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nulado
緬甸 Bot(機器人程式)
11 de agosto de 2021
監察委員會推翻 Facebook 根據其《社群守則》中關於仇恨言論的規定,移除某則緬甸語貼文的處置。
案例摘要
監察委員會推翻 Facebook 根據其《社群守則》中關於仇恨言論的規定,移除某則緬甸語貼文的處置。監察委員會認為該貼文並非針對中國人民,而是針對中國政府。具體而言,該貼文使用褻瀆詞語來指涉中國政府在香港的政策,是針對中國政府在緬甸扮演的角色進行政治討論。
關於本案例
2021 年 4 月,一位可能位在緬甸的 Facebook 用戶,以緬甸語在其動態時報上發佈貼文。該貼文討論在 2021 年 2 月 1 日的政變後,對緬甸軍方限縮財源的方式。該貼文建議將稅收交給緬甸聯邦議會代表委員會(CRPH),此委員會為反對政變的立法機構。該貼文獲得約 50 萬次瀏覽,且沒有被任何 Facebook 用戶檢舉。
Facebook 將該用戶貼文中可能違規的部分翻譯如下:「Hong Kong people, because the fucking Chinese tortured them, changed their banking to UK, and now (the Chinese) they cannot touch them.」(香港人民因為受到該死的中國的折磨,於是將他們的銀行業務換到英國銀行,因此中國現在便無法對他們動手。)Facebook 根據其《社群守則》中關於仇恨言論的規定,移除了該貼文。這項規定禁止內容針對個人或群體的種族、民族或國籍,使用「帶有侮辱意圖的褻瀆用語或詞彙」。
負責審查該貼文的四位內容審查人員,皆同意該貼文違反了 Facebook 的規則。用戶在提交給監察委員會的申訴中,表示其發佈這則貼文的目的是為了「制止殘暴的軍事政權」。
重要審查結果
此案例不僅突顯出在執行仇恨言論政策時考量背景資訊的重要性,也彰顯出保護政治言論的重要。考量到緬甸在 2021 年 2 月的政變,以及 Facebook 在該國於溝通媒介上的關鍵角色,更使這一點在緬甸顯得尤為相關。
該貼文使用緬甸語「$တရုတ်」,Facebook 的翻譯為「該死的中國」(或「sout ta-yote」)。根據 Facebook 所述,「從文化和語言的角度來看,『ta-yote』這個字的所指/意義可指中國這個國家或中國人民」。Facebook 表示,基於這個字的性質,以及該用戶並未「清楚指出該詞彙意指整個中國/中國政府」,因此他們判斷「該用戶至少是指中國人民」。因此,Facebook 根據其《社群守則》中關於仇恨言論的規定,移除了該貼文。
由於在緬甸語中,指稱國家及該國人民用的是同一個字,要瞭解用戶意欲所指為何,背景資訊便顯得至關重要。基於諸多因素,監察委員會確信該用戶並非針對中國人民,而是中國政府。
該貼文中可能違反 Facebook 規則的部分,是將中國在香港的金融政策稱為「折磨」或「迫害」,而非個人的行動或是在緬甸的中國人。監察委員會的兩位翻譯人員都指出,此案例中的「ta-yote」是指國家。當翻譯人員被問到該字所指稱的對象是否有任何模稜兩可的可能性時,他們皆未表示任何疑慮。監察委員會的翻譯人員也表示,該貼文的用詞是緬甸政府和中國大使館常用來稱呼對方的詞彙。此外,雖然有 50 萬人瀏覽過該貼文且有超過 6,000 人分享,但並沒有任何用戶檢舉該貼文,公眾評論也將該貼文的整體調性看作是政治討論。
由於該貼文並未因為他人的種族、民族或國籍來針對個人,而是針對國家,因此監察委員會認為其並未違反 Facebook《社群守則》中有關仇恨言論的規定。
監察委員會的裁決
監察委員會推翻了 Facebook 移除內容的處置,並要求恢復顯示相關貼文。
監察委員會在政策諮詢聲明中,對 Facebook 提出以下建議:
- 確保能以內容審核人員所審查內容的語言,提供內部實作規範。如須排定先後順序,Facebook 應優先處理可能對人權產生較嚴重風險的情況。
*案例摘要僅就案例提供總覽,不具有任何先例價值。
完整案例裁決內容
1.裁決摘要
監察委員會推翻 Facebook 根據《社群守則》中有關仇恨言論的規定,移除某則內容的處置。監察委員會認為該貼文並非仇恨言論。
2.案例說明
2021 年 4 月,一位可能位在緬甸的 Facebook 用戶,以緬甸語在其動態時報上發佈貼文。該貼文討論在 2021 年 2 月 1 日的政變後,對緬甸軍方限縮財源的方式。該貼文建議將稅收交給緬甸聯邦議會代表委員會(CRPH),此委員會為反對政變的立法機構。這篇貼文共獲得約 50 萬次瀏覽、6,000 個心情,以及約 6,000 次分享次數。沒有任何 Facebook 用戶檢舉該貼文。
Facebook 將該用戶貼文中可能違規的部分翻譯如下:「Hong Kong people, because the fucking Chinese tortured them, changed their banking to UK, and now (the Chinese) they cannot touch them.」(香港人民因為受到該死的中國的折磨,於是將他們的銀行業務換到英國銀行,因此中國現在便無法對他們動手。)Facebook 在貼文發佈隔天,便根據《社群守則》中關於仇恨言論的規定,將該貼文判定為「等級 2」的仇恨言論並將其移除。這項規定禁止內容針對個人或群體的種族、民族或國籍,使用「帶有侮辱意圖的褻瀆用語或詞彙」。
根據 Facebook 所述,轉貼該則貼文的內容「被自動選為樣本並送交審查人員,用於進行分類器訓練」。這項訓練包括 Facebook 建立違規和未違規內容範例的資料集,以訓練其自動偵測和政策執行程序,預測內容是否違反 Facebook 政策。審查人員判斷該分享貼文違反了《社群守則》中關於仇恨言論的規定。雖然該程序的目的是為了建立內容資料集以訓練分類器,但若分享的貼文被認定為違規,也會遭到刪除。
由於該分享貼文被認為違反 Facebook 的規則,「管理處置機器人程式」(Administrative Action Bot)便自動找出原始貼文並送交審查。Facebook 說明,「管理處置機器人程式」為 Facebook 內部帳號,該帳號不會對內容進行任何評估,只會「根據人工或自動審查的決定,執行政策執行系統的各項處置」。兩位審查人員接著分析原始貼文,並都將其判定為「等級 2」的仇恨言論,於是該內容遭到移除。該用戶針對移除處置向 Facebook 提出申訴,而第四位審查人員仍維持移除的處置。根據 Facebook,「此案例的內容審查人員皆為緬甸語內容審查團隊的成員。」該用戶接著向監察委員會提出申訴。
3.相關職權及其涵蓋範圍
貼文遭移除的用戶向監察委員會提出申訴後,監察委員會有權審查 Facebook 的內容處置(章程第二條第 1 節;規章制度第二條第 2.1 節)。監察委員會得維持或推翻原處置(章程第三條第 5 節)。監察委員會的裁決具有約束力,且可包含附上建議事項的政策諮詢聲明。這些建議事項不具約束力,但 Facebook 必須對這些建議作出回應(章程第三條第 4 節)。監察委員會屬於獨立申訴機制,採取公開透明且合乎原則的方式解決爭議。
4.適用法規
監察委員會進行裁決時,考量的標準如下:
I.Facebook《社群守則》
Facebook《社群守則》中對於仇恨言論的定義為:「針對他人的種族、民族、國籍、宗教信仰、性傾向、種姓、性別、性別認同、重大疾病或身心障礙等所謂受保護的特徵進行直接攻擊。」根據「等級 2」的規定,違禁內容包括咒罵行為,定義為「帶有侮辱意圖的褻瀆用語或詞彙,包括但不限於幹、婊子、幹你娘」。
II.Facebook 秉持的理念
《社群守則》的簡介闡明了 Facebook 理念,其中保障用戶的「言論自由」是 Facebook 最重視的理念:
我們制定《社群守則》,一直都是以打造自由表達的平台,讓用戶盡情發聲為目標。[……] 我們希望用戶可以公開討論自己重視的議題,即使有人不認同或反對也不會阻礙用戶表達意見。
Facebook 認為「言論自由」在涉及四項理念時應有所限制,而本案例涉及其中兩項理念:
「安全性」:我們力求維護 Facebook 的安全環境。威嚇他人的言論可能會使對方覺得受到威脅、排擠或不敢表達意見,因此 Facebook 不允許出現這類內容。
「尊嚴」:我們認為每個人都享有同等的尊嚴和權利,也期望用戶能尊重他人的尊嚴,不騷擾或貶低其他用戶。
III.人權標準
聯合國人權理事會於 2011 年通過的《聯合國工商企業與人權指導原則》(UN Guiding Principles on Business and Human Rights,UNGPs),為私人企業的人權責任建置了自願性架構。2021 年,Facebook 宣佈《企業人權政策》,此政策依循 UNGPs 體現尊重人權的承諾。監察委員會對於此案例的分析結果係以下列人權標準為依據:
- 表達自由:《公民與政治權利國際公約》(International Covenant on Civil and Political Rights,ICCPR)第 34 號一般性意見第 19 條,聯合國人權事務委員會(2011 年)
- 企業責任:企業、人權和受衝突影響的地區:關於強化行動的報告(Business, human rights and conflict-affected regions: towards heightened action report)(A/75/212),針對人權、跨國企業和其他企業議題的聯合國工作小組
5.用戶陳述
用戶在提交給監察委員會的申訴中表示,發佈此內容是為了「阻止殘暴的軍事政權」,並向緬甸的民主領導人士提供建議。該用戶也重申對緬甸軍事政權限制資金的必要性。該用戶將自身定位為「activist」(活動分子),並推測是緬甸軍事政權的告密者檢舉其貼文。該用戶還表示,應該找「通曉緬甸語的審查人員」來審查其貼文。
6.Facebook 的處置說明
Facebook 根據《社群守則》中關於仇恨言論的規定,判定該貼文為「等級 2」的攻擊而將其移除;具體而言,該貼文違反了禁止針對他人的種族、民族及/或國籍而以褻瀆言詞咒罵他人之政策。據 Facebook 所述,他們認為據稱違規的內容是對中國人民的攻擊。
該內容包含緬甸語詞彙「$တရုတ်」,Facebook 地區團隊的翻譯為「該死的中國」(或「sout ta-yote」)。Facebook 的地區團隊更進一步說明,「$」可作為「စောက်」(即「sout」)的縮寫,翻譯為「fucking」(該死的)。根據 Facebook 團隊所述,從文化和語言的角度來看,「ta-yote」這個字的所指/意義可指中國這個國家或中國人民。Facebook 將其提供給審核人員的相關機密內部指引(即內部實作規範)提供給監察委員會,該指引說明如何區別針對受保護的特徵以及與受保護特徵相關的概念攻擊他人的用詞。
Facebook 也在其處置理由中提及,在 2021 年 2 月的政變後,在緬甸「出現關於反中情緒升高的檢舉」,且「在緬甸仰光的中資製衣廠疑似縱火的攻擊中,有許多中國人受傷、遭困或身亡」。為了回覆監察委員會的問題,Facebook 表示其並未與緬甸軍事政權針對此貼文進行任何聯絡。
Facebook 表示,基於「ta-yote」這個字的性質,以及該用戶並未「清楚指出該詞彙意指整個中國/中國政府」,所以他們判斷「該用戶至少是指中國人民」。因此,Facebook 表示移除該貼文的處置符合其《社群守則》中有關仇恨言論的規定。
Facebook 亦表示在與「言論自由」理念的重要性相權衡下,移除的處置符合 Facebook 的「尊嚴」和「安全性」理念。根據 Facebook 所述,針對中國人民的褻瀆咒罵行為「可能導致他們受到傷害」,且為「對其個人尊嚴的貶低、非人化和輕視」。
Facebook 指出其處置符合國際人權標準,並表示其處置符合國際人權法針對合法性、追求正當目的,以及具有必要性和符合比例原則的規定。根據 Facebook 所述,其政策可於《社群守則》中「輕鬆查閱」,且「該用戶選擇的用字明確屬於禁止的褻瀆用語」。此外,移除內容的處置是為保護「他人不受傷害和歧視的權利」,符合正當目的。最後,Facebook 引述監察委員會在 2021-002-FB-UA「黑彼得」案例中的裁決,表示「若累積大量包含針對中國人民的褻瀆詞語的內容,將『營造出更可能容忍暴力行為,並在社會上重現歧視的環境。』」因此其移除內容的處置「具有必要性且符合比例原則」。Facebook 表示這兩個案例類似,因為「兩者皆包含針對他人的種族或民族的仇恨言論」。
7.第三方提交的資料
監察委員會收到 10 則與此案例相關的公眾評論,其中 5 則來自亞太地區和大洋洲(具體而言是緬甸),另外 5 則來自美國和加拿大。監察委員會收到來自利害關係人的評論,其中包括人權捍衛者,以及關注緬甸的表達自由和仇恨言論的公民社會組織。
提交資料涵蓋的主題包括:對「sout ta-yote」的翻譯和分析;該內容是針對中國或中國人民的攻擊;根據緬甸衝突的背景脈絡,該貼文是否屬於應受保護的政治言論;2021 年 2 月的政變後,緬甸的反中情緒是否升高;中國和緬甸軍事政權之間的關係;以及 Facebook 的內容審核作法,尤其是針對緬甸語內容使用、訓練和稽核 Facebook 自動化工具的部分。
若要閱讀此案例的相關公眾評論,請點擊這裡。
8.監察委員會分析
此案例突顯出執行保護用戶免於仇恨言論的內容政策時,務必要考量背景資訊,也顯示出保護政治言論的重要性。基於緬甸在 2021 年 2 月的政變,以及 Facebook 作為溝通媒介的重要性,這一點與緬甸尤為相關。監察委員會從以下三方面評估這則內容是否應該恢復顯示:Facebook《社群守則》、此公司的理念,以及此公司的人權責任。
8.1 遵循《社群守則》
監察委員會認為,恢復顯示此內容符合 Facebook《社群守則》中有關仇恨言論的規定。Facebook 的政策禁止針對個人或群體的種族、民族或國籍,使用「帶有侮辱意圖的褻瀆用語或詞彙」。監察委員會的結論是該貼文並未針對人民,而是在討論中國政府在緬甸扮演何種角色的情況下,指稱中國政府在香港的政策。
除了公眾評論,監察委員會也徵到兩版該則文字的譯文,其中一版為位於緬甸的緬甸語使用者的譯文,另一版則為位於緬甸境外的緬甸語使用者的譯文。公眾評論和監察委員會的翻譯人員都提到,在緬甸語中,指稱一個國家以及該國人民用的都是同一個字。因此,背景資訊是瞭解用戶意欲所指為何的重要關鍵,在執行 Facebook 的仇恨言論政策時更是尤為相關。該內容遭移除時,《社群守則》中有關仇恨言論的規定表示禁止根據國籍對他人進行攻擊,但並未禁止針對國家的攻擊。
監察委員會考量了諸多因素後,判定此貼文並未因為種族、民族或國籍對中國人民進行攻擊。第一,整體貼文建議了幾種限制與緬甸軍政府進行金融往來的方式,並建議為 CRPH 提供金援。第二,該貼文中可能違規的部分,是將中國在香港的金融政策稱為「折磨」或「迫害」,而非個人的行動或是在緬甸的中國人。第三,雖然廣泛流傳的貼文若沒有遭到檢舉,並不一定表示該貼文未違反規定,但在超過 50 萬人瀏覽且超過 6,000 人分享該貼文的情況下,的確沒有任何用戶檢舉該貼文。第四,監察委員會諮詢的兩位翻譯人員皆指出,雖然同一個字能用來指稱國家以及該國人民,但此處是指國家。當翻譯人員被問到該字所指稱的對象是否有任何模稜兩可的可能性時,他們皆未表示任何疑慮。第五,這兩位翻譯人員也表示,該貼文的用詞是緬甸政府和中國大使館常用來稱呼對方的詞彙。最後,多數公眾評論都將該貼文的整體調性視為政治討論。
因此,由於該褻瀆詞語並未因為種族、民族或國籍而針對他人,而是針對國家,因此監察委員會得出結論,認為其並未違反 Facebook《社群守則》中有關仇恨言論的規定。必須區分清楚禁止針對受保護特徵鎖定他人的措施,不可作為保護政府或機構免受批評的方式。監察委員會理解反中的仇恨言論是應認真以對的考量,但此貼文所指對象是中國政府。
對於 Facebook 表示移除此內容的處置是依照監察委員會在 2021-002-FB-UA 案例裁決(在此案例裁決中,監察委員會維持將畫黑臉妝的內容移除的處置)所提到的理由,監察委員會對此論點不表贊同。在該案例中,Facebook 有禁止用戶畫黑臉妝的規則,因此監察委員會允許 Facebook 將該規則套用至畫黑臉妝扮演黑彼得的內容。相比之下,此案例的貼文背景資訊顯示其用語完全沒有違反 Facebook 的規則。
在監察委員會根據此案例進行商議期間,Facebook 更新了《社群守則》中關於仇恨言論的規定,更詳細地說明該公司如何在特定情況下,禁止與受保護特徵相關的「概念」。這項新規則指出,Facebook「需要額外資訊及/或背景資訊」以執行這項政策,且用戶不得發佈「攻擊與受保護特徵相關的概念、機構、想法、作法或信念的內容,此類內容可能會對與該受保護特徵相關之對象造成急迫的人身傷害、恐嚇或歧視」。
由於 Facebook 移除此內容時,前述規則尚未成為《社群守則》的一部分,且 Facebook 也未向監察委員會指出該公司是根據此更新版的《社群守則》移除該內容,因此監察委員會並未針對此政策對本案例的適用性進行分析。不過,監察委員會提到「概念、機構、想法、作法或信念」可能包含相當廣泛的意見表達,包括政治言論。
8.2 遵循 Facebook 秉持的理念
監察委員會得出結論,認為恢復顯示此內容符合 Facebook 秉持的理念。雖然 Facebook 的「尊嚴」和「安全性」理念很重要,尤其是在緬甸 2021 年 2 月政變的背景下,但此內容並未對上述理念造成嚴重的風險到足以取代「言論自由」理念。監察委員會也認為,該貼文包含的政治言論對「言論自由」的理念相當重要。
8.3 遵循 Facebook 的人權責任
監察委員會得出結論,認為恢復顯示此內容符合 Facebook 的企業人權責任。Facebook 已承諾該公司會依據《聯合國工商企業與人權指導原則》(UNGPs)尊重人權。該公司的《企業人權政策》表示此政策亦包含《公民與政治權利國際公約》(ICCPR)。
ICCPR 第 19 條針對表達自由給予廣泛保障。且此類保障針對政治言論的表達和辯論給予「特別高」的保護,包括關於公共機構的討論(第 34 號一般性意見第 38 項)。第 19 條要求國家針對言論表達的限制必須通過合法性、正當性,以及具有必要性且符合比例原則的三部分檢驗。依此檢驗標準,監察委員會的結論是 Facebook 的處置並不符合其企業責任。
I.合法性(規則具備清楚易懂的特性)
根據國際人權法,合法性原則規定國家用於限制表達自由的規則必須清楚明確且公開透明(第 34 號一般性意見第 25 項)。限制言論表達的規則也必須「為負責執行政策者提供充分的指引,使其能夠確定哪些類型的意見表達適合加以限制,哪些類型不適合」(第 34 號一般性意見第 25 項)。
《社群守則》中關於仇恨言論的規定禁止針對種族、民族或國籍以褻瀆詞語攻擊他人。Facebook 告知監察委員會,由於難以「大規模判斷意圖,因此 Facebook 將『該死的中國』一詞視為同時指稱中國人民和整個中國或中國政府,除非用戶能提供額外背景資訊,說明該詞僅指稱國家或政府。」預設進行移除的政策並未明列於《社群守則》。
監察委員會得出結論,認為該用戶已提供額外背景資訊來說明該貼文是指國家,如同監察委員會對《社群守則》中關於仇恨言論的規定之分析(前述 8.1 節)所述。Facebook 的多位審查人員所達成的結論不同於監察委員會的翻譯人員、提交公眾評論的用戶,以及假定超過 50 萬名瀏覽過該貼文且未提出檢舉的用戶中的多數人。基於此分歧,監察委員會質疑 Facebook 提供給內容審核人員的內部指引、資源和培訓是否充足。
由於監察委員會認為該用戶並未違反 Facebook 的仇恨言論政策,因此並未判定非公開的預設移除政策是否違反合法性原則。不過,監察委員會對於《社群守則》並未清楚說明無論褻瀆詞語可能被解讀為針對個人還是國家,皆預設為移除內容的政策有所疑慮。一般而言,若 Facebook 的內部指引會使公開發佈的《社群守則》解讀有所不同,該公司便應將指引公開。
II.追求正當目的
任何針對言論表達的國家限制措施,皆應追求 ICCPR 所列的正當目的,此類正當目的包含「他人的權利」。根據 Facebook 所述,其仇恨言論政策旨在保護用戶不受歧視。監察委員會同意此為追求正當目的。
III.具有必要性和符合比例原則
根據國際人權法規,必要性和符合比例的原則要求對表達自由的限制措施皆須「適合用來實現保護功能;必須是可用來實現保護功能的諸種手段中『侵犯性最小』的一個;必須與要保護的權益『符合比例原則』」(第 34 號一般性意見第 34 項)。在此案例中,監察委員會根據其對該內容的解讀,判定限制此貼文的措施並未實現保護功能。
UNGPs 指出,企業應長期執行人權盡職調查,以評估其活動造成的影響(UNGP 原則 17),並確知在受衝突影響的背景下,人權受到傷害的風險會提高(UNGP 原則 7)。針對人權、跨國企業和其他企業議題的聯合國工作小組提到,企業的職責應反映出在某些情況下更高的複雜度和傷害風險(A/75/212 第 41-49 項)。同樣地,在案例裁決 2021-001-FB-FBR 中,監察委員會曾建議 Facebook「確保充足的資源和專業知識,以評估全球各地具影響力的帳號可能帶來的傷害」,並理解 Facebook 應該對風險較高的地區多加關注。
在此案例中,監察委員會認為不能因為前述加重的職責就預設將內容移除,因為不論是保留有害內容,或是將傷害風險極低或無風險的內容移除,兩者的風險同樣都很高。雖然 Facebook 對緬甸仇恨言論的疑慮有理有據,但該公司也必須特別謹慎,以免移除(在此案例中)支持民主政府的政治評論和意見表達。
監察委員會提到,Facebook 認定褻瀆詞語的政策提到的國籍(在此案例中為「$တရုတ်」)是指國家和人民,此政策可能導致在某些同一個字能用於上述兩種意義的語言情境下(例如本案例),出現不符合比例原則的政策執行。監察委員會也提到,由於 Facebook 表示該處置係用於分類器訓練,作為違反《社群守則》中關於仇恨言論規定的內容範例,因此這項移除處置的影響遠超過該案例本身。
根據上述各點,國際人權標準支持在 Facebook 恢復顯示該內容。
9.監察委員會的裁決
監察委員會推翻 Facebook 移除內容的處置,並要求恢復顯示相關內容。根據監察委員會的章程,Facebook 有義務對類似的上下文執行此裁決,且將此內容用於分類器訓練時,必須將其標示為未違規。
10.政策建議
Facebook 應該確保能以內容審核人員所審查內容的語言,提供內部實作規範。如須排定先後順序,Facebook 應優先處理可能對人權產生較嚴重風險的情況。
*流程注意事項:
監察委員會的裁決是由五人審查小組進行審議,且裁決結果必須經由多數成員核准。監察委員會的裁決不一定代表所有成員的個人觀點。
為進行本次案例裁決,哥德堡大學(University of Gothenburg)的獨立研究機構受託代表監察委員會進行一項獨立研究,他們邀請來自六大洲超過 50 位社會科學家,以及全球超過 3,200 位國家/地區專家組成團隊,共同針對社會政治和文化背景資訊提供專業意見。語言專業技能則由 Lionbridge Technologies, LLC 提供,該公司的專家能流利使用超過 350 種語言,並在全球 5,000 個城市提供服務。
Volver a Decisiones de casos y opiniones consultivas sobre política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