पलट जाना
瑞典記者報導未成年人性暴力事件
1 फ़रवरी 2022
監察委員會推翻了 Meta 刪除描述兩名未成年人遭受性暴力事件之帖子的決定。
個案摘要
備註:閱讀前請注意,以下案例判定可能含有與未成年人性暴力內容相關的敏感素材。
監察委員會推翻了 Meta 刪除描述兩名未成年人遭受性暴力事件之帖子的決定。監察委員會認為,該帖子並未違反《社群守則》的「兒童性剝削、虐待和裸露」規定。從該帖子更廣泛的背景內容中可看出,該用戶是在報導攸關公共利益的問題,並譴責對未成年人的性剝削。
關於此個案
2019 年 8 月,瑞典的一位用戶在其 Facebook 專頁上發佈了一張免權利金相片,相片中有一名年輕女孩雙手抱頭坐著並遮住了臉。相片說明文字以瑞典文描述了兩名未成年人遭遇的性暴力事件。該帖子中含有兩名不具名未成年人犯下強暴罪行的細節,並指出他們的年齡,以及發生第一起事件的自治市。該用戶亦詳細描述了這兩位不具名犯罪者在犯案後所獲判的罪刑。
這篇帖子主張瑞典的刑事司法系統太過寬鬆,產生鼓勵犯罪的效應。該用戶倡議應在國內建立性侵犯登記機制。用戶還在帖子的回應區塊提供了資料來源,利用法院參考編號識別刑事案件,並提供當地媒體對該起犯案的報導連結。
該帖子以非常寫實的文字詳細描述了該起罪行對第一個受害者產生的有害影響。帖子另外也引用犯罪者的說詞,據稱犯罪者向朋友炫耀自己所犯下的強暴罪行,並以色情露骨的詞彙描繪未成年人受害者。雖然用戶是在 2019 年 8 月將內容發佈到 Facebook,但 Meta 直到兩年後(即 2021 年 9 月),才根據其關於「兒童性剝削、虐待和裸露」的規定將其刪除。
重要調查發現
監察委員會認為,該帖子並未違反《社群守則》的「兒童性剝削、虐待和裸露」規定。該帖子對強暴罪行的事態發展以準確的臨床用語描述,以及引用犯罪者的露骨陳述,皆不構成描述對兒童進行性剝削或「處於情色情境」的未成年人。
監察委員會也得出結論,認為該帖子並未描述「處於情色情境」的未成年人,因為從該帖子更廣泛的背景內容中可看出,該用戶是在報導攸關公共利益的問題,並譴責對未成年人的性剝削。
監察委員會指出,Meta 並未在其對外公開的《社群守則》中定義「描述」和「性化」等關鍵術語。此外,雖然 Meta 向監察委員會表示他們允許「報導」強暴和性剝削事件,但該公司並未在其對外公開的政策中說明這一點,而且也未定義「描述」和「報導」之間的區別。以下的建議可解決這幾點問題。
令人不解的是,Meta 過了兩年後將該帖子從平台上刪除了,但並未充分解釋他們刪除帖子的原因。在此期間,政策也沒有發生足以解釋刪除舉動的實質性異動。
監察委員會的判決
監察委員會推翻了 Meta 移除內容的判決,並要求恢復該帖子。
如政策建議聲明所示,監察委員會建議 Meta:
- 在《社群守則》的「兒童性剝削、虐待和裸露」規定中提供寫實描述和性化的定義。Meta 應明確說明,並非所有露骨語言都會構成寫實描述或性化,並應解釋法律、臨床或醫學術語與血腥暴力內容之間的區別。Meta 也應清楚區分兒童性剝削和報導兒童性剝削事件兩者之間的差異。在 Meta 將關鍵術語的文字定義和區別加入《社群守則》後,監察委員會才會將此建議視為已落實。
- 展開政策制定流程(包括在政策論壇中進行討論),以決定是否以及如何將禁止對性暴力受害兒童進行功能識別的禁令納入其《社群守則》。此流程應邀請利害關係人和專家參與討論功能識別和兒童權利。在 Meta 發表產品政策論壇的會議記錄後,監察委員會才會將此建議視為已落實。
*個案摘要為提供個案概覽,不具先例價值。
個案判決全文
1.判決摘要
監察委員會推翻了 Meta 從 Facebook 上移除內容的處置決策。該帖子報導了兩名未成年人遭到強暴的事件,並使用露骨的語言來描述該攻擊事件,以及該事件對其中一名倖存者的影響。Meta 根據《社群守則》的「兒童性剝削、虐待和裸露」規定刪除了該帖子,並將此案提交給監察委員會。監察委員會認為該內容並未違反禁止描述兒童性剝削的政策,所以應予以恢復。
2.個案說明
2019 年 8 月,瑞典的一位用戶在其 Facebook 專頁上發佈了一張免權利金相片,相片中有一名年輕女孩雙手抱頭坐著並遮住了臉,該用戶以瑞典文寫實地描述了兩名未成年人遭受性暴力的事件。該帖子中含有兩位不具名未成年人犯下強暴罪行的細節,並指出他們的年齡,以及發生第一起事件的自治市。該用戶亦詳細描述了這兩位不具名犯罪者在犯案後所獲判的罪刑。根據報導,其中一名犯罪者獲判非監禁式刑罰,因為他在犯下罪行時尚未成年。至於另一起案件的犯罪者,據說最近剛服完對另一名女性施暴而獲判的監禁刑責。該用戶主張瑞典的刑事司法系統太過寬鬆,產生鼓勵犯罪的效應,並倡議應在國內建立性侵犯登記機制。用戶在帖子的回應區塊提供了資料來源,利用法院參考編號識別刑事案件,並提供當地媒體對該起犯案的報導連結。在用戶發佈此內容時,瑞典當時廣泛的刑事司法改革辯論中也有討論到對兒童性侵犯的刑責。該用戶的 Facebook 專頁專門發佈有關兒童性虐待者的帖子,並呼籲改革瑞典對性犯罪的現行罰則。
該帖子提供鉅細靡遺且寫實殘忍的文字說明,描述該犯罪事件對第一名受害者帶來的不良影響,包括生理和心理上的傷害、在現實生活和網絡上受到的騷擾,以及她接受的心理輔導。該帖子另外也引用犯罪者的說詞,據稱犯罪者向朋友炫耀自己所犯下的強暴罪行,並以色情露骨的詞彙描繪未成年人受害者;該帖子描述了犯罪者對他的朋友說「這個女孩很『緊』並且自豪地展示他的血腥雙手。」
該帖子收到了大約 200 萬次瀏覽、2,000 則回應並有 20,000 人表達心情。根據 Meta 的說法,該帖子是在私隱設定設為公開的專頁上分享的,這意味著任何人都可以查看這則發佈內容。該專頁有大約 100,000 名追蹤者,其中 95% 的用戶都位於瑞典。
從 2019 年 8 月發佈一直到 2021 年 9 月 1 日,總共有 8 位用戶提交了意見,將該帖子標記為疑似「仇恨言論」、「暴力和煽動仇恨」以及「欺凌與騷擾」違規內容。用戶針對帖子提交意見的流程和用戶舉報疑似違規內容的流程不同;用戶有這兩種選擇。用戶提交的意見會向 Meta 傳送訊號,然後 Meta 會綜合考慮這些訊號,從而影響內容在特定用戶的動態消息中的顯示順序。當用戶舉報帖子涉嫌違反政策規定時,Meta 會評估該帖子是否符合其政策。有位用戶在 2019 年 9 月 5 日以違反「欺凌與騷擾」政策的名義舉報該帖子,不過自動審查系統在評估之後,認為該帖子並未違反政策,因而予以保留。2021 年 8 月,Meta 的技術將該帖子判定為可能違規。後來經過人工審查,該帖子被判定為違反了「兒童性剝削、虐待和裸露」規定並遭到刪除。該內容創作者的帳戶收到了一個警告,被限制無法使用兩個不同的功能。其中一個功能限制是禁止用戶在 Facebook 上直播、使用廣告產品,以及建立或加入 Messenger 包廂。另一個為期 30 天的功能限制是禁止用戶建立任何新的內容,但還可以傳送私人訊息。在用戶對該處置決策提出申訴並經過第二次人工審核後,Meta 並未恢復該帖子,但撤銷了與此次刪除決策相關的警告。Meta 取消警告的原因是他們認為該帖子的目的是提高民眾的意識。Meta 在其政策公開透明平台上指出,平台是否罰予警告將「取決於內容的嚴重程度、分享該內容的背景情境,以及發佈時間」,但 Meta 並未明確提到如果發佈內容的目的是為了提高民眾的意識,則可以撤銷或保留警告。
根據 Meta 的資料,2021 年,他們從該專頁刪除了 5 則內容,這些內容全部都是以違反「兒童性剝削、虐待和裸露」規定為由而遭到刪除。經過進一步審查並判定這些帖子的刪除決策有誤之後,Meta 恢復了其中 3 則被刪除的帖子。與這些刪除決策相關的警告在帖子恢復之後也隨之撤銷。
當這則帖子被刪除時,Meta 也降低了該專頁的流通率,並將其從推薦清單中刪除。Meta 通過政策公開透明平台解釋說,重複違反其政策規定的專頁或群組可能會從推薦清單中刪除並降低其流通率。但政策公開透明平台並未說明這種處罰會持續多長時間。Meta 告訴監察委員會,只要專頁收到的警告次數超過門檻,Meta 就會將其從推薦清單中刪除。警告次數門檻為標準違規行為的 3 次警告,以及嚴重違規行為的 1 次警告(例如涉及兒童性剝削、自殺和自殘或恐怖主義的違規行為)。
3.權限與範疇
監察委員會有權審查 Meta 主動提交的處置決策(根據委員會章程第 2 條第 1 節;規章制度第 2 條第 2.1.1 節)。監察委員會可以支持或推翻 Meta 的處置決策(委員會章程第 3 條第 5 節),其決定對公司具有約束力(委員會章程第 4 條)。Meta 也必須評估其處置決策套用至具有類似情境之相同內容的可行性(委員會章程第 4 條)。監察委員會的決定可能包括政策建議聲明,其中包含 Meta 必須回應的非約束性建議(委員會章程第 3 條第 4 節;第 4 條)。
4.相關標準
監察委員會在判決中考慮了以下標準:
I.Facebook 的《社群守則》
「兒童性剝削、虐待和裸露」政策的政策立意寫到,Meta 不允許「性剝削或危害兒童」的內容。根據此政策,Meta 會移除「威脅、描繪、讚美、支持、指導、宣稱有意、承認參與兒童性剝削行為或提供相關連結的內容」。此外,Meta 也禁止呈現兒童處於情色情境的內容(包括相片、影片、現實生活藝術、數碼內容和口頭描繪)。該政策還禁止通過姓名或圖像識別或嘲笑疑似兒童性剝削受害者的內容,但並未禁止對未成年人進行功能識別。
II.Meta 的價值理念
Meta 價值理念已列於《Facebook 社群守則》的簡介中。「發言權」的價值被形容為「至高無上」:
《Facebook 社群守則》的目標始終都是開闢表達意見的園地並給予用戶發言權。[我們希望]用戶能公開討論自己所重視的議題,即使可能無法得到認同或招致反感也無妨。
Meta 會為了顧及其他四個價值觀而限制「發言權」,而與本案相關的三個價值觀如下:
「安全」:威脅他人的內容有可能會對他人產生恫嚇、排斥或緘默的效果,在 Facebook 上屬於違規行為。
「私隱」:我們致力於保障個人私隱和資料。有了私隱,用戶就能自由做自己,同時更輕鬆地決定他們在 Facebook 上分享內容並與他人互動交流的方式和時機。
「尊嚴」:我們認為每個人都享有同等的尊嚴和權利,也期望用戶能尊重他人的尊嚴,不騷擾或貶低其他用戶。
III.人權標準
《聯合國工商企業與人權指導原則》(UN Guiding Principles on Business and Human Rights,簡稱 UNGP)針對私人工商企業的人權責任定出了適用的自願架構。2021 年,Meta 公告了其《企業人權政策》,其中內容承諾會遵守《聯合國工商企業與人權指導原則》(UNGP)中所述之權利。監察委員會是根據以下人權標準在此個案中作出分析:
- 意見和表達自由的權利:《公民權利及政治權利國際公約》(International Covenant on Civil and Political Rights,簡稱 ICCPR)第 19 條;人權委員會第 34 號一般性意見(2011 年);聯合國意見和表達自由特別報告員的報告:A/74/486(2019 年);聯合國意見和表達自由特別報告員的報告:A/HRC/17/27(2011 年)。
- 以兒童最佳利益為優先考量:《兒童權利公約》第 3 條(簡稱 CRC);第 25 號一般性意見,兒童權利委員會(2021 年)。
- 身心健康權:《經濟、社會及文化權利國際公約》(簡稱 ICESCR)第 12 條;《兒童權利公約》第 17 條和第 19 條,關於兒童獲取資訊以促進其身心健康和免受一切形式之身心暴力侵害的權利。
- 維護私隱的權利:ICCPR 第 17 條;《兒童權利公約》第 16 條;結論性意見,尼泊爾,兒童權利委員會,2005 年 9 月 21 日,CRC/C/15/Add.261,第 45、46 節。
5.用戶陳述
在 Meta 的轉介和監察委員會決定受理此案之後,用戶收到了一則訊息,通知他們監察委員會的審查決定,並為他們提供了向監察委員會提交陳述的機會。但用戶並未提交陳述。
6.Meta 的處置決策說明
Meta 的理由是因為該內容違反了《社群守則》的「兒童性剝削、虐待和裸露」規定,所以才決定將其刪除。Meta 解釋說,帖子中有兩行內容違反了規定,其中一行詳細描述了強暴後的身體傷害,另一行引用了犯罪者以露骨文字描述未成年受害人很「緊」。Meta 提出了出自廣泛來源的專家調查結果,其中包括「Rape, Abuse and Incest National Network」(RAINN)、英國的「2021 年應對兒童性虐待策略」(2021 Tackling Child Sexual Abuse Strategy),以及歐盟的「以更有效的方式對抗兒童性虐待的策略」(Strategy for a More Effective Fight Against Child Sexual Abuse), 以及多篇學術文章均指出,允許描述強暴事件可能會因為再次創傷、侵犯私隱和引起騷擾而導致受害者受到傷害。
Meta 還解釋說,雖然他們的部分政策適用例外情況,允許分享旨在提高意識或譴責有害行為的違規內容,但因為「判斷[再次創傷]的風險和提高意識的好處之間的界線」很困難,所以即使是用戶分享內容的立意良善且旨在提高意識,他們也只能禁止寫實的描述。Meta 在向監察委員會提出的理由中表示,他們的確允許報導強暴和性侵事件,但內容不可含有寫實描述。Meta 還進一步解釋說,他們將「描述」定義為包括顯示圖像、音訊、文字敘述或直播。
Meta 在其理由中解釋說,他們認為未成年人的「私隱」、「安全」和「尊嚴」的價值理念取代了「發言權」,因為寫實血腥內容可能會再次傷害兒童。Meta 還表示,雖然該帖子並未點名受害者,但帖子中提供的資訊可能會被用來識別受害者,從而導致歧視性對待。
Meta 還解釋說,《兒童權利公約》(CRC)是他們制定政策和價值理念的參考指引,並引用了聯合國兒童權利委員會的第 25 號一般性意見(2021 年),以執行政策和實務操作以「保護兒童在數碼環境中免受公認和新出現的一切形式暴力的風險」。Meta 向監察委員會表示,再次傷害的風險是他們確定有必要移除內容的依據。雖然在表達內容的公共利益特別強烈且傷害風險較低的情況下,Meta 會考慮針對寫實血腥內容套用新聞價值的例外情況,但就此個案而言,Meta 認為傷害風險高於表達內容的公共利益。根據 Meta 的資料,Facebook 在過去一年內曾六次將新聞價值的例外情況套用於違反兒童性剝削政策的違規行為。
7.第三方提出的意見
監察委員會就此個案中收到了 10 則來自利益相關者的公眾意見,其中包括重點關注性侵犯倖存者的權利、兒童權利和言論自由的學術界和民間社會組織。其中 3 則公眾意見來自歐洲;2 則來自拉丁美洲和加勒比地區;5 則來自美國和加拿大。這些提交意見涵蓋的主題包括保護倖存者隱私的重要性;消除倖存者或致力防止兒童性剝削和虐待的組織的言論的危險性;Meta 的平台設計在推廣煽動性帖子中發揮的作用;以及平台內容審查系統需要更高的透明度和清晰度。
2021 年 11 月 30 日,委員會與 7 個倡導團體和組織舉行了虛擬圓桌會議,這些機構的使命是為針對婦女和兒童的家庭暴力和性暴力的倖存者發聲。會議中的討論涉及了與個案內容相關的許多主題,包括區分一般大眾可能對強暴事件的寫實描述定義與對該行為及其後果的實際臨床描述之間有所差異;因募集或籌集捐款而對倖存者造成二次剝削或傷害;在報導受害者經歷的犯罪事件時,詢問他們想要什麼並取得知情同意,從而賦予倖存者權力;以及倖存者機構至關重要的事實。
若要閱讀針對此個案提出的大眾意見,請點擊此處。
8.監察委員會分析
監察委員會透過以下三個面向來評估內容是否應該還原:Facebook 《社群守則》;Meta 公開發表的價值理念;及其人權責任。監察委員會總結認為,該內容並未違反 Facebook《社群守則》,所以應予以恢復。Meta 的價值理念和人權責任也支持恢復該內容。監察委員會建議 Meta 應修改其內容政策,以明確定義性化、寫實描述和報導。
8.1.遵守《Facebook 守則》
監察委員會總結認為,該帖子並未違反《社群守則》的「兒童性剝削、虐待和裸露」規定,因此該內容不應該被移除。監察委員會的結論是,該帖子對強暴罪行的事態發展以準確的臨床用語描述,以及引用犯罪者的露骨陳述,皆不構成描述對兒童進行性剝削或「處於情色情境」的未成年人。
此外,監察委員會也認為該帖子並未描述「處於情色情境」的未成年人,因為從該帖子更廣泛的背景內容中可看出,該用戶是在報導攸關公共利益的問題,並譴責對未成年人的性剝削。在帖子提到的內容中,該用戶複製了瑞典新聞媒體使用的語言,其報導引用了強暴案件中提供的法庭證詞。
8.2.遵守 Meta 價值理念
監察委員會認為 Meta 刪除該帖子的決定有違其「發言權」價值理念。監察委員會同意在涉及以寫實方式描述對未成年人施行性剝削的內容時,「私隱」、「安全」和「尊嚴」價值理念非常重要。然而,監察委員會認為這兩個具有爭議的句子並沒有達到對兒童進行性剝削的程度。此外,呼籲大眾關注此議題、提供資訊給民眾,或倡導法律和政策改革的公共利益正是「發言權」的核心理念。在權衡本個案涉及的不同價值理念時,監察委員會也注意到不要讓兒童性剝削的倡導者和倖存者的聲音消失的重要性。監察委員會也知道,某些倖存者可能不太願意現身說法,因為他們擔心自己遭受攻擊的寫實細節會在平台上瘋狂傳播。
8.3.遵守 Meta 的人權責任
監察委員會認為恢復本個案的內容符合 Meta 的人權責任。
表達自由和 ICCPR 第 19 條
ICCPR 第 19 條為任何媒體、不分國界的表達自由提供了廣泛的保障。但是,這項權利在某些狹隘且有限的條件下可能會受到限制,亦即合法性(明確性)、正當性以及必要性和比例原則的三部分測試。儘管 ICCPR 不會如針對國家那樣對 Meta 產生義務,但 Meta 已承諾尊重 UNGP 中規範的人權。此承諾包括 ICCPR、《兒童權利公約》和其他法律工具所定義的國際公認的人權。研究意見和表達自由權的聯合國特別報告員建議 ICCPR 第 19 條第 3 節應提供一個實用的架構,以指導平台的內容審查實務(A/HRC/38/35,第 6 節)。
I.合法性(清晰易懂且易於取得的規則)
國際人權法的合法性要求對表達自由的任何限制都必須:(a)足夠清晰易懂且易於取得,以便個人充分了解法律如何限制其權利;(b)必須以足夠精確的方式制定法律,以便個人規範自己的行為。
如前文第 8.1 節所述,監察委員會得出結論認為,該帖子並未違反 Meta 有關兒童性剝削的政策,因此其刪除決策不符合適用規定。監察委員會也認為,在政策中加入關鍵術語的明確定義和邊緣案例的範例將會大有幫助。對外公開的《社群守則》中並未明確定義「描述」和「性化」關鍵術語。如果 Meta 沒有定義關鍵術語或披露適用例外情況,用戶將無法理解如何遵守規則。
監察委員會指出,Meta 的「已知問題」和「內部執行標準」(IIS)是為內容審查人員提供的指導方針,可幫助他們評估可能違反 Facebook《社群守則》的內容,並根據「兒童性剝削、虐待和裸露」政策,針對在平台上性化未成年人的行為提供更具體的標準。
Meta 通過對此個案提出的理由告知委員會,他們允許「報導」強暴和性剝削事件,但他們並未在其對外公開的政策中說明這一點,而且也未定義「描述」和「報導」之間的區別。監察委員會指出,Meta 的公開政策、已知問題和內部執行標準均未明確說明禁止針對未成年人進行寫實描述或性化行為,以及針對未成年人強暴和性剝削事件進行非違規報導之間的區別。
監察委員會認為,令人不解的是,此個案的內容在平台上保留了兩年,然後 Meta 在沒有充分解釋導致內容被刪除之原因的情況下刪除了該內容。在此期間,政策也沒有發生足以解釋刪除舉動的實質性異動。監察委員會詢問傳送內容供人工審查是否是因為受分類器的異動而觸發。Meta 表示,該帖子是因為機器學習/人工學習分類器分數(演算法對特定內容是否可能違反特定政策所做出的預測)和帖子在兩週期間內獲得的瀏覽次數,觸發了系統傳送帖子進行人工審查。在回答監察委員會的提問時,Meta 並未具體說明其分類器是否有所異動,以判斷該內容在 2019 年時沒有違規,但其技術在 2021 年卻將相同的內容標記為可能違規並判定有必要傳送給人員進行審查。
II.合理目的
對言論自由的限制應追求合理目的,其中包括保護他人的權利。監察委員會同意 Facebook 的《社群守則》的「兒童性剝削、虐待和裸露」規定旨在防止 Facebook 上的內容可能對未成年人的權利造成現實世界的傷害。因此,本政策中的限制旨在服務保護兒童身心健康權利的合理目的(ICESCR 第 12 條;《兒童權利公約》第 19 條),符合兒童的最大利益(《兒童權利公約》第 3 條)。
III.必要性和比例原則
國際人權法中的必要性和比例原則規定,任何對表達自由的限制都「必須與其提供保障的功用相稱;與其他提供保障的方法比起來,必須是最不擾人的方法;[且]必須與受保障的利益成正比」(第 34 號一般性意見,第 34 節)。比例原則要求考慮有所爭議的表達形式(第 34 號一般性意見,第 34 節)。
正如監察委員會在案例判定 2020-006-FB-FBR 第 8.3 節中所述,Meta 必須通過三件事來證明他們選擇了侵害性最小的工具來達到合理目的:
(1) 兒童的最大利益不可通過會侵犯言論自由的措施來達成;
(2) 相比其他會侵犯言論自由的措施,Meta 選用的是最不擾人的措施;及
(3) 所選措施實際上有助於達成目標,且不是無效或無濟於事的(A/74/486,第 52 節)。
在分析是否可以通過不侵犯言論自由的措施來實現目標時,需要了解 Meta 做出的所有選擇以及可用於解決危害的選項。這必須讓監察委員會實際了解擴大宣傳的資訊,以及 Meta 的平台設計如何推廣煽動性內容。監察委員會要求 Meta 提供有關其 Facebook 平台設計選擇的相關資訊或內部研究,包括他們那些會影響擴大宣傳特定帖子和推廣涉及兒童議題之煽動性報導的決策或流程。Meta 並未針對該問題向監察委員會提供明確答案,也沒有提供有關該主題的任何研究。透明化作業對於確保 Meta 的行為能接受公眾審議至關重要。Meta 對監察委員會提問的回答中缺乏細節,也沒有公開說明平台的設計選擇如何擴大宣傳而影響言論,導致監察委員會無法根據兒童的最大利益判斷 Meta 是否採用了尊重兒童權利之限制最少的工具。
監察委員會的結論是,刪除這些討論未成年人性犯罪的內容(關乎公共利益問題和公共辯論的主題),並不構成促進兒童權利的侵害性最小的工具。第 34 號一般性意見強調了 ICCPR 第 19 條中政治表達的重要性,包括在「政治論述」、「對個人和公共事務進行評論」和「人權討論」等表達自由權,所有這些權利都包括可以討論一個國家的刑事司法系統,以及報導該系列在特定案件中的運作。
監察委員會知道,在平台上出現兒童性剝削事件的描述可能會在現實世界中對該事件的倖存者造成傷害。然而,監察委員會認為,犯罪者性化兒童所使用的語言和用戶引用犯罪者言論以提高對公共利益問題之意識的帖子,兩者之間有明顯的差別。監察委員會同意服務性剝削倖存者的組織所提出的意見,即有必要考慮保護倖存者證詞或其他旨在向公眾宣導和倡導改革法律、社會和文化隔閡的內容,以防止兒童性剝削事件的發生。
監察委員會考慮過使用警告畫面是否有可能是保護兒童最大利益且侵害性最小的措施。舉例來說,根據《社群守則》中的「成人性剝削」規定,警告畫面適用於受害者或第三方( 受害者以外的對象)分享之有關成人性剝削的敘述或陳述的內容,該內容必須是 1) 支持受害者;2) 譴責該行為;或 3) 為了提供一般民眾的意識,這將通過內容的背景資訊或說明文字來決定。根據 Meta 新聞中心一篇關於處理錯誤資訊的網誌文章,該公司表示,當某則內容套用警告畫面時,95% 的用戶都不會點擊查看。由於監察委員會並沒有關於參與基準值的資訊,因此委員會無法就警告畫面的影響得出結論,特別是應用於兒童性剝削內容報導的影響。
最後,當報導中含有足以識別兒童的資訊時,監察委員會也考慮過造成現實世界的傷害的可能性。可能導致對兒童性剝削未成年受害者產生功能或「拼圖」識別效果的內容會影響兒童的言論自由權(ICCPR第 19 條)、私隱(《兒童權利公約》第 16 條)和安全(《兒童權利公約》第 19 條)。當內容提供或編譯足夠的離散資訊片段,導致足以在不指名道姓的情況下識別個人時,就可能會產生功能識別效果。就此個案來說,監察委員會無法確定帖子提供的資訊以及媒體報導的連結是否會增加識別受害者的可能性。
然而,部分監察委員會成員強調,如果不確定某個特定內容是否可能導致兒童受害者遭到功能識別,Meta 應謹慎處理而不要冒險犯錯,並根據國際人權原則保護兒童的私隱和身心健康。對於這些監察委員會成員而言,該平台的擴大宣傳能力是評估是否可以識別未成年人,以及是否能因此為性虐待受害兒童提供保護的關鍵因素。
《社群守則》的「兒童性剝削、虐待和裸露」規定禁止「透過指名道姓或呈現圖像的方式,識別或嘲弄兒童性剝削行為疑似受害者的內容」。其他涉及防止識別未成年人或犯罪受害者的政策(例如:《社群守則》的「對未成年人的額外保障」;「策動傷害行為和宣傳犯罪」)在解決對性剝削未成年受害者的功能識別方面存在重大差距。
9.監察委員會的判決
監察委員會推翻了 Meta 移除內容的判決,並要求恢復該帖子。
10.政策建議聲明
內容政策
- Meta 應在《社群守則》的「兒童性剝削、虐待和裸露」規定中提供寫實描述和性化的定義。Meta 應明確說明,並非所有露骨語言都會構成寫實描述或性化,並應解釋法律、臨床或醫學術語與血腥暴力內容之間的區別。Meta 也應清楚區分兒童性剝削和報導兒童性剝削事件兩者之間的差異。在 Meta 將關鍵術語的文字定義和區別加入《社群守則》後,監察委員會才會將此建議視為已落實。
- Meta 應展開政策制定流程(包括在政策論壇中進行討論),以決定是否以及如何將禁止對性暴力受害兒童進行功能識別的禁令納入其《社群守則》。此流程應邀請利害關係人和專家參與討論功能識別和兒童權利。在 Meta 發表產品政策論壇的會議記錄後,監察委員會才會將此建議視為已落實。
*程序備註:
監察委員會的判決書是由五人團隊所備製,且獲得監察委員會大多數委員的同意。監察委員會的判決未必代表所有委員的個人意見。
此個案在作出判決的過程中,已委託某他方代表監察委員會進行獨立研究。這間總部設在哥德堡大學的獨立研究機構組成了一個團隊,成員包括六大州超過 50 位社會科學家,以及 3,200 位來自世界各國的專家,在社會政治和文化領域具備豐沛的專業素養。Duco Advisors 是一間專門提供地緣政治、信任與安全以及技術交叉領域的諮詢公司,另外也可提供研究服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