關鍵字偵測方法是 Meta 部署的一種系統程序,可主動識別「可能違規的內容,包括但不限於與干擾選民和人口普查相關的內容」。主動偵測後,系統便自動將這兩則帖子送交人工審查。經過人工審查後,兩則帖子皆因違反「預謀傷害和推廣犯罪」政策而被移除。Meta 還對這兩個用戶的個人檔案罰予標準警告和 30 天的功能限制,禁止用戶在 Facebook 群組中發佈內容或回應、建立新聞群組,或加入 Messenger 包廂。

就這兩個案例做出判決時,監察委員會注意到以下的背景資訊:

「國會之聲公投」的公投題目詢問是否應修改澳洲憲法來「建立一個名為澳洲原住民和托利斯海峽島民之聲的機構」,以認可澳洲的原住民,該機構將能夠「向聯邦議會和行政政府就與澳洲原住民和托利斯海峽島民有關的事務提出意見」。有關「國會之聲公投」的相關背景資訊包括以下事實:澳洲原住民和托利斯海峽島民是該國社會和經濟上最弱勢的群體,他們的失業率很高、高等教育參與率較低、健康狀況不佳(身心健康)、預期壽命比其他澳洲人短很多,以及有很高的監禁率。原住民和托利斯海峽島民也受到嚴重歧視,並且在性別暴力和警察暴力方面受到不成比例的影響。

澳洲總理 Anthony Albanese 支持憲法修正案(支持「是」),而澳洲的主要反對派聯盟則反對憲法修正案(支持「否」)。這項提案在全國範圍內遭到否決,所有六個州的多數人都投下反對票,因此未能獲得修改澳洲憲法所需的雙重多數票。

在澳洲,投票是強制性的,AEC 報告自 1924 年以來,每次大選和公民投票的選民投票率約有 90%。根據聯邦 1918 年選舉法案1984 年公民投票(機械規定)法案,多次投票在各州和聯邦層面上都屬於一種選舉舞弊行為。為了回應「國會之聲公投」存在多次投票的指控,AEC 在 X 上發佈了一則冗長的帖子,其中表示多次投票是「非常罕見」的情形,並概述 AEC 為了防止這種行為而採取的措施。AEC 在其網站上解釋,為了防止重複投票,每個投票站都會收到一個選區中所有選民的相同核證名單。當選民收到一套選票後,他們的名字就會從該發放地點持有的核證名單上劃除。如果選民前往另一個發放地點進行另一次普通投票,該選區的另一份核證名單副本將會標記該選民,表示該選民之前已經領取過選票。投票日隔天,每個選區的每一份相同的核證名單都會被掃描,以檢查是否有任何人名出現多個標記的情況。然後 AEC 就會進行調查,並致函給涉嫌多次投票的每一位選民。這些問題的調查結案原因包括「投票官方出錯」,或解釋自己有「語言障礙或識字困難」,或該人「年老且困惑,忘記自己已經投過票而到多次投票」。如果問題無法解決,剩餘案件將由 AEC 進一步調查,並可能轉交給澳洲聯邦警察處理。

在 2019 年,澳洲選舉委員會證實,多次投票是一個「非常小的問題」,在 91.9% 的投票率中僅有 0.03% 的人遭到多次標記,而多數重複投票的事件都是因為選民年紀較大、識字能力差,或對選舉程序理解不深而犯下錯誤。在向監察委員會提交的公眾意見中,AEC 重申澳洲重複投票的發生率幾乎「可以忽略不計」。根據 AEC 的說法,在 2022 年聯邦選舉的時候,在總共 1550 萬張選票中,只有 13 起明顯重複投票的案件被提交給澳洲聯邦警察進行進一步調查(PC-25006;另請參閱 PC-25007)。

監察委員會諮詢的專家表示,社會上有關「國會之聲公投」被操縱選票的說法屢見不鮮,有些帖子還會使用「#StopTheSteal」(#停止偷竊)和「#RiggedReferendum」(#被操縱的公投)這樣的主題標籤。新聞報導也強調,「國會之聲公投」經常出現選舉舞弊事件的指控。根據委員會諮詢的專家部署的社交媒體監測工具,截至 2024 年 2 月,AEC 的 X 帖子的螢幕截圖已在 Meta 平台上分享超過 475 次,收到數千則回應和至少 30,000 次瀏覽。

3.監察委員會的權限與範疇

如果用戶因為其帖子被移除而提出申訴,監察委員會有權審查 Meta 的處置決策(委員會章程第 1 章第 2 條;規章制度第 3 條第 1 節)。

監察委員會可以支持或推翻 Meta 的處置決策(委員會章程第 3 條第 5 節),其決定對公司具有約束力(委員會章程第 4 條)。Meta 也必須評估其處置決定套用至具有類似情境之相同內容的可行性(委員會章程第 4 條)。監察委員會的決定可能包括 Meta 必須回應的非約束性建議(委員會章程第 3 條第 4 節;第 4 條)。Meta 承諾根據建議採取行動,監察委員會則將監督其執行成果。當監察委員會發現擁有類似問題的案例時,這些案例可能會一併送交給同一個小組進行審議,然後審議小組將針對每則內容做出具有約束力的判決。

4.權限與指引來源

以下標準和先例為監察委員會對這兩個案例的分析提供了依據:

I.監察委員會的判決

II.Meta 的內容政策

Meta 在「預謀傷害和推廣犯罪」政策的政策宗旨中表示,該政策旨在「杜絕現實生活中的傷害和模仿行為」,所以禁止內容「助長、策劃、推廣或承認從事攻擊個人、企業商家、資產或動物的特定非法或具傷害性的活動」。該政策禁止用戶發佈內容「鼓吹、提供指示或明確表明非法參與投票或人口普查過程的意圖,除非是在譴責、提高意識、新聞報導、幽默或諷刺的語境下分享,則不在此限。」

如果有其他背景資訊來證明其合理性,也可以根據該政策刪除特定類型的選民或人口普查干擾內容。其中包括「呼籲策動進行干擾,因而影響個人參與官方選舉或人口普查的能力」,以及「威脅前往選舉現場監視或觀看選民或選務人員的活動,如果結合恐嚇用語的話」。

Meta 的「暴力和煽動仇恨」政策「志在防範可能因 Meta 平台上發佈內容而在現實生活中造成的傷害」。該政策禁止「可能造成死亡的暴力威脅(或其他形式的重度暴力行為)」,以及「威脅將武器帶往或攜往某地或強行進入某地的內容」,例如「投票站、計票/選舉舉行場所」。該政策也禁止「威脅從事與投票、選民登記,或者選舉管理或結果相關的暴力行為,即使沒有目標對象亦然」。

Meta 的「錯誤資訊」政策闡明了公司如何處理不同類別的錯誤資訊。在其中一項類別中,Meta 表示「為了提高選舉和人口普查的廉正性」,公司會移除「可能直接對人民參與這類[政治]程序的權利造成干擾的錯誤資訊」。其中包括與「誰能投票、投票資格、計票規定,以及投票時必須提供的資訊及/或文件相關的錯誤資訊」。

III.Meta 的人權責任

在 2011 年獲聯合國人權理事會背書的《聯合國工商企業與人權指導原則》(UN Guiding Principles on Business and Human Rights,簡稱 UNGP),針對私人工商企業的人權責任定出了適用的自願架構。2021 年,Meta 公告了其《企業人權政策》,並在其中重申會遵守《聯合國工商企業與人權指導原則》中所述之權利。監察委員會是根據以下國際標準分析 Meta 在本案中所肩負的人權責任:

  • 自由表達的權利:《公民權利及政治權利國際公約》(International Covenant on Civil and Political Rights,簡稱 ICCPR)第 19 條;人權委員會第 34 號一般性意見(2011 年);聯合國意見和言論自由特別報告員的報告:A/HRC/38/35(2018 年)和 A/74/486(2019 年)。
  • 投票和參與公共事務的權利:ICCPR,第 25 條;第 25 號一般性意見,人權委員會,(1996 年)。

5.用戶的提交資料

在向監察委員會提交的聲明中,兩名用戶均聲稱他們只是分享 AEC 發佈的資訊。發佈第二則帖子的用戶還主張,他​​們的帖子是要「向其他人發出警告」,因為人們「don’t need to show ID」(不需要出示身份證件)從名單上劃除自己的名字,等於是允許多次投票,所以「election may be fraudulent」(選舉可能存在舞弊行為)。

6.Meta 的提交資料

Meta 判定這兩則帖子都違反了《社群守則》「預謀傷害和推廣犯罪」政策,亦即禁止內容「針對非法參與投票或人口普查流程,進行提倡、提供指示或表露明顯意願的陳述」。根據 Meta 提供給內容審查人員參考的內部指南,Meta 的投票干預政策適用於選舉和「由國家指定機構組織舉辦的官方公投」。「非法投票」一詞包括「但不限於」以下情況:「(a) 投票兩次;(b) 偽造投票資訊以便在不符合資格的地點投票;(c) 偽造個人的投票資格;以及 (d) 竊取選票。」

針對第一則帖子,Meta 強調「vote often」(多去投票)一詞「通常可被理解為在一次選舉中多次非法投票」。該公司也認為,這句話並不是為了表達幽默或諷刺,因為該用戶呼籲人們投「反對」票,在 Meta 看來,該用戶是在認真地推廣自己的政治取向。該公司也向監察委員會表示,在大規模審查有關選舉的內容時,他們並不一定能夠判斷分享疑似諷刺內容的用戶的意圖。

針對第二則帖子,Meta 認為「smash the voting centres」(摧毀選務中心)的用語已經違規。該公司解釋說,該用戶的呼籲「可以被解讀為鼓吹利用重複投票來淹沒選舉」,這已經違反了「預謀傷害和推廣犯罪」政策中的條文「針對非法參與投票或人口普查流程,進行提倡、提供指示或表露明顯意願的陳述」。

根據 Meta 的說法,如果從字面上解讀為呼籲摧毀投票中心的建築物,則該用戶將違反「暴力和煽動仇恨」政策,因為該政策禁止:(i) 對建築物進行重度嚴重的暴力威脅,這可能導致目標地點中任何人員死亡或重傷;(ii) 「威脅從事與投票、選民登記,或者選舉管理或結果相關的暴力行為,即使沒有目標對象亦然」。根據 Meta 提供給內容審查人員參考的內部指南,針對地點的威脅必須要有「明確的用語」,例如「炸掉」、「燒毀」、「射擊」,以及「攻擊」、「埋伏」和「破壞」等用語,才能構成該內容違反本政策的基礎。

Meta 在 2023 年 7 月的一篇網誌文章中,公佈了該公司為維護「國會之聲公投」的廉政選舉所做的努力。Meta 也告訴監察委員會,他們從 2023 年 4 月就組建了一個跨職能團隊,開始為公投做準備。根據全國選舉的標準做法,該團隊由亞太地區的團隊組成。在投票前最後一週的宣導活動,Meta 還組建了一個虛擬的廉政產品營運中心(IPOC),以在緊張局勢可能升溫的時期重點關注公投。該 IPOC 還納入了其他的營運團隊,以便快速應對投票日之前出現的升級和重大風險。Meta 並未針對「國會之聲公投」應用危機政策協定或任何其他政策槓桿。

Meta 還解釋了該公司的「關鍵字渠道行動計劃」,該計劃可識別並自動將含有關鍵字的潛在違規內容(無論是文字還是螢幕截圖等圖像)排入審查隊列,以便通過「掃描特定關鍵字的專用數碼渠道」安排進行人工審查。Meta 告訴監察委員會,該清單包含 Meta 的錯誤資訊和區域團隊開發的許多單字和片語。這種關鍵字偵測系統的主要功能,是通過「用系統識別和人工審查相關內容」的方式,來「確保選舉和公投的公正性」。以本案來說,由於 Meta 針對「國會之聲公投」設立了虛擬 IPOC,所以觸發了關鍵字偵測系統。Meta 已在全球範圍內實施該計劃。該計劃不局限於特定國家或地區,而且能適應當地情況。根據 Meta 的說法,關鍵字清單會「根據每個事件的性質」進行「動態調整」。

該行動計劃旨在積極執行 Meta 《社群守則》的以下領域:(i) 「預謀傷害和推廣犯罪」政策禁止「選民和/或人口普查欺詐內容,包括提議以現金或禮品買賣選票,以及鼓吹或指示非法參與投票或人口普查流程」;(ii) 「錯誤資訊」政策著重於處理選民或人口普查的干擾行為,包括「有關投票或人口普查日期、地點、時間、方法、選民資格、計票和所需投票材料的錯誤資訊」。適用於「國會之聲公投」的關鍵字偵測系統並不會主動執行與選舉或投票有關的其他內容政策,例如《《社群守則》的「暴力和煽動仇恨」政策。但是,如果該行動計劃標記的內容也違反了其他《社群守則》政策,該內容也將在人工審查後遭到處置。

就本案的內容而言,「double vote」(重複投票)和「vote multiple times」(多次投票)是觸發 Meta 偵測系統的關鍵字。「double vote」(重複投票)一詞並非直接出現在 Facebook 帖子中,而是出現在 AEC 的 X 帖子的螢幕截圖中。任何包含這些關鍵字的內容,無論是文字形式,或出現在螢幕截圖等圖像上,都會被系統「自動標記並排隊等待人工審查,以便主動監控與選民壓制相關的言論」。

監察委員會向 Meta 提出了 12 個書面問題,這些問題分別有關於 Meta 的投票干擾內容政策;Meta 針對「國會之聲公投」採用的關鍵字偵測系統和其他協定,以便審查內容。Meta 回答了所有的問題。

7.公眾評論

監察委員會共收到了 5 則符合提交條件的公眾評論。其中 3 則來自亞太地區和大洋洲(全都來自澳洲);1 則來自美國和加拿大;1 則來自歐洲地區。若要閱讀同意公開的公眾評論,請點擊此處

這些公眾評論涵蓋以下主題:促成「國會之聲公投」的社會歷史背景、澳洲選舉舞弊的歷史、「國會之聲公投」期間誤導性資訊和斷章取義的資訊的散播,以及有關 Meta 的內容政策和錯誤資訊處置做法的廣泛討論。

8.監察委員會分析

監察委員會會通過分析 Meta 的內容政策、人權責任以及價值理念,來判斷是否應刪除這兩則帖子。此外,監察委員會也針對 Meta 更廣泛的內容管理做法,評估了本案所造成的影響。

監察委員會選出這些案例,是鑑於 2024 年的選舉數量創下歷史新高,因此必須檢視 Meta 針對誤導性或斷章取義的投票資訊的內容審查政策和違規處置做法。此外,這些案例也屬於監察委員會「選舉和公民空間」的戰略重點

8.1 遵守 Meta 的內容政策

I.內容規定

監察委員會認為,這兩則帖子都違反了「預謀傷害和推廣犯罪」政策,該政策禁止鼓吹非法參與投票或人口普查流程。在第一則帖子中,用戶分享了 AEC 關於統計重複投票的 X 帖子並使用「vote often」(多去投票)一詞,明確是在呼籲他人從事這樣的行為。根據 Meta 提供給內容審查人員參考的內部指南,「投票兩次」就算是一種「非法投票」。

第二則帖子也違反了「預謀傷害和推廣犯罪」政策。帖子中也附上了該 X 帖子的螢幕截圖,並加入疊壓文字表示「so you can vote multiple times」(所以原來可以「多次」投票)。文字還鼓吹人們「smash the voting centres」(摧毀選務中心)。該用戶有可能只是想表達其對 AEC 允許人們「多次投票」的不滿。然而,如果將這句話和螢幕截圖上的其餘文字一起閱讀時,該文字聲稱 AEC 縱容多次投票並指控其設局讓人們「操縱選票」,則可以更合理地理解為該用戶是在鼓吹人們以重複投票的方式淹沒投票站。在澳洲選舉中,投票是強制性的,投票率超過 90%,呼籲人們投票一次不太可能被解讀為「smash the voting centres」(摧毀選務中心),特別是用戶做出這項呼籲後,又接著聲稱人們「可以多次投票」的情況。用戶又要求人們重複投下「反對」票(「NO, NO, NO, NO, NO」),更進一步支持了這向推論。從整體上看,再結合澳洲選舉的背景,該帖子已經構成了投票兩次的呼籲,從而構成了「預謀傷害和推廣犯罪」政策所禁止的「非法投票」行為。

監察委員會承認,雖然這些帖子有可能要表達諷刺,但其諷刺意圖並不明確。根據說明文字的用語,以及圖像上的疊壓文字,委員會並不認為這些帖子隱含諷刺意味。雖然這兩個帖子的呼籲字句的確定性程度並不相同,但這兩個帖子都呼籲他人投票多次,因此屬「非法」行為。考慮到選舉背景下與選舉舞弊企圖相關的風險,委員會認為,在這種情況下,Meta 的幽默或諷刺豁免用例應僅適用於明顯為幽默表達的內容。因此,這兩則帖子都不符合此豁免用例。

這兩則帖子也不適用「預謀傷害和推廣犯罪」政策項下的提高意識豁免用例。這些螢幕截圖和用戶創作的多數內容,都是在根據 AEC 的聲明來提醒人們注意存在選舉舞弊的可能性。然而,除了提醒之外,他們更積極鼓勵他人通過重複投票非法參與「國會之聲公投」,而不僅僅是討論 AEC 在 X 上發佈的帖子。但這些帖子卻並未提供 AEC 在同一個 X 帖子中提及的其他資訊,即多次投票在澳洲是一種犯罪行為。因此,這兩則帖子並沒有幫助人們意識到多次投票的可能性,而是將 AEC 的說明斷章取義,暗示 AEC 表示允許多次投票。

然而,有別於 Meta,監察委員會認為本案中「smash」(摧毀)一詞(即破壞建築物)並不適合採用字面上的解讀,因為缺乏指向該含義的訊號(例如,衝突或緊張局勢升溫,且直接煽動暴力的內容廣泛散播的情況)。因此,委員會的結論是第二則帖子並沒有違反 Meta 的「暴力和煽動仇恨」政策。

監察委員會也根據 Meta 的「錯誤資訊」政策評估了這兩個內容,因為這兩個內容都是以斷章取義的方式解讀 AEC 的說明。然而,委員會得出的結論是,《社群守則》「預謀傷害和推廣犯罪」政策才是適用本案的政策,因為這兩個用戶都鼓勵他人參與選舉舞弊行為。

II.政策執行

監察委員會認可 Meta 為維護「國會之聲公投」的廉政選舉所做的努力,包括 Meta 採用的關鍵字偵測系統。該公司解釋說,部署該系統是為了根據《社群守則》的「預謀傷害和推廣犯罪」和「錯誤資訊」政策的投票干擾條文,主動識別潛在的違規內容。據 Meta 表示,該關鍵字偵測系統能適應當地情況,並收錄個別市場的特定用語術。根據 Meta 與委員會分享的有關該行動計劃如何運作的資訊,委員會對部署關鍵字偵測系統的做法表示讚賞,並且該系統似乎也在本案中發揮了作用。這樣的措施必須在全球範圍內持續實施,以及在所有正在進行選舉和其他民主進程的國家中實施。委員會也認為,該行動計劃也應涵蓋《社群守則》「暴力和煽動仇恨」政策項下的投票干擾和相關政策。

鑑於關鍵字偵測方法在偵測有害內容方面具有局限性,監察委員會將繼續評估 Meta 的系統在其他選舉相關案例中的有效性。在這方面,委員會鼓勵 Meta 制定成效數據,以評估關鍵字偵測系統以及其他廉正選舉工作在根據選舉相關政策識別潛在違規內容方面的有效性。這也符合委員會在「巴西將軍的言論」判決中,建議 Meta「制定一個架構來評估公司的廉正選舉維護工作」的做法。

8.2 遵守 Meta 的人權責任

言論自由(ICCPR 第 19 條)

《公民權利和政治權利國際公約》(ICCPR)第 19 條規定了對「各種」言論提供的廣泛保護。這項權利包括「尋求、接收和傳遞各種資訊和思想的自由」。聯合國人權委員會曾強調過,在討論政治議題、候選人和民選代表時,言論表達的價值特地高(第 34 號一般性意見,第 13 節)。其中包括「嚴重冒犯」的言論、批評公家機構的言論,以及可能錯誤的意見(第 34 號一般性意見,第 11、38 和 49 節)。

聯合國人權事務委員會強調,言論自由對於進行公共事務和有效行使投票權至關重要(第 34 號一般性意見,第 20 節)。人權事務委員會進一步指出,公民之間針對公共和政治議題的資訊和想法的自由交流,對於享有參與公共事務的權利和投票權至關重要(ICCPR,第 25 條;第 25 號一般性意見,第 25 節)。以本案來說,兩名用戶都參與了公投這個公共利益議題,分享了他們個人期望的選舉結果,因此算是直接參與了公投過程所引發的公眾辯論。

如果是國家要限制言論自由,則這些限制應遵守合法性、合理目的,以及必要性和比例原則的規定(ICCPR,第 19 條第 3 節)。以上規定通常稱作「三部分測試」。監察委員會根據這個架構來解讀 Meta 的自發性人權承諾,既攸關正在審查的個別內容處置決定,也涉及該項決定對 Meta 更廣泛的內容管理做法所抱持的觀點。如同先前的案例(例如,「阿塞拜疆亞美尼亞人」「亞美尼亞戰俘影片」),監察委員會同意聯合國言論自由特別報告員的看法,雖然「公司企業不必承擔和政府相同的義務,但公司企業具備一定的影響力,所以公司企業也必須評估政府面臨的相同問題,亦即保護其用戶的言論自由權。」(A/74/486,第 41 節)。在解讀的過程中,監察委員會會試圖更刻意地去區分社交媒體私營企業肩負的人權責任與政府履行人權義務之間的各項差異。

I.合法性(清晰易懂且易於取得的規則)

限制言論的規則應明確定義,並傳達給規則的執行者和受規則約束的人(第 34 號一般性意見,第 25 節)。用戶應該能夠預測在 Facebook 和 Instagram 上發佈內容的後果。聯合國言論自由問題特別報告員強調,內容審查政策必須「明確且具體」(A/HRC/38/35,第 46 節)。

《社群守則》「預謀傷害和推廣犯罪」政策對外公開的條文對用戶來說並不夠明確。鑑於讓用戶得以在社交媒體上討論關乎民主事件的公共利益議題非常重要,因此 Meta 需要確保用戶清楚了解適用的規則。這將能幫助用戶判斷他們發佈的內容是否可能違規。就此而言,監察委員會認為,內部指南中對「非法投票」的定義解釋,應納入《社群守則》「預謀傷害和推廣犯罪」政策對外公開的條文中。

II.合理目的

必須是在追求合理目的情況下才能限制言論自由(ICCPR,第 19 條第 3 節),其中包括保護「公共秩序」和「他人的權利」。

「預謀傷害和推廣犯罪」政策旨在「杜絕現實生活中的傷害和模仿行為」,所以要刪除「助長、策劃、推廣或承認從事特定非法或具傷害性的活動」的內容。

保護投票權和參與公共事務的權利,是 Meta 的「預謀傷害和推廣犯罪」政策可以合理追求的目標,特別是在選舉的背景下(ICCPR,第 25 條)。監察委員會認為,防止用戶號召選舉舞弊是保護投票權的合理目的。第 25 號一般性意見針對投票權規定,「應對投票和計票過程進行獨立審查」,以便讓「選民對選票和計票的安全有信心」(第 20 節) 。此外,也應「秉持一人一票的原則」,即「一位選民的選票應與另一位選民的選票相等」(第 21 節)。委員會還指出,該政策能以更廣泛的方式保護投票站和民主進程免受選民干擾,有助於維護「公共秩序」。

III.必要性和比例原則

根據 ICCPR 第 19 條第 3 節,必要性和比例原則規定任何對言論自由的限制都「必須與其提供保護的功用相稱;必須與其提供保護的利益成正比」(第 34 號一般性意見,第 34 節)。作為其人權責任的一部分,社交媒體公司應考慮對爭議內容採取一系列適用的應對措施,以確保嚴格限制處置範疇(A/74/486,第 51 節)。

監察委員會認為,Meta 從 Facebook 刪除這兩則帖子的做法符合必要性和比例原則的要求。委員會指出,這些內容選在即將舉行公投的前幾天發佈,而該公投象徵著澳洲修憲的一個重要時刻,特別是對原住民和托利斯海峽島民而言。一方面,政治言論是民主進程的重要組成部分,兩名用戶都直接參與了公投引發的公共辯論。但另一方面,兩名用戶在舉行公投的背景之下呼籲他人從事非法行為,影響了澳洲人民的政治權利,特別是投票權和參與公共事務的權利。

將這些標準應用到案例的內容來看,兩則帖子中呼籲「投反對票」的言論顯然屬於受保護的政治言論。然而,第一則帖子中的「vote often」(多去投票)和第二則帖子中的「smash the voting centres」(摧毀選務中心)卻是另一回事,因為他們積極鼓勵他人通過多次投票,以違法的方式參與「國會之聲公投」(詳見上文第 8.1 節)。監察委員會諮詢的專家指出,社會上有關「國會之聲公投」被操縱選票的說法屢見不鮮,而新聞報導則強調,選舉舞弊的說法也很常見。因此,委員會認為,Meta 通過防止選舉舞弊的內容在其平台上散播來保護民主進程,是正確的謹慎做法(第 25 號一般性意見)。與選舉舞弊相關的內容一旦散播,將可能會導致選舉過程的廉正性面臨風險。然而,監察委員會的少數委員認為,鑑於 Meta 未能「在言論和威脅之間建立直接且迫切的關聯性」,因此刪除鼓吹人們「smash the voting centres」(摧毀選務中心)的帖子的做法並沒有通過必要性和比例原則的測試(第 34 號一般性意見,第 35 節)。對於這些委員來說,鑑於用戶呼籲人們「smash the voting centres」(摧毀選務中心),其實是在以不明確的方式呼籲人們多次投票,因此與選舉舞弊威脅之間的關聯性並不算直接和迫切。

監察委員會認為,Meta 在執行豁免用例時,期望用戶明確說明意圖的方法是一種合理的方法,這樣才可以評估內容是否是為了譴責、提高意識、報導新聞,或表達幽默或諷刺而分享。在委員會的分析中,無法明確判斷這兩則帖子中使用的「vote often」(多去投票)和「smash the voting centres」(摧毀選務中心)只是一種修辭用法,反而明顯是在鼓吹多次投票,而這樣的行為將危害「國會之聲公投」的廉正性。因此,Meta 刪除這兩個帖子都是必要且符合比例原則的做法。

此外,Meta 若要處理選舉舞弊的相關言論,監察委員會的少數委員不認為刪除內容是侵入性最小的方式,並認為 Meta 未能說明為何其他方法不適用,因此沒有滿足必要性和比例原則的要求。特別報告員表示,「正如各國政府應該評估對言論的限制是否是限制性最小的做法一樣,各個企業也應該進行此類評估。並且,在進行評估時,企業應承擔起公開證明必要性和比例原則的責任。」(A/74/486,第 51 節)。對於少數委員來說,Meta 應該公開說明為什麼刪除此類帖子是其擁有的眾多工具中侵入性最小的手段,可以避免可能造成的近期危害,例如選舉舞弊。如果 Meta 無法提供這樣的理由,則 Meta 應該坦承其言論管理規則背離聯合國人權標準,並對此提供公開說明。少數委員認為,監察委員會將有條件考慮 Meta 的公開說明,並隨後進行公開對話,才不會面臨扭曲現有聯合國人權標準的風險。

9.監察委員會的判決

監察委員會裁定支持 Meta 移除這兩個內容的處置決定。

10.相關建議

內容政策

1.為了確保用戶充分了解《社群守則》「預謀傷害和推廣犯罪」政策的「選民和/或人口普查欺詐」部分所禁止的內容類型,Meta 應將其對「非法投票」的定義納入對外公開的條文中,將其改為禁止內容「鼓吹、提供指示或明確表明非法參與投票或人口普查過程的意圖,除非是在譴責、提高意識、新聞報導、幽默或諷刺的語境下分享。」

當 Meta 更新其對外公開的《社群守則》「預謀傷害和推廣犯罪」政策以反映此變更後,監察委員會才會將此建議視為已落實。

*程序備註:

監察委員會的判決書是由五人團隊所備製,且獲得監察委員會多數委員的同意。監察委員會的判決未必代表所有委員的個人意見。

此個案在作出判決的過程中,已委託某他方代表監察委員會進行獨立研究。監察委員會採用了 Duco Advisors 的協助,Duco Advisors 是一間專門提供地緣政治、信任與安全以及技術交叉領域的諮詢公司。Memetica 是一個針對社交媒體趨勢進行開放來源研究的組織,他們也提供了相關的分析數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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