पलट जाना
緬甸 Bot
11 अगस्त 2021
監察委員會推翻了 Facebook 根據其《仇恨言論社群守則》移除一則緬甸文帖子的判決。
個案摘要
監察委員會推翻了 Facebook 根據其《仇恨言論社群守則》移除一則緬甸文帖子的判決。監察委員會認為該帖子並非針對中國人,而是針對中國國家。具體來說,該帖子是使用褻瀆詞語來指稱中國政府在香港的政策,藉此討論中國政府在緬甸扮演的角色。
關於此個案
2021 年 4 月,一名看似位於緬甸的 Facebook 用戶在其生活時報上以緬甸文發佈了帖子。該帖子的內容討論了在 2021 年 2 月 1 日緬甸發生政變後,對緬甸軍方限制提供資金的方法。內文提議將稅收提供給反對政變的立法委員團體 Committee Representing Pyidaungsu Hlutaw(CRPH)。該帖子獲得了大約 50 萬次觀看,且沒有 Facebook 用戶舉報該帖子。
Facebook 將用戶帖子中涉嫌違規的部分翻譯為「香港人,因為操他媽的中國人折磨他們,把他們的銀行改成英國,現在(中國)動不了他們了。」(Facebook 的英譯:Hong Kong people, because the fucking Chinese tortured them, changed their banking to UK, and now (the Chinese) they cannot touch them.)然後 Facebook 根據其《社群守則》中的「仇恨言論」規定移除了此內容,該規定禁止基於種族、民族或國籍,針對個人或族群使用包含「帶有侮辱意圖的不雅字眼或詞語」的內容。
檢查帖子的 4 名內容審查人員均認為該帖子違反了 Facebook 的規則。該用戶在向委員會提出申訴時表示,他們發佈此內容的目的是為了「stop the brutal military regime」(制止殘暴的軍政府)。
重要調查發現
這個案例強調了兩個重點:在執行仇恨言論政策時應考慮上下文情境的重要性,以及保護政治言論的重要性。鑑於 2021 年 2 月的政變,以及 Facebook 作為該國通訊媒介的關鍵角色,這對於緬甸來說尤為重要。
該帖子使用了緬甸文寫下「$တရုတ်」,Facebook 將其翻譯為「操他媽的中國人」(Facebook 的英譯:fucking Chinese)(或「sout ta-yote」)。根據 Facebook 的說法,「ta-yote」這個詞「在文化和語言上具有身份/意義的雙重定義,可以是指中國這個國家以及中國的人民。」Facebook 表示,鑑於該字詞的性質以及用戶沒有「明確表明該字詞指的是中國的國家/政府」此一事實,於是他們判定「該用戶至少是在指稱中國人」。因此,Facebook 根據其《社群守則》中的「仇恨言論」規定移除了這則帖子。
由於同一個字詞在緬甸文中可用於指代某個國家和來自該國的人民,因此上下文會是理解其含義的關鍵。有許多因素促使監察委員會認為該用戶並非針對中國人,而是針對中國國家。
Facebook 據稱違反其規則的帖子部分,是指中國在香港施行的金融政策稱為「酷刑」或「迫害」,而不是指單一個人或緬甸華人的行為。委員會的兩名翻譯人員均表示,以此案例來說,「ta-yote」一詞指的是國家。當被問及此字詞的含義是否可能存在歧義時,翻譯人員均未提出任何疑慮。委員會的翻譯人員還表示,該帖子中使用了緬甸政府和中國大使館互相稱呼時所常用的字詞。此外,已經有 50 萬人看過該帖子,並且有 6,000 多人分享該帖子,但沒有半個用戶舉報。大眾意見也多認為該帖子的整體語調為政治討論。
有鑑於該帖子並無針對基於種族、民族或國籍,而是針對國家,監察委員會認為該帖子並沒有違反 Facebook《社群守則》中的「仇恨言論」規定。
監察委員會的判決
監察委員會推翻了 Facebook 移除內容的判決,並要求還原該帖子。
在政策建議報告中,監察委員會給了 Facebook 以下建議:
- 確保其「內部執行標準」能提供內容審查人員審查之內容所使用的語言。如需安排處理優先順序,Facebook 應優先關注人權風險更為嚴重的內容。
*個案摘要為提供個案概覽,不具先例價值。
個案判決全文
1.判決摘要
監察委員會推翻了 Facebook 根據其《社群守則》有關「仇恨言論」的規定而移除內容的判決。監察委員會認為該帖子並不屬於仇恨言論。
2.個案說明
2021 年 4 月,一名看似位於緬甸的 Facebook 用戶在其生活時報上以緬甸文發佈了帖子。該帖子的內容討論了在 2021 年 2 月 1 日緬甸發生政變後,對緬甸軍方限制提供資金的方法。內文提議將稅收提供給反對政變的立法委員團體 Committee Representing Pyidaungsu Hlutaw(CRPH)。該帖子獲得了約 50 萬次瀏覽、約 6,000 個心情,必且被分享了約 6,000 次。沒有任何 Facebook 用戶舉報該帖子。
Facebook 將用戶帖子中涉嫌違規的部分翻譯為「香港人,因為操他媽的中國人折磨他們,把他們的銀行改成英國,現在(中國)動不了他們了。」(Facebook 的英譯:Hong Kong people, because the fucking Chinese tortured them, changed their banking to UK, and now (the Chinese) they cannot touch them.)在帖子發佈後的第二天,Facebook 便將其判定為「第 2 級」仇恨言論,然後根據其《社群守則》中的「仇恨言論」規定將其移除。該規定禁止基於種族、民族或國籍,針對個人或族群使用包含「帶有侮辱意圖的不雅字眼或詞語」的內容。
根據 Facebook 的說法,該帖子的轉貼被「自動選擇作為樣本的一部分,並傳送給審查人員以用於訓練分類器。」該流程包含 Facebook 以違規和非違規內容範例建立資料集,以訓練其自動偵測和執行程序,以預測內容是否違反 Facebook 政策。審查人員判定用戶分享的帖子違反了《社群守則》中的「仇恨言論」規定。然該程序的目的是建立多組內容來訓練分類器,但一旦系統發現用戶分享的帖子違規,就會將其刪除。
因為系統認為用戶分享的帖子違反了 Facebook 的規則,「管理操作 Bot」(Administrative Action Bot)就會自動找出原始帖子並送交審查。Facebook 解釋說,管理操作 Bot 是一個內部專用的 Facebook 帳戶,該 Bot 並不會對內容進行任何評估,只會「根據人員或自動化系統做出的決定,在整個執行系統中執行各項操作」。然後有兩名審查人員分析了原始帖子,雙雙判定這屬於「第 2 級」仇恨言論。於是他們移除了此內容。用戶針對移除處置向 Facebook 提出了申訴,而第四位審查人員認為應維持移除處置。根據 Facebook 的說法,「此案例的內容審查人員都是 Facebook 緬甸內容審查團隊的成員。」於是用戶向監察委員會提出申訴。
3.權限與範疇
如果用戶因為其帖子被移除而提出申訴,監察委員會有權審查 Facebook 的處置決策(委員會章程第 2 章第 1 條;規章制度第 2 章第 2.1 條)。監察委員會可以支持或推翻該處置決策(委員會章程第 3 章第 5 條)。監察委員會的判決具有約束力,並且可能提供政策建議聲明。雖然這些建議並沒有約束力,但 Facebook 必須針對建議作出回應(章程第 3 章第 4 條)。監察委員會是一個獨立的申訴機制,將依照原則以透明公開的方式解決爭議。
4.相關標準
監察委員會在判決中考慮了以下標準:
I.Facebook 的《社群守則》
Facebook《社群守則》中對於仇恨言論的定義為:「針對他人的種族、民族、國籍、宗教、性取向、種姓、性別、性別認同、嚴重疾病或殘障進行直接攻擊。」在「第 2 級」的規定中,禁止使用的內容包括咒罵,定義為「帶有侮辱意圖的不雅字眼或詞語,包括但不限於:操他媽的、婊子、混蛋」(fuck, bitch, motherfucker)。
II.Facebook 的價值理念
Facebook 價值理念已列於《社群守則》簡介中。「發言權」的價值被形容為「至高無上」:
《Facebook 社群守則》的目標始終都是開闢表達意見的園地並給予用戶發言權。[…] 我們希望用戶能公開討論自己所重視的議題,即使可能無法得到認同或招致反感也無妨。
Facebook 會為了顧及四個價值觀而限制「發言權」,而與本案相關的兩個價值觀如下:
「安全」: 我們致力於將 Facebook 創造成安全的環境。威脅性的言論可能會使他人覺得受到脅迫、排擠或不敢表達意見,因此 Facebook 不允許出現這類內容。
「尊嚴」:我們認為每個人都享有同等的尊嚴和權利,也期望用戶能尊重他人的尊嚴,不騷擾或貶低其他用戶。
III.人權標準
在 2011 年獲聯合國人權理事會背書的《聯合國工商企業與人權指導原則》(UN Guiding Principles on Business and Human Rights,簡稱 UNGP),針對私人工商企業的人權責任定出了適用的自願架構。2021 年 ,Facebook 公告了其《企業人權政策》,鄭重承諾會遵守《聯合國工商企業與人權指導原則》(UNGP)中所述之權利。監察委員會是根據以下人權標準在此個案中作出分析:
- 表達自由:《公民權利及政治權利國際公約》(ICCPR)第 19 條;聯合國人權事務委員會(2011 年)第 34 號一般性意見;
- 企業責任:「商業、人權和受衝突影響之地區:邁向加強行動報告」(A/75/212),聯合國人權與跨國公司和其他工商企業問題工作小組
5.用戶陳述
該用戶在向委員會提出申訴時表示,他們發佈此內容的目的是為了「stop the brutal military regime」(制止殘暴的軍政府),並向緬甸的民主領導人提供建議。用戶也重申有必要限制緬甸軍政府的資金。該用戶自稱為「社運人士」,並推測緬甸軍政府的線民舉報了他們的帖子。該用戶還表示,應該由「通曉緬甸語的人士」來審查他們的帖子。
6.Facebook 的判決解釋
Facebook 根據《社群守則》中的「仇恨言論」規定,判定該內容為「第 2 級」攻擊並將其移除。具體來說,他們認為該帖子違反了禁止基於種族、民族和/或國籍,針對個人使用不雅的咒罵言語的規定。根據 Facebook 的說法,涉嫌違規的內容被認為是對中國人做出攻擊。
該內容中含有緬甸文字詞「$တရုတ်」,Facebook 地區團隊將其翻譯為「操他媽的中國人」(Facebook 的英譯:fucking Chinese)(或「sout ta-yote」)。Facebook 的地區團隊進一步指出,「$」可以當作「စောက်」或「sout」的縮寫,意思是「操他媽的」(Facebook 的英譯:fucking)。根據 Facebook 團隊的說法,「ta-yote」這個詞「在文化和語言上具有身份/意義的雙重定義,可以是指中國這個國家以及中國的人民。」Facebook 向監察委員會提供了相關的機密內部指南(所謂的「內部執行標準」),該指南向其審查人員說明了如何判斷針對受保護特徵之對象的語言,以及說明受保護特徵的相關概念。
Facebook 在其決策根據中還指出,在 2021 年 2 月的政變之後,「有報導稱緬甸的反華情緒有所增加」,且「位於緬甸仰光的中資服飾工廠疑似遭到縱火攻擊,有數名中國人因此受傷、被困或喪命。」在回答監察委員會的問題時,Facebook 表示,他們與緬甸軍政府並未有任何關於此帖子的通訊。
Facebook 表示,鑑於「ta-yote」的性質以及用戶沒有「明確表明該字詞指的是中國的國家/政府」此一事實,於是 Facebook 判定「該用戶至少是在指稱中國人」。因此,Facebook 表示刪除該帖子符合其《社群守則》中的「仇恨言論」規定。
Facebook 也表示,移除內容的處置符合他們權衡「發言權」後所維護的「尊嚴」和「安全」價值理念。根據 Facebook 的判斷,針對中國人的褻瀆咒罵「可能會對這些人造成傷害」,並且「侮辱、非人化和貶低了他們的個人尊嚴」。
Facebook 主張他們移除內容的處置符合國際人權標準。Facebook 表示,其處置決策符合國際人權法對合法性、合法目的、必要性和比例原則的要求。根據 Facebook 的說法,其政策規定在《社群守則》中「易於取得」,而「用戶選用的詞語完全屬於禁止使用不雅字眼的範圍。」此外,移除內容的處置決策是保護「他人的權利免受傷害和歧視」的正當做法。最後,其移除內容的處置決策是「必要且符合比例原則」的,因為「針對中國人的褻瀆詞語的積累將會創造出更可能容忍暴力行為的環境,並在社會中產生歧視現象」,引用自監察委員會關於 Zwarte Piet 的決策(2021-002-FB-UA)。Facebook 表示這兩個案例很相似,因為「這兩個案例都是涉及針對種族或民族的仇恨言論」。
7.第三方提出的意見
監察委員會收到有關此個案的 10 則大眾意見。其中 5 則意見來自亞太地區和大洋洲(特別是緬甸),另外 5 則來自美國和加拿大。監察委員會也收到了利害關係人的意見,包括人權捍衛者和關注緬甸言論自由和仇恨言論的民間社會組織。
這些大眾意見涵蓋的主題包括對「sout ta-yote」一詞的翻譯和分析;內容是否攻擊中國國家或中國人;該帖子是否屬於應在緬甸衝突背景下受到保護的政治言論;2021 年 2 月政變後緬甸的反華情緒是否有所增加;中國與緬甸軍政府之間的關係;以及 Facebook 的內容審查實務操作,特別是 Facebook 針對緬甸語內容使用的自動化執行工具的運用、訓練和稽核。
若要閱讀針對此個案提出的大眾意見,請點擊此處。
8.監察委員會分析
這個案例強調了在執行仇恨言論政策時應考慮上下文情境的重要性,同時也要尊重政治言論。鑑於 2021 年 2 月的政變以及 Facebook 作為通訊媒介的關鍵角色,這對於緬甸來說特別重要。監察委員會透過以下三個面向來評估該內容是否應該還原:Facebook 的《社群守則》;該公司的價值觀;以及 Facebook 的人權責任。
8.1 恪遵《社群守則》
監察委員會認為,還原該內容符合 Facebook 《社群守則》中的「仇恨言論」規定。Facebook 的政策禁止基於種族、民族或國籍,針對個人或族群使用包含「帶有侮辱意圖的不雅字眼或詞語」。監察委員會的結論是,該帖子不是針對人,而是針對中國政府在香港的政策,其背景在於討論中國政府在緬甸扮演的角色。
除了大眾意見之外,監察委員會也將文本翻譯了兩個版本。這兩個翻譯版本分別來自位於緬甸境內的緬甸母語人士,和位於緬甸境外的另一位緬甸母語人士。大眾意見和委員會的翻譯人員均指出,在緬甸語中,該字詞可用於指稱國家和來自該國的人民。因此,上下文情境是理解含義的關鍵。這對於執行 Facebook 的仇恨言論政策尤其重要。當內容被刪除時,《社群守則》中的「仇恨言論」規定表示禁止基於國籍攻擊他人,但並未禁止攻擊國家。
在考慮了各種因素之後,監察委員會判定該帖子並非針對中國人的民族、種族或國籍。首先,帖子的廣泛內容建議了一些方法來限制與軍政權的財政互動,並為 CRPH 提供財政支持。第二,據稱違規的帖子部分是指中國在香港施行的金融政策稱為「酷刑」或「迫害」,而不是指單一個人或緬甸華人的行為。第三,雖然廣為轉發的帖子沒有人舉報並不代表沒有違規,但帖子有超過 50 萬人瀏覽、6000 多人分享了,且沒有半個用戶舉報。第四,監察委員會諮詢的兩名翻譯人員都表示,雖然同一個字詞可用於指稱國家及其人民,但此案例指的是國家。當被問及此處含義是否可能存在歧義時,翻譯人員均未提出任何疑慮。第五,兩名翻譯人員均表示,該帖子中使用了緬甸政府和中國大使館互相稱呼時所常用的字詞。最後,大眾意見普遍認為該帖子的整體語調為政治討論。
因此,有鑑於該褻瀆詞語並無針對基於種族、民族或國籍,而是針對一個國家,監察委員會總結該帖子並沒有違反 Facebook《社群守則》中的「仇恨言論」規定。確保根據受保護的特徵攻擊他人的禁令不會構成保護政府或機構免受批評的防護罩,這一點至關重要。監察委員會認同反華仇恨言論是一個嚴重的問題,但這則帖子指稱的對象是中國國家。
監察委員會不同意 Facebook 主張其刪除此內容的決策是遵循了委員會在案例判定「2021-002-FB-UA」中使用的論述(監察委員會支持刪除對黑臉人物的描述)。在該案例中,Facebook 設立了禁止描繪黑臉人物的規則,而監察委員會允許 Facebook 將該規則應用於以黑臉描繪 Zwarte Piet 的內容。相比之下,根據此案例的帖子的上下文,其所使用的語言完全沒有違反 Facebook 的規則。
在委員會針對此案進行審議的期間,Facebook 更新了《社群守則》的「仇恨言論」規定,以進一步說明他們如何在特定情況下禁止與受保護特徵相關的「概念」。這條新的規則規定 Facebook「需要用額外的資訊和/或上下文情境」來執行政策,而用戶不應發佈「內容去攻擊與受保護特徵相關的概念、制度、想法、做法或信念,這些內容可能會導致發生對具有受保護特徵之對象的身體傷害、恐嚇或歧視」。
由於 Facebook 刪除此內容時,這條新規則並非《社群守則》的一部分,且 Facebook 並未向監察委員會主張他們是根據此更新後的守則刪除了內容,因此監察委員會並未分析此政策在此案例中的應用。然而,監察委員會指出,「概念、制度、想法、做法或信念」可能涵蓋非常廣泛的表達類型,其中也包括政治言論。
8.2 恪遵 Facebook 價值理念
監察委員會總結還原這個內容符合 Facebook 的價值理念。儘管 Facebook 的「尊嚴」和「安全」價值很重要,特別是在 2021 年 2 月緬甸政變的背景之下,但這些內容並未對這些價值理念構成風險,因此無法合理化犧牲「發言權」的處置。另外,監察委員會也認為,該帖子含有對「發言權」價值理念至關重要的政治言論。
8.3 遵守 Facebook 人權責任
監察委員會總結還原這個內容符合 Facebook 作為企業的人權責任。Facebook 已經承諾將遵守《聯合國工商企業與人權指導原則》(UNGP)中所述之人權,其《企業人權政策》表明這也包括《公民權利及政治權利國際公約》(ICCPR)。
ICCPR 第 19 條針對「各式各樣」的表達類型提供了廣泛的保障,此規定對於政治表達和辯論的保護程度「特別高」,包括關於公共機構的討論(第 34 號一般性意見,第 38 節)。第 19 條規定國家針對自由表達權的限制必須通過合法性、正當性,和具有必要性且符合比例原則的三關檢驗。監察委員會得出結論認為在此檢驗標準下,Facebook 的行為並未履行其作為企業的責任。
I.合法性(清晰易懂且易於取得的規則)
在國際人權法中,合法性原則規定國家用於限制表達自由的任何規則都必須清晰易懂且易於取得(第 34 號一般性意見,第 25 節)。限制表達自由的規則也必須「為負責執行限制的人員提供足夠的指引說明,使他們能夠確定哪些類型的表達應受到適當限制,哪些類型不受限制」(第 34 號一般性意見,第 25 節)。
《社群守則》中的「仇恨言論」規定禁止基於種族、民族或國籍使用褻瀆詞語攻擊他人。Facebook 向監察委員會標示,由於難以「大規模地確認意圖,Facebook 認為「操他媽的中國人」(Facebook 的英譯:fucking Chinese)一詞既可指稱中國人,也可指稱中國國家或政府,除非用戶提供更多的上下文來表示僅指稱國家 或政府」。《社群守則》中沒有設立預設移除的政策。
監察委員會總結認為,如同委員會對《社群守則》「仇恨言論」規定(上文第 8.1 節)的分析,用戶提供了額外的背景資訊來說明帖子所指對象為國家。多位 Facebook 審查人員得出的結論,竟與監察委員會的翻譯人員、提交意見的社會大眾,以及據推測看過帖子但沒有提出舉報的 50 多萬名用戶中的許多人都不相同。鑑於這項分歧,監察委員會質疑 Facebook 向內容審查人員提供的內部指引、資源和培訓是否適當。
鑑於監察委員會認定用戶並未違反 Facebook 的仇恨言論政策,因此委員會不會決定預設刪除內容的非公開政策是否違反合法性原則。然而,監察委員會擔心,《社群守則》中並未清楚說明在褻瀆詞語可能被解釋為針對個人或國家時,系統將預設刪除內容的政策。一般來說,Facebook 應該公開會改變對外發表之《社群守則》解讀的內部指引。
II.合理目的
任何國家對表達的限制都應該是為了追求 ICCPR 中列出的合理目的之一,其中包含「他人的權利」。根據 Facebook 的說法,其仇恨言論政策旨在保護用戶免於遭受歧視。監察委員會同意這是一個合理的目的。
III.必要性和比例原則
國際人權法中的必要性和比例原則規定,任何對表達自由的限制都「必須與其提供保障的功用相稱;與其他提供保障的方法比起來,必須是最不擾人的方法;必須與受保障的利益成正比」(第 34 號一般性意見,第 34 節)。以此案例而言,監察委員會根據其對內容的解釋,認為限制該帖子不會起到保護作用。
UNGP 指出,企業應持續進行人權盡職調查,以評估其活動的影響(UNGP 第 17 條),並承認在受衝突影響的情況下,人權損害的風險會增加(UNGP 第 7 條)。聯合國人權與跨國公司和其他工商企業問題工作小組指出,企業的盡職調查責任在特定情況下應反映更高的複雜性和損害風險(A/75/212,第 41-49 節)。同樣地,在案例判定 2021-001-FB-FBR 中,監察委員會建議 Facebook 應「確保有足夠的資源和專業知識來評估全球具有影響力的帳戶的危害風險」,因為我們認為 Facebook 應該重點關注風險較高的地區。
以此案例而言,監察委員會認為,這些更高的責任不應以預測刪除作為解決辦法,因為無論是留下有害內容或刪除幾乎沒有或完全沒有危害風險的內容,兩種做法都具有很高的風險。雖然 Facebook 對緬甸仇恨言論的擔憂是有其根據的,但 Facebook 也必須特別注意不要誤刪政治批評和相關言論,例如支援民主治理的此案例。
監察委員會指出,Facebook 的政策推定提及國籍的褻瀆詞語(此案例為「$တရုတ်」)是指稱國家和人民,這可能會導致在某些語言環境中出現不成比例的執行問題,例如在此案例中該字詞可同時代表兩者。監察委員會還指出,此一刪除處置的影響超出了此案例的範圍,因為 Facebook 表示他們還使用此案例來訓練分類器,作為違反《社群守則》「仇恨言論」規定的內容範例。
鑑於上述論點,國際人權標準支持將內容還原到 Facebook。
9.監察委員會的判決
監察委員會推翻了 Facebook 移除內容的判決,並要求還原該內容。根據監察委員會的章程,Facebook 有義務將此決議應用於對等情境,如果用於訓練分類器,應將此內容標記為非違規內容。
10.政策建議
Facebook 應確保其「內部執行標準」能提供內容審查人員審查之內容所使用的語言。如需安排處理優先順序,Facebook 應優先關注人權風險更為嚴重的內容。
*程序備註:
監察委員會的判決書是由五人團隊所備製,且獲得監察委員會大多數委員的同意。監察委員會的判決未必代表所有委員的個人意見。
此個案在作出判決的過程中,已委託某他方代表監察委員會進行獨立研究。這間總部設在哥德堡大學的獨立研究機構組成了一個團隊,成員包括六大州超過 50 位社會科學家,以及 3,200 位來自世界各國的專家,在社會政治和文化領域具備豐沛的專業素養。Lionbridge Technologies, LLC 公司的專家精通超過 350 種語言,在全球 5,000 個城市提供服務,並貢獻語言專業知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