قرار قضية متعددة
澳洲選舉委員會的投票規則
تم النشر بتاريخ 9 أَيّار 2024
監察委員會裁定維持 Meta 移除兩則不同 Facebook 貼文的處置。這兩則貼文含有相同的螢幕截圖,發佈於澳洲「向國會傳達原住民之聲」(Indigenous Voice to Parliament)公投前,內容擷取澳洲選舉委員會在 X 發佈的部分資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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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acebook 上有關預謀傷害和宣揚犯罪的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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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acebook 上有關預謀傷害和宣揚犯罪的案例
摘要
監察委員會裁定維持 Meta 移除兩則不同 Facebook 貼文的處置。這兩則貼文含有相同的螢幕截圖,發佈於澳洲「向國會傳達原住民之聲」(Indigenous Voice to Parliament)公投前,內容擷取澳洲選舉委員會(Australian Electoral Commission,AEC)在 X 發佈的部分資訊。這兩則貼文均違反《社群守則》中有關預謀傷害和宣揚犯罪的規則,而此規則禁止內容呼籲以非法的方式參與投票過程。這些案例顯示出對資訊斷章取義會對用戶的投票權造成怎樣的影響。監察委員會建議 Meta 公開提供對「非法投票」的定義,以便更清楚地解釋其選民和/或人口普查舞弊相關規則。
案例背景
在 2023 年 10 月 14 日,澳洲舉辦了 「向國會傳達原住民之聲」(Indigenous Voice to Parliament)公投。而在數天之前,一位 Facebook 用戶在某個社團發佈了一張螢幕截圖,內容擷取 AEC 官方帳號發佈的一則 X 推文。顯示的資訊包括:「If someone votes at two different polling places within their electorate, and places their formal vote in the ballot box at each polling place, their vote is counted」(假如有人在選區內的兩個不同投票所投票,將正式選票投入每個投票所的投票箱,那麼這兩張票都是有效票)。此外,該用戶從同一個 X 推文串擷取的另一則留言表示,投票的機密性讓 AEC 無法「knowing which ballot paper belongs to which person」(得知哪張選票是哪個人的),同時提到「the number of double votes received is incredibly low」(雙重投票的票數極少)。然而,螢幕截圖並未揭露 AEC 分享的所有資訊,包括多次投票屬違法行為。此貼文的說明文字提到:「vote early, vote often, and vote NO」(要趁早投票、要常常投票,還要投反對票)。
第二則貼文是由另一位 Facebook 用戶分享,其中含有相同的螢幕截圖,但有以下陳述的疊壓文字:「so you can vote Multiple times.They are setting us up for a ‘Rigging’ … smash the voting centres … it’s a NO, NO, NO, NO, NO」(所以你可以投好幾次票……他們打算用「黑箱作業」來耍我們……把投票中心拆了……一定要投不同意、不同意、不同意、不同意、不同意)。
「原住民之聲」公投詢問澳洲人,是否應該修改澳洲憲法,讓原住民和托勒斯海峽島民在國會有更大的發聲權。
在澳洲,投票屬強制性質;而根據 AEC 的報告,從 1924 年至今,每場選舉和公投的投票率為約 90%。多次投票屬非法行為,也是一種選舉舞弊。
Meta 的自動化系統偵測到這兩則貼文後,人工審查人員判定這兩則貼文違反 Meta 的預謀傷害和宣揚犯罪政策,而將其移除。兩位用戶皆提出了申訴。
重要審查結果
監察委員會認為這兩則貼文均違反預謀傷害和宣揚犯罪規則,此規則禁止內容「鼓吹、提供指引或明確展現欲以非法方式投票或參與人口普查的意圖」。在第一個案例中,考量到 AEC 計算多次投票的資訊,「vote often」(要常常投票)詞語很明顯是號召參與非法投票。根據 Meta 的內部準則,投票兩次是一種「非法投票」行為。在第二個案例中,使用「smash the voting centres」(把投票中心拆了)詞語,以及其他疊壓文字,可以理解為鼓吹人們湧進投票所多次投票。這些貼文皆不適用譴責、引起他人關注、新聞報導或幽默或諷刺情境的政策例外情況。具體來說,這些貼文並不屬於引起他人關注的例外情況,因為它們不只討論 AEC 的 X 推文,並且對資訊斷章取義,暗示 AEC 表示允許投票一次以上。
禁止用戶號召其他人參與選民舞弊,符合保障投票權的正當目的。監察委員會認為政治言論是民主程序的重要一環。在這些案例中,兩位用戶皆直接參與由公投激起的公眾討論,但他們號召其他人參與非法行為一舉,已對澳洲居民的政治權利(尤其是投票權)造成影響。為此,雖然號召「vote No」(要投反對票)是受到保護的政治言論,但「vote often」(要常常投票)和「smash the voting centres」(把投票中心拆了)詞語則是另一回事。考量到經常有人宣稱「原住民之聲」公投受到操縱,監察委員會認為 Meta 禁止他人試圖在其平台上散播選民舞弊資訊,藉此保護民主程序,是正確之舉。
監察委員會確知 Meta 對於「原住民之聲」公投付出的努力。該公司主動辨識可能違反《社群守則》中有關預謀傷害和宣揚犯罪之干預投票規則的內容。在本案例中,「double vote」(雙重投票)和「vote multiple times」(投好幾次票)詞語是啟動該公司關鍵字偵測系統的關鍵字。根據 Meta 的說法,此系統會依當地情境調整。根據所分享的資訊,監察委員會表示,雖然他們鼓勵 Meta 開發成效衡量指標來評估有效關鍵字偵測作業的表現,但這類措施應該在全球、正在舉行選舉的國家/地區全面實行。
最後,監察委員會認為公開顯示的《社群守則》中有關預謀傷害和宣揚犯罪規則不夠清楚。這些規則並不包括審查人員可在 Meta 內部準則中取得的資訊,也就是該公司對於「非法投票」的定義。因為讓用戶能在社群媒體上互動,並討論有關民主事件的公眾利益議題相關重要,所以 Meta 必須明確地告知用戶這些規則。
監察委員會的裁決
監察委員會裁定維持 Meta 決定移除這兩個案例之內容的處置。
監察委員會對 Meta 提出以下建議:
- 將 Meta 對「非法投票」詞語的定義納入預謀傷害和宣揚犯罪政策中禁止內容「鼓吹、提供指引或明確展現欲以非法方式投票或參與人口普查的意圖,但若是在譴責、引起他人關注、新聞報導或幽默或諷刺的情境下分享則不在此限」的公開顯示內容。
* 案例摘要僅就案例提供總覽,不具有任何先例價值。
完整案例裁決內容
1.裁決摘要
監察委員會裁定維持 Meta 移除 Facebook 上這兩則不同貼文的處置。這兩則貼文含有澳洲選舉委員會(AEC)在 X(先前稱為「Twitter」) 發佈的一則推文的螢幕截圖。本案例之 Facebook 用戶發佈的螢幕截圖擷取 AEC 的推文,其中包含以下敘述:「If someone votes at two different polling places within their electorate, and places their formal vote in the ballot box at each polling place, their vote is counted」(假如有人在選區內的兩個不同投票所投票,將正式選票投入每個投票所的投票箱,那麼這兩張票都是有效票)。在第一則 Facebook 貼文,螢幕截圖加上了一段說明文字,提到「vote early, vote often, and vote NO」(要趁早投票、要常常投票,還要投反對票)。在第二則 Facebook 貼文,螢幕截圖加上了疊壓文字,包括:「so you can vote Multiple times … they are setting us up for a ‘Rigging’ … smash the voting centres… it’s a NO, NO, NO, NO, NO」(所以你可以投好幾次票……他們打算用「黑箱作業」來耍我們……把投票中心拆了……一定要投不同意、不同意、不同意、不同意、不同意)。說明文字還在「Australian Electoral Commission」(澳洲選舉委員會)字詞前方加上「停止」表情符號。
監察委員會認為這兩則貼文均違反《社群守則》中有關預謀傷害和宣揚犯罪的規則,此規則禁止「鼓吹、提供指引或明確展現欲以非法方式投票或參與人口普查的意圖,但若是在譴責、引起他人關注、新聞報導或幽默或諷刺的情境下分享則不在此限」。監察委員會認為所有例外情況均不適用。
這些案例讓更多人擔憂在民主程序(例如選舉和公投)的背景下分享斷章取義資訊的行為,而且人們的投票權可能因此受到影響。監察委員會建議 Meta 更清楚地解釋《社群守則》中有關預謀傷害和宣揚犯罪規則下的選民和/或人口普查舞弊相關政策條文,以闡明構成「以非法方式投票或參與人口普查」的條件。
2.案例說明和背景
在 2023 年 10 月 14 日,澳洲舉辦了 「向國會傳達原住民之聲」(Indigenous Voice to Parliament)公投(下稱「『原住民之聲』公投」)。在投票前幾天,一位 Facebook 用戶在他們管理的社團中分享了一則貼文。該貼文含有一張截圖,內容擷取自澳洲選舉委員會(AEC)官方帳號發佈的一則 X 推文。AEC 的這則 X 推文含有以下內容:「If someone votes at two different polling places within their electorate, and places their formal vote in the ballot box at each polling place, their vote is counted」(假如有人在選區內的兩個不同投票所投票,將正式選票投入每個投票所的投票箱,那麼這兩張票都是有效票)。截圖也顯示同一個 X 推文串裡的另一則留言,表示投票的機密性讓 AEC 無法「knowing which ballot paper belongs to which person」(得知哪張選票是哪個人的),同時向民眾再三保證「the number of double votes received is incredibly low」(雙重投票的票數極少)。然而,螢幕截圖並未揭露 AEC 分享的所有資訊,包括多次投票在澳洲屬違法行為。第一則 Facebook 貼文加上了一段說明文字,提到「vote early, vote often, and vote NO」(要趁早投票、要常常投票,還要投反對票)。
另一則貼文含有擷取自 AEC 的 X 推文的相同截圖,而另一位 Facebook 用戶一天後在自己的個人檔案上分享了該貼文。此貼文加上了疊壓文字,其中包含以下陳述:「so you can vote Multiple times.They are setting us up for a ‘Rigging’ ... smash the voting centres ... it's a NO, NO, NO, NO, NO」(所以你可以投好幾次票……他們打算用「黑箱作業」來耍我們……把投票中心拆了……一定要投不同意、不同意、不同意、不同意、不同意)。說明文字還在「Australian Electoral Commission」(澳洲選舉委員會)字詞前方加上「停止」表情符號。
Meta 主動偵測到這兩則貼文。在本案例中,「double vote」(雙重投票)和「vote multiple times」(投好幾次票)詞語是啟動該公司「關鍵字處理流程計畫」的關鍵字。此關鍵字偵測措施是由 Meta 部署的系統性流程,以主動辨識「可能違規的內容,包括但不限於有關干預選民投票和人口普查的內容」。這兩則貼文接著被自動排定進行人工審查。人工審查判定這兩則貼文違反預謀傷害和宣揚犯罪政策,遂予以移除。Meta 也對這兩位用戶的個人檔案施予一次一般違規的處費,以及限制功能 30 天,讓他們無法在 Facebook 社團中發文或留言、建立新社團或加入 Messenger 包廂。
監察委員會在做出這些案例裁決時考量了以下背景資訊:
「原住民之聲」公投詢問是否應該修改澳洲憲法,「藉由成立稱為『原住民與托勒斯海峽島民之聲』的機構」來承認澳洲原住民;而此機構將能「就原住民和托勒斯海峽島民相關的議題,向國會和聯邦行政政府提出建言」。「原住民之聲」公投的相關背景資訊包括一項事實;也就是,澳洲的原住民和托勒斯海峽島民是該國在社會和經濟層面最為弱勢的族群,面臨高失業率、受高等教育比率偏低、健康狀況不佳(生理及心理健康)、預期壽命比其他澳洲人更短,以及遭監禁的比率高。原住民與托勒斯海峽島民也面臨歧視,並且受到不相稱的性別和警方暴力影響。
總理 Anthony Albanese 發起支持憲法修改的運動(投下「贊成票」);而澳洲的主要反對派則發起反對運動(投下「反對票」)。這項提案遭到全國人民反對,且反對票在全部六個州佔大多數,因此無法達到修改澳洲憲法的雙重多數門檻。
在澳洲,投票屬強制性質;而根據 AEC 的報告,從 1924 年至今,每場一般選舉和公投的投票率為約 90%。依據澳洲《1918 年聯邦選舉法》(Commonwealth Electoral Act 1918)和《1984 年公民投票(執行條款)法》(Referendum (Machinery Provisions) Act 1984),多次投票在州和聯邦層級均屬選舉舞弊。為了回應在「原住民之聲」公投中多次投票的指控,AEC 在 X 發佈了一則長文,表明多次投票「非常少見」,並列出 AEC 所設置用於避免多次投票的措施。AEC 在其網站上解釋,為了避免多次投票,會將某地區所有選民的相同認證名單(certified lists)發放給各個投票所。選舉人拿到一組選票後,他們的姓名就會從該發放點的認證名單中劃掉。如果選舉人前往另一個發放點投另一張普通票,結果就是該地區的另一份認證名單會標示該選舉人已經拿到選票。在投票日之後,各地區的認證名單會馬上被掃描,確認是否有任何姓名出現被多次劃掉的情況。AEC 接著會進行調查,並以書面告知各涉嫌多次投票的選舉人。此回應導致人們以下列理由來解決這類問題:「投票所人員的錯誤」,或「語言或閱讀障礙」,或此人「因為年紀大、腦袋不清楚,忘記已經投過票,所以又投了一次」。當問題無法解決時,剩下的案例會由 AEC 進一步調查,且可能上呈給澳洲聯邦警察審議。
在 2019 年,AEC 表明多次投票是「非常小的問題」,在 91.9% 的投票率中,只有 0.03% 被重複劃掉,大多數因誤而多次投票個案是因為選民年紀大、讀寫能力差,或難以理解選舉程序。AEC 在提交給監察委員會的公眾評論提交內容中,重申澳洲多次投票發生的「微小」比率。根據 AEC 的說法,在全部 1,550 萬票中,只有 13 個明顯多次投票的案例上呈給澳洲聯邦警察,在 2022 年的聯邦選舉情境下進一步調查(PC-25006;另請見 PC-25007)。
根據監察委員會諮詢的專家的說法,經常有人宣稱「原住民之聲」公投受到操縱,有些貼文還加上 #StopTheSteal(停止竊取)和 #RiggedReferendum(被操縱的公投)主題標籤。新聞記者的報導同樣也凸顯出,在「原住民之聲」公投的情境下,宣稱選民舞弊的言論很常見。根據監察委員會諮詢之專家部署的社群媒體監控工具,直至 2024 年 2 月,AEC 的 X 推文的截圖已經在 Meta 平台上分享超過 475 次,並獲得數千個心情和至少 30,000 次瀏覽。
3.監察委員會相關職權及其涵蓋範圍
內容遭移除的用戶向監察委員會提出申訴後,監察委員會有權審查 Meta 的處置(章程第 2 條第 1 節;規章制度第 3 條第 1 節)。
監察委員會得維持或推翻 Meta 的處置(章程第 3 條第 5 節)、且監察委員會的裁決對 Meta 具有拘束力(章程第 4 條)。Meta 亦須評估就具有相似背景資訊之相同內容套用處置的可行性(章程第 4 條)。監察委員會的裁決可包含不具拘束力的建議,而 Meta 必須做出回應(章程第 3 條第 4 節;第 4 條)。若 Meta 承諾針對建議採取行動,監察委員會將監督其實施狀況。監察委員會發現引發類似問題的案例時,可能會將這些案例合併成一件並指派給同一個小組,以便一同商議,並針對每項內容做出具有拘束力的裁決。
4.權力來源和準則
監察委員會對於這些案例的分析結果係以下列標準和先例為依據:
I.監察委員會裁決
II.Meta《內容政策》
Meta 的預謀傷害和宣揚犯罪政策宗旨表明,此政策旨在「避免在現實世界造成傷害及引發模仿效應」,我們禁止內容「促成、組織、推廣或參與攻擊個人、企業商家、資產或動物的特定犯罪或傷害活動。」此政策禁止用戶發佈的內容「鼓吹、提供指引或明確展現欲以非法方式投票或參與人口普查的意圖,但若是在譴責、引起他人關注、新聞報導或幽默或諷刺的情境下分享則不在此限」。
另外也有可根據此政策移除的干預選民投票或人口普查內容類型,前提是有其他背景資訊可證明此舉正當。這些包括「鼓吹謀劃干預行為,以妨礙他人參加政府選舉或人口普查」,以及「威脅前往選舉現場監督或監視選民或選務人員,並同時提及恐嚇內容」。
Meta 的暴力和煽動仇恨政策旨在避免因為發佈在 Meta 平台上的內容而對人們「造成的潛在現實世界傷害」。此政策禁止「可能導致死亡(和其他形式的重度暴力行為)的威脅」,以及「拿取武器或攜帶武器到某個地點,或強行進入某個地點的威脅」,例如「用於計票或實施投票的地點」。此政策也禁止「有關投票、選民登記,或選舉行政事務或結果的暴力威脅;即使沒有目標對象亦同」。
Meta 的錯誤資訊政策闡明該公司如何處理不同類別的錯誤資訊。在其中一個類別,「為了提倡廉正的選舉和人口普查」,Meta 會移除「有可能直接造成干預人們參與這些[政治]程序之風險的錯誤資訊」,其中包括「關於投票權人、投票資格、計票規定,以及投票時必須提供之資訊或文件的錯誤資訊」。
III.Meta 的人權責任
聯合國人權理事會於 2011 年通過的《聯合國工商企業與人權指導原則》(UN Guiding Principles on Business and Human Rights,UNGPs),為私人企業的人權責任建置了自願性架構。2021 年,Meta 宣佈《企業人權政策》,於其中重申該公司依循 UNGPs 尊重人權的承諾。監察委員會依據下列國際標準,分析 Meta 在本案例的人權責任:
- 表達自由的權利:《公民與政治權利國際公約》(ICCPR)第 19 條;人權事務委員會第 34 號一般性意見(2011 年);聯合國意見和表達自由權特別報告員的報告:A/HRC/38/35(2018 年)和 A/74/486(2019 年)。
- 投票和參與公共事務的權利:ICCPR 第 25 條;人權事務委員會第 25 號一般性意見(1996 年)。
5.用戶提交的內容
在提交給監察委員會的陳述內容中,這兩位用戶宣稱他們只是分享由 AEC 發佈的資訊。發佈第二則貼文的用戶另外主張,其貼文是「要警告其他人」,因為人們「不必出示身分證件」,姓名就會從名單上劃掉,所以此「選舉可能因允許多次投票而涉及欺詐」。
6.Meta 提交的內容
Meta 判定這兩則貼文均違反《社群守則》中有關預謀傷害和宣揚犯罪的規則,此規則禁止內容「鼓吹、提供指引或明確展現欲以非法方式投票或參與人口普查的意圖」。根據 Meta 給內容審查人員的內部準則,Meta 的干預投票政策適用於選舉和「由國家專責機關籌辦的官方公投」。「非法投票」一詞包括「但不限於」以下意思:「(a)投票兩次;(b)捏造投票資訊,在您不符合資格的地方投票;(c)捏造投票資格;以及(d)偷竊選票」。
針對第一則貼文,Meta 強調「vote often」(要常常投票)詞語「往往被理解為字面上的意思,也就是在選舉中投票一次以上」。該公司也認為,因為該用戶號召人們投「不同意」,而在 Meta 的觀點看來,這構成認真試圖宣揚該用戶的政治偏好,所以該詞語並非意在表達幽默或諷刺。Meta 也與監察委員會分享,在大規模審查選舉相關內容時,該公司不一定能判斷發佈潛在諷刺內容之用戶的意圖。
針對第二則貼文,Meta 認為「smash the voting centres」(把投票中心拆了)詞語違規。該公司解釋道,該用戶的號召「可以被解讀為鼓吹藉由多次投票來淹沒這場選舉」,而預謀傷害和宣揚犯罪政策禁止「鼓吹……以非法方式投票或參與人口普查」。
根據 Meta 的說法,如果字面上會被解讀成號召摧毀投票中心建築物的意思,則該詞語違反暴力和煽動仇恨政策,因為此政策禁止以下事項:(i)對某建築物採取重度暴力行為,且可能導致任何位於目標地點的人死亡或嚴重傷害的威脅;以及(ii)「有關投票、選民登記,或選舉行政事務或結果的暴力威脅;即使沒有目標對象亦同」。根據 Meta 提供給內容審查人員的內部準則,針對地點之威脅的陳述內容必須包含「明確詞語」(例如「炸毀」、「燒掉」、「掃射」等),以及一般詞語(例如「攻擊」、「埋伏」和「摧毀」等),內容才會被視為違反此政策。
Meta 在 2023 年 7 月的部落格文章中,發佈了該公司為「原住民之聲」公投廉正所做的努力。Meta 另外告訴監察委員會,該公司成立了一組跨職能團隊,開始為 2023 年 4 月的公投做準備。此團隊遵循全國大選的標準慣例,由多組亞太地區的團隊組成。在投票前,Meta 也在宣傳活動的最後一週成立了誠信產品營運中心(Integrity Product Operations Center,IPOC),在緊張情勢可能高漲的期間,著重於處理公投事務。隨著投票日接近,向上呈報內容和重大風險漸增,因此 IPOC 納入其他營運團隊,以快速因應。Meta 並未針對「原住民之聲」公投套用危機政策協定或任何其他政策因應手段。
Meta 也針對該公司的「關鍵字處理流程計畫」提出說明,該計畫會透過「掃描特定關鍵字的專門數位管道」辨識含有關鍵字(無論是在內文中,或在截圖等圖像中)的潛在違規內容,並自動排序以進行人工審查。Meta 告訴監察委員會,此清單包含由 Meta 錯誤資訊和區域團隊提供的許多字詞和詞語。這個關鍵字偵測系統的主要功用是「系統性地辨識選舉和公投相關內容並進行人工審查」,以「確保其廉正」。在本案例中,關鍵字偵測系統被啟動,是因為針對「原住民之聲」公投而設的虛擬 IPOC。Meta 在全球實行此計畫,並不限於特定國家或地區,但會依據當地情境調整。根據 Meta 的說法,關鍵字清單是「靈活彈性」的,會依據變動和「各事件的特性」調整。
此計畫試圖主動執行 Meta《社群守則》的以下領域:(i)處理「選民和/或人口普查舞弊,包括提議以現金、禮品買賣選票的行為,以及鼓吹或指導以非法方式投票或參與人口普查的陳述」的預謀傷害和宣揚犯罪政策;以及(ii)著重於干預選民投票或人口普查的錯誤資訊政策,包括「關於投票或人口普查之日期、地點、時間、方式、選民資格、計票和必要投票資料的錯誤資訊」。「原住民之聲」公投的關鍵字偵測系統的設計目的並非主動地執行其他有關選舉或投票的內容政策,例如《社群守則》中有關暴力和煽動仇恨的政策。然而,如果此計畫標示的內容違反《社群守則》,也會在人口審查時受到政治執行處置。
針對本案例中的內容,「double vote」(雙重投票)和「vote multiple times」(投好幾次票)詞語是啟動 Meta 偵測系統的關鍵字。該 Facebook 貼文並未直接使用「double vote」(雙重投票)詞語,但該詞語卻出現在 AEC 之 X 推文的螢幕截圖中。任何含有這些關鍵字(無論是在內文中,或在截圖等圖像中)的內容都會被「自動標示並排定進行人工審查,以主動監控勸阻選民投票的相關言論」。
監察委員會以書面向 Meta 詢問了 12 個問題。問題是關於 Meta 的干預投票內容政策、關鍵字偵測系統,以及 Meta 為審核「原住民之聲」公投相關內容所採取的協定。Meta 回答了所有問題。
7.公眾評論
監察委員會收到了 5 則公眾評論,已滿足上呈審查的條件。其中 3 則留言來自亞太和大洋洲地區(全部來自澳洲),1 則來自美國和加拿大,1 則來自歐洲。若要閱讀提交時同意公佈的公眾評論,請點擊這裡。
提交的內容涵蓋以下主題:促使「原住民之聲」公投出現的社會歷史背景、澳洲的選民舞弊歷史、在「原住民之聲」公投期間的誤導性和斷章取義資訊散播,以及 Meta《內容政策》和對錯誤資訊更普遍的政策執行作法。
8.監察委員會分析
監察委員會透過分析 Meta 的內容政策、人權責任和理念,檢驗是否應移除這兩則貼文。監察委員會也評估了本案例對 Meta 廣泛的內容管理方式的影響。
有鑒於 2024 年的選舉數量達到史上新高,監察委員會藉由揀選這些案例來檢視 Meta 的內容審核政策,以及針對誤導性或斷章取義投票資訊和選民舞弊的政策執行作法。這些案例屬於監察委員會的「選舉和公民領域」策略性優先事項。
8.1 遵守 Meta《內容政策》
I.內容規則
監察委員會認為這兩則貼文違反預謀傷害和宣揚犯罪政策,而此政策禁止鼓吹以非法方式參與投票或人口普查。與 AEC 在 X 上發佈有關計算多次投票次數的推文一起分享時,第一則貼文中的「vote often」(要常常投票)詞語很明顯在號召參與這類行動。根據 Meta 提供給內容審查人員的內部準則,「投票兩次」是一種「非法投票」行為。
第二則貼文也違反預謀傷害和宣揚犯罪政策。該貼文含有一張擷取自 X 推文的螢幕截圖,還加上「so you can vote multiple times」(所以你可以投好幾次票)的疊壓文字,並慫恿人們「smash the voting centres」(把投票中心拆了)。該用戶可能只是試圖表達他們對於 AEC 感到沮喪,因為 AEC 應該允許人們「vote multiple times」(投好幾次票)。然而,該螢幕截圖的其餘疊壓文字宣稱 AEC 縱容多次投票,並指控 AEC 讓人們踏入「rigging」(黑箱作業)的陷阱,上述詞語再搭配疊壓文字,可以更合理地被理解為鼓吹人們湧進投票所多次投票。在澳洲投票屬強制性且投票率超過 90% 的選舉情境下,「smash the voting centres」(把投票中心拆了)不太可能被解讀為號召人們投票一次,尤其這樣的口號後面還跟著人們「can vote multiple times」(可以投好幾次票)的陳述。該用戶要求人們重複投「不同意」(「NO, NO, NO, NO, NO」(不同意、不同意、不同意、不同意、不同意)),更支持了上述論點。瀏覽完整貼文內容,再考量澳洲選舉的情境,該貼文因此構成號召人們投票兩次,達到預謀傷害和宣揚犯罪政策的「非法投票」條件。
監察委員會認定,雖然該貼文可能原本是以諷刺為目的,但其嘲諷意圖並不明確。根據說明文字的內容,以及圖像上的疊壓文字,監察委員會不認為這些貼文隱含諷刺意味。雖然這兩則貼文的號召行動的確定程度不同,但個別包含參與多次(即「非法」)投票的懇求。有鑒於在選舉情境下試圖進行選民舞弊的風險,監察委員會認為,在此情況下,Meta 的幽默或諷刺例外情況應該僅適用於明確幽默的內容。因此,這兩則貼文皆不符合例外情況的條件。
這兩則貼文也不符合預謀傷害和宣揚犯罪政策的「引起他人關注」例外情況。該些螢幕截圖和該用戶建立的多數內容皆旨在引起他人關注,根據 AEC 的陳述,選民舞弊發生的可能性。然而,這些貼文逾越原本的目的,並積極地鼓勵他人藉由多次投票,以非法方式參與「原住民之聲」公投,而非單純討論 AEC 的 X 推文。這些貼文並不包含 AEC 在相同的 X 推文串中提供的其他背景資訊,也就是多次投票在澳洲屬違法行為。因此,這兩則貼文對 AEC 傳達的內容斷章取義,以暗示 AEC 表示可以投票一次以上;而非引起他人關注發生多次投票的可能性。
監察委員會的看法與 Meta 不同,監察委員會認為在本案例中,並不適用以更貼近字面的方式解讀「smash」(拆)(意指破壞建築物)一字,因為缺少指向這個方向(例如衝突或緊張情勢高漲的情境,再加上直接煽動暴力的內容廣泛傳播)的跡象。因此,監察委員會斷定第二則貼文並未違反 Meta 的暴力和煽動仇恨政策。
由於這兩則內容都對 AEC 傳達的內容斷章取義,所以監察委員會也根據 Meta 的錯誤資訊政策來評估這兩則內容。監察委員會斷定,因為這兩位用戶鼓勵其他人參與選民舞弊,所以《社群守則》中有關預謀傷害和宣揚犯罪的規則適用於本案例。
II.違規處置
監察委員會確知 Meta 為「原住民之聲」公投廉正所做的努力,包括 Meta 採用的關鍵字偵測系統。該公司解釋道,部署此系統是為了主動辨識可能違反《社群守則》中有關預謀傷害和宣揚犯罪之干預投票政策的內容。根據 Meta 的說法,關鍵字偵測系統會根據情境調整,且含有特定市場的詞彙。根據 Meta 與監察委員會所分享有關此計畫運作方式的資訊,監察委員會讚賞該公司部署了關鍵字偵測系統,而且似乎已在本案例執行此系統。這類計畫須要持續推行到全球所有正在舉行選舉和其他民主程序的國家/地區。監察委員會也認為此計畫應該涵蓋《社群守則》中有關暴力和煽動仇恨的干預選舉和相關政策。
有鑒於關鍵字作法對偵測有害內容的限制,監察委員會將繼續評估 Meta 的系統在其他選舉相關案例中的效力。關於這一點,監察委員會鼓勵 Meta 開發成效衡量指標,以評估關鍵字偵測系統的效果,並採取其他廉正選舉措施,以辨識可能違反選舉相關政策的內容。這符合監察委員會在巴西將軍的演講裁決中給 Meta 的建議,也就是「制訂一項架構來評估其廉正選舉措施」。
8.2 遵循 Meta 的人權責任
表達自由(ICCPR 第 19 條)
《公民與政治權利國際公約》(ICCPR)第 19 條針對「所有類型」的表達自由給予廣泛保障。此權利包括「尋求、接收和傳授各種資訊和想法的自由」。聯合國人權事務委員會強調,當就政治議題、候選人和當選民意代表進行討論時,言論表達的價值尤其重要(第 34 號一般性意見第 13 段)。其中包括批評公共機構的「高度冒犯性」表達言論,以及可能有誤的意見(第 34 號一般性意見第 11、38 和 49 段)。
聯合國人權事務委員會強調,在參與公共事務和有效行使投票權方面,表達自由都不可或缺(第 34 號一般性意見第 20 段)。聯合國人權事務委員會在 ICCPR 第 25 條進一步指出,公民之間必須要能自由傳達有關公共和政治議題的資訊與意見,才能享受參與公共事務的權利和投票權(第 25 號一般性意見第 25 段)。在本案例中,這兩位用戶針對公投(涉及公眾利益)進行互動,分享他們對於所樂見結果的觀點,因此直接參與了由公投程序觸發的公眾討論。
若某國家/地區要限制表達自由,必須符合合法性、正當目的的必要性和相稱性等要求(ICCPR 第 19 條第 3 段)。這些要求通常稱為「三項檢驗」。監察委員會係使用此架構來解讀 Meta 的自願性人權承諾,既針對審查中的個別內容處置,也針對 Meta 管理內容之廣泛方式的說明。如同先前的案例(例如,亞塞拜然的亞美尼亞人、亞美尼亞戰俘影片),監察委員會同意聯合國表達自由權特別報告員的看法,亦即雖然「公司企業沒有和政府相同的義務,但公司企業的影響力使它們必須評估和政府面臨的相同問題以保護其用戶的表達自由權(A/74/486,第 41 項)。為此,對於私人社群媒體公司的人權責任與政府履行其人權義務之間可能存在的差異,監察委員會嘗試提升自己的敏感度。
I.合法性(清晰易懂且易於取得的規則)
限制表達言論的規則應該清楚定義,並傳達給執行規則者和受規則影響者(第 34 號一般性意見第 25 段)。用戶應能預料在 Facebook 和 Instagram 上發佈貼文的後果。聯合國表達自由權特別報告員強調,內容審核政策必須「清楚和具體」(A/HRC/38/35,第 46 段)。
對該用戶來說,《社群守則》中有關預謀傷害和宣揚犯罪規則的公開顯示內容不夠清楚。有鑒於用戶能在社群媒體上互動,並在民主事件的情境下討論有關公眾利益的議題這點非常重要,因此 Meta 必須確保清楚告知用戶適用規則。這麼做有助於用戶預期他們發佈的內容是否可能違規。關於這一點,監察委員會認為,應該將內部準則中針對「非法投票」構成條件的闡明內容,納入公開顯示的預謀傷害和宣揚犯罪相關《社群守則》。
II.正當目的
對表達自由的限制必須基於正當目的(ICCPR 第 19 條第 3 段),其中包括保障「公共秩序」和「他人的權利」。
預謀傷害和宣揚犯罪政策旨在「避免在現實世界造成傷害及引發模仿效應」,我們會移除「促成、組織、推廣或參與特定犯罪或傷害活動」的內容。
保障投票權和參與公眾事務的權利是 Meta 預謀傷害和宣揚犯罪政策可以正當追求的目的之一,尤其是在選舉情境下(ICCPR 第 25 條)。監察委員會認為,禁止用戶號召其他人參與選民舞弊,符合保障投票權的正當目的。針對投票權的第 25 號一般性意見闡述,「投票和計票程序應該設有獨立審查機制」,讓「選舉人能對選票和計票的安全性有信心」(第 20 段)。此外,「必須遵守一人一票的原則」,這表示「一位選舉人投的票應該等值於另一位選舉人投的票」(第 21 段)。監察委員會也表示,此政策更廣泛地保護投票所和民主程序不受選民干預,有助於維護「公共秩序」。
III.必要性和相稱性
根據 ICCPR 第 19 條第 3 段,必要性和相稱性原則要求對表達自由的限制措施「必須適合用來實現保護功能;必須相稱於要保護的利益」(第 34 號一般性意見第 34 段)。作為應盡人權責任的一部分,除了刪除內容之外,社群媒體公司應考量對有問題的內容做出一系列可能的回應,以確保嚴格量身打造限制(A/74/486 第 51 段)。
監察委員會認為 Meta 將這兩則貼文從 Facebook 上移除符合必要性和相稱性的要求。監察委員會指出該內容是在公投舉行的數天前發佈,而這場公投是澳洲的重大憲法事件,尤其是對原住民與托勒斯海峽島民而言。一方面,政治言論是民主程序的重要一環,且這兩位用戶均直接參與由此公投激起的公眾討論。另一方面,這兩位用戶在公投情境下號召其他人參與非法行為一舉,已對澳洲居民的政治權利造成影響,尤其是投票權和參與公共事務的權利。
將這些標準套用到案例內容後,這兩則貼文中的號召內容「vote No」(要投反對票)很明顯是受保護的政治言論。然而,第一則貼文中的「vote often」(要常常投票)詞語,以及第二則貼文中的「smash the voting centres」(把投票中心拆了)詞語則另當別論,因為這些詞語積極地鼓勵其他人藉由多次投票,以非法方式參與「原住民之聲」公投,如上方第 8.1 節所詳述。監察委員會諮詢的專家指出,經常有人宣稱「原住民之聲」公投受到操縱,同時新聞記者報導凸顯出宣稱選民舞弊的言論很常見。為此,監察委員會認為 Meta 禁止他人試圖在其平台上散播選民舞弊資訊,藉此更盡心地保護民主程序,是正確之舉(第 25 號一般性意見)。傳播選民舞弊相關內容可能危及選舉程序的廉正性。然而,少數監察委員會成員認為,因為 Meta 無法確定「表達言論和威脅之間有直接且立即的關聯」,所以移除慫恿人們「smash the voting centres」(把投票中心拆了)的貼文並不符合必要性和相稱性(第 34 號一般性意見第 35 段)。對少數監察委員會成員來說,考量到該用戶號召人們「smash the voting centres」(把投票中心拆了)是呼籲人們多次投票的強力口號,與選民舞弊威脅之間並沒有直接且立即的關聯。
監察委員會認為,在評估內容是否是在譴責、引起他人關注、新聞報導或幽默或諷刺的情境下分享時,Meta 在執行例外情況時要求用戶提出說明的作法很明智。在監察委員會分析的貼文中,沒有明顯跡象指出「vote often」(要常常投票)及「smash the voting centres」(把投票中心拆了)詞語是修辭手法,而不是明確鼓吹多次投票。多次投票會危及「原住民之聲」公投的廉正性。因此, 移除這兩則貼文是 Meta 所採取的必要且相稱的因應措施。
此外,少數監察委員會成員並不認同在 Meta 處理選民舞弊相關內容時,移除內容是干涉度最低的手段;且認為 Meta 未能以其他方式證明,不符合必要性和相稱性的要求。特別報告員指出,「就像會員國應該評估言論限制是否是限制最少的方法一樣,公司也應該進行這種評估。在進行評估時,公司應承擔公開證明必要性與相稱性的責任」(A/74/486,第 51 段)。對少數監察委員會成員來說,Meta 應該公開地證明,在該公司可運用來避免可能的近期傷害(例如選民舞弊)的多種工具中,為何移除這類貼文是干涉度最低的手段。如果 Meta 無法提供這樣的證明,則應該公開承認其言論規則違反聯合國人權標準,並提供這麼做的公共證成。少數監察委員會成員認為,監察委員會接著會考量 Meta 的公共證成,並隨後進行公開對話,不讓現行的聯合國人權標準面臨被扭曲的風險。
9.監察委員會的裁決
監察委員會裁定維持 Meta 撤下這兩則內容的處置。
10.建議
內容政策
1.為了確保用戶徹底知悉預謀傷害和宣揚犯罪相關《社群守則》之「選民和/或人口普查舞弊」部分所禁止內容類型,將 Meta 對「非法投票」詞語的定義納入預謀傷害和宣揚犯罪政策中禁止內容「鼓吹、提供指引或明確展現欲以非法方式投票或參與人口普查的意圖,但若是在譴責、引起他人關注、新聞報導或幽默或諷刺的情境下分享則不在此限」的公開顯示內容。
Meta 更新公開顯示的預謀傷害和宣揚犯罪相關《社群守則》以反映變更後,監察委員會將視為已實行這項建議。
*流程注意事項:
監察委員會的裁決是由五人審查小組進行審議,且裁決結果必須經由多數成員核准。監察委員會的裁決不一定代表所有成員的個人觀點。
為進行本次案例裁決,哥德堡大學(University of Gothenburg)的獨立研究機構受託代表監察委員會進行一項獨立研究,協助監察委員會做出裁決的包括專精於地緣政治、信任與安全、技術等多種領域的諮詢公司 Duco Advisors。從事社群媒體趨勢開源研究並提供分析結果的組織 Memetic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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